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秋遠 FB 依法行政 VS 生命價值 - 法律
By Blanche
at 2015-09-13T22:02
at 2015-09-13T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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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eepdish (Keep The Faith)》之銘言:
: https://www.facebook.com/
: permalink.php?story_fbid=967876579920477&id=100000944336615
: https://goo.gl/jEayWX
: 呂秋遠
: 9小時 · 編輯紀錄 ·
: 劉鶚在《老殘遊記》十六回原評說道:
: 「 贓官可恨,人人知之;
: 清官尤可恨,人多不知。
: 蓋贓官自知有病,不敢公然為非;
: 清官則自以為不要錢,何所不可,剛愎自用,小則殺人,大則誤國。」
: 這段話讓我想起了匈牙利電視台 N1TV 的攝影師拉斯洛(Petra Laszlo),
: 她在採訪警方圍捕敘利亞的難民時,伸出腳去踢難民,
: 而且還把其中一個抱著孩子的父親刻意絆倒。
: 電視台知道後,立刻開除這名員工。
: 不過拉斯洛在事後表示,她是基於希望警方能夠逮捕這些非法移民,
: 因此才會「出手相救」。
: 總之這些難民從事非法入境的違法行為?
: 如果這些難民可以不要違法,就不會有這些問題了,不是嗎?
: 然而這個行為,引起台灣大批網友撻伐,認為這個人太沒同情心。
: 另一個事件,則是某位警察聲援同仁,因為有未成年的少女闖紅燈,
: 她在逃逸的過程中發生車禍,追捕的警察很自責,但是聲援的同仁很有正義感,
: 他有幾句名言讓我驚嚇不已:
: 「見警就逃,非奸即盜」、
: 「小妹妹,妳的死是妳們自己選擇的,對我來說沒有任何遺憾跟可惜,警察,
: 依法行政何錯之有?」
: 這些發言也立刻引起大批網友聲援,認為乖乖停車接受罰單不就沒事,
: 何必逃逸自尋死路?
: 這兩則新聞放在一起,格外有意思。
: 因為所謂的「受害人」都違反法律,一個違反當地國的移民法,
: 另一個闖紅燈拒絕接受處罰而逃逸。
: 然而,台灣網友對於公權力的支持,在這兩件事情上卻大異其趣,前者撻伐,後者支持。
: 我忍不住想,為什麼我覺得這兩件事情的本質是一樣的?
: 我認為,從法學的比例原則討論這兩件事情的因果關係是毫無意義的。
: 如果在台灣,警方抓偷渡客,而電視台的記者違反採訪準則,竟然介入事件中,
: 幫助警方抓到犯人,或許網友不會這麼氣憤,說不定反應跟現在一樣,
: 覺得公權力得以伸張,記者踢這一腳剛剛好。
: 而如果美國警方查緝未成年小孩闖紅燈,小孩因此而發生車禍死亡,
: 或許網友也會覺得警方執法過當。
: 總之,對於本地治安的良窳,我們認為應尊重公權力,但是對於外地公權力的實施,
: 我們要更加重視人權。
: 事情是這樣的嗎?
: 似乎不是如此,而是我從這位警員的發言中,突然體會到他隱藏在心中的想法:
: 「不服從公權力,死亡也是咎由自取」、
: 「如果不接受公權力的檢驗,生命就不需要尊重與保障」、
: 「依法行政,並無錯誤」,
: 甚至是「見警就逃,非奸即盜」。
: 我對於小女孩的死亡,感到遺憾與可惜,然而,我並不是從她該不該死來判斷,
: 而是從生命本身來判斷。
: 任何生命的消逝,都是遺憾與可惜的。
: 同樣的道理,我不認為警方面對兇險的值勤環境,應該放任違法者逃逸,
: 因為值勤者的生命,同樣值得珍惜,況且他們是為了市民在服務與努力。
: 然而,讓我毛骨悚然的問題是態度:
: 當自己擁有力量時,應該用什麼態度面對別人的生命?
