吸食毒品與持有何刑責及最新毒品危害條例法責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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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A於停車場準備開車.被跟蹤警察當場查獲一.二級毒品帶回偵訊並移送地檢署交保中.(一級13公克.二級7公克)筆錄均自白坦承吸食.且三年前有抓過一次並有搜出毒品.吸食觀察勒戒出來又被判一條持有緩起訴一年.時間已經過.請問善心專業人士這樣會面臨的刑責.偵查中自白是否可減輕期刑.如再供出來源是否而破獲是否又能減輕刑責.問題2A於案發後大約一個月警方又持拘票搜索進行拘提.然搜不到任何東西帶回警局做筆錄採尿(筆錄很簡單問有沒有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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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dwig avatarHedwig2014-04-02
三年前的案件緩起訴已經結束就不會被起訴也不會執行所以更沒有初犯累犯的問題A的狀況應該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1條第一.第二項(因為不知道A是施用一級獲二級毒品或混合使用)但持有一二級毒品應該是跑不掉至於如何判決只有法官才知道至於吸食部分因為依照同法第23條第二項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所以應依法起訴2014-03-3005:23:47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