: 一個難民正在生死關頭搏鬥,即使不講採訪倫理,記者也不該介入阻撓他的求生本能,
: 讓他被逮捕遣送回國。
: 而一個女孩在沒有經驗的情況下,因為恐懼被逮捕而逃亡,最後車禍身亡。
: 這兩件事情都是應該惋惜的,當擁有權力的人,認為違法挑戰公權力者,死不足惜,
: 把「依法行政」當作是最重要的圭臬,而忽略生命的脆弱與本能,
: 那麼公權力只會成為暴政的幫兇。
: 對於生命的憐憫、使用權力的謹慎,都是我們在擁有位置、權力、發話權時,
: 應該具備的基本良心。
: 沒有這些基本良心,公權力將會變成一場弱勢者醒不過來的惡夢,
: 因為「依法行政」的魔音,將圍繞在無權力者的身上,將這些人束縛,完全不能動彈。
: 擁有權力的人,千萬要記得,不要成為劉鶚口中的贓官,但也不要成為只懂法律,
: 不懂生命價值的清官啊!
大家似乎都只關注這個個案「該追」或「不該追」,然後延伸到全部案例皆應一體適用(
個人感覺),卻忽略了每個不同案例皆有異同處。
以下個人粗淺見解,若有謬誤,請不吝指教: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警察就人民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本來就可能追或不追,這取決於當時情狀是否「不可能」或可能危害警察、被檢舉人、其
他用路人安全等原因而認「不宜」攔截開單。但若跟「抓犯罪之人」做聯想,卻無其他事
證,就算是不當連結了,因為讓你攔車就只是為了開單,剛好抓到通緝犯只是個反射利益
。要連結,就得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88條之1或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或第8
條等等其他法律規定的事由。
至於這個案例,看報導也沒說二少女有何犯罪嫌疑的跡象,就只有警察要攔但他們逃。然
而逃就代表有犯罪或是通緝犯?假如我自己違規,而警察離我有段距離,我是也會想跑啦
…因此我實在不覺得當「違規時」逃跑,要怎麼聯想到犯罪…但換個例子,假如今天連違
規都沒,警察只是經申請核准後定點對不特定的車子攔停,而被攔的駕駛卻加速駛離,那
我就覺得可算是有犯罪嫌疑了。回到本例,我「猜想」(實情不知道)警察也只是看到二人
沒戴安全帽,應該也沒其他事由,從而本例單純看當時狀況是不是有「不宜當面開單」情
形即可,不用牽扯到要抓通緝犯之類的,不僅多此一舉,且不適當。而認宜與不宜,屬於
警察認定之權限,且第一線執法往往伴隨著時間上的緊迫性,致不可能周密的思索(不然
就不用做事了),因此若非有顯而易見且無需多加思索的情狀為警察所忽略,應認警察有
就現場狀況做事實認定之判斷餘地,不得逕以事後觀點來評斷當時行為是否妥適。
結論就是警察執法適當,雖導致二少女分別受傷及死亡,但無法歸責於警察之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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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贓官可恨,人人知之;
: 清官尤可恨,人多不知。
: 蓋贓官自知有病,不敢公然為非;
: 清官則自以為不要錢,何所不可,剛愎自用,小則殺人,大則誤國。」
: 這段話讓我想起了匈牙利電視台 N1TV 的攝影師拉斯洛(Petra Laszlo),
: 她在採訪警方圍捕敘利亞的難民時,伸出腳去踢難民,
: 而且還把其中一個抱著孩子的父親刻意絆倒。
: 電視台知道後,立刻開除這名員工。
: 不過拉斯洛在事後表示,她是基於希望警方能夠逮捕這些非法移民,
: 因此才會「出手相救」。
: 總之這些難民從事非法入境的違法行為?
: 如果這些難民可以不要違法,就不會有這些問題了,不是嗎?
: 然而這個行為,引起台灣大批網友撻伐,認為這個人太沒同情心。
: 另一個事件,則是某位警察聲援同仁,因為有未成年的少女闖紅燈,
: 她在逃逸的過程中發生車禍,追捕的警察很自責,但是聲援的同仁很有正義感,
: 他有幾句名言讓我驚嚇不已:
: 「見警就逃,非奸即盜」、
: 「小妹妹,妳的死是妳們自己選擇的,對我來說沒有任何遺憾跟可惜,警察,
: 依法行政何錯之有?」
: 這些發言也立刻引起大批網友聲援,認為乖乖停車接受罰單不就沒事,
: 何必逃逸自尋死路?
: 這兩則新聞放在一起,格外有意思。
: 因為所謂的「受害人」都違反法律,一個違反當地國的移民法,
: 另一個闖紅燈拒絕接受處罰而逃逸。
: 然而,台灣網友對於公權力的支持,在這兩件事情上卻大異其趣,前者撻伐,後者支持。
: 我忍不住想,為什麼我覺得這兩件事情的本質是一樣的?
: 我認為,從法學的比例原則討論這兩件事情的因果關係是毫無意義的。
: 如果在台灣,警方抓偷渡客,而電視台的記者違反採訪準則,竟然介入事件中,
: 幫助警方抓到犯人,或許網友不會這麼氣憤,說不定反應跟現在一樣,
: 覺得公權力得以伸張,記者踢這一腳剛剛好。
: 而如果美國警方查緝未成年小孩闖紅燈,小孩因此而發生車禍死亡,
: 或許網友也會覺得警方執法過當。
: 總之,對於本地治安的良窳,我們認為應尊重公權力,但是對於外地公權力的實施,
: 我們要更加重視人權。
: 事情是這樣的嗎?
: 似乎不是如此,而是我從這位警員的發言中,突然體會到他隱藏在心中的想法:
: 「不服從公權力,死亡也是咎由自取」、
: 「如果不接受公權力的檢驗,生命就不需要尊重與保障」、
: 「依法行政,並無錯誤」,
: 甚至是「見警就逃,非奸即盜」。
: 我對於小女孩的死亡,感到遺憾與可惜,然而,我並不是從她該不該死來判斷,
: 而是從生命本身來判斷。
: 任何生命的消逝,都是遺憾與可惜的。
: 同樣的道理,我不認為警方面對兇險的值勤環境,應該放任違法者逃逸,
: 因為值勤者的生命,同樣值得珍惜,況且他們是為了市民在服務與努力。
: 然而,讓我毛骨悚然的問題是態度:
: 當自己擁有力量時,應該用什麼態度面對別人的生命?
: 一個難民正在生死關頭搏鬥,即使不講採訪倫理,記者也不該介入阻撓他的求生本能,
: 讓他被逮捕遣送回國。
: 而一個女孩在沒有經驗的情況下,因為恐懼被逮捕而逃亡,最後車禍身亡。
: 這兩件事情都是應該惋惜的,當擁有權力的人,認為違法挑戰公權力者,死不足惜,
: 把「依法行政」當作是最重要的圭臬,而忽略生命的脆弱與本能,
: 那麼公權力只會成為暴政的幫兇。
: 對於生命的憐憫、使用權力的謹慎,都是我們在擁有位置、權力、發話權時,
: 應該具備的基本良心。
: 沒有這些基本良心,公權力將會變成一場弱勢者醒不過來的惡夢,
: 因為「依法行政」的魔音,將圍繞在無權力者的身上,將這些人束縛,完全不能動彈。
: 擁有權力的人,千萬要記得,不要成為劉鶚口中的贓官,但也不要成為只懂法律,
: 不懂生命價值的清官啊!
大家似乎都只關注這個個案「該追」或「不該追」,然後延伸到全部案例皆應一體適用(
個人感覺),卻忽略了每個不同案例皆有異同處。
以下個人粗淺見解,若有謬誤,請不吝指教: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警察就人民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本來就可能追或不追,這取決於當時情狀是否「不可能」或可能危害警察、被檢舉人、其
他用路人安全等原因而認「不宜」攔截開單。但若跟「抓犯罪之人」做聯想,卻無其他事
證,就算是不當連結了,因為讓你攔車就只是為了開單,剛好抓到通緝犯只是個反射利益
。要連結,就得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88條之1或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或第8
條等等其他法律規定的事由。
至於這個案例,看報導也沒說二少女有何犯罪嫌疑的跡象,就只有警察要攔但他們逃。然
而逃就代表有犯罪或是通緝犯?假如我自己違規,而警察離我有段距離,我是也會想跑啦
…因此我實在不覺得當「違規時」逃跑,要怎麼聯想到犯罪…但換個例子,假如今天連違
規都沒,警察只是經申請核准後定點對不特定的車子攔停,而被攔的駕駛卻加速駛離,那
我就覺得可算是有犯罪嫌疑了。回到本例,我「猜想」(實情不知道)警察也只是看到二人
沒戴安全帽,應該也沒其他事由,從而本例單純看當時狀況是不是有「不宜當面開單」情
形即可,不用牽扯到要抓通緝犯之類的,不僅多此一舉,且不適當。而認宜與不宜,屬於
警察認定之權限,且第一線執法往往伴隨著時間上的緊迫性,致不可能周密的思索(不然
就不用做事了),因此若非有顯而易見且無需多加思索的情狀為警察所忽略,應認警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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