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九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商人間因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
與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即可視為有牽連關係而成立留置權。
縱其債權與占有,係基於不同關係而發生,且無任何因果關係,
亦無不可。-----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3669號判例
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3669號判例指出商人間因營業關系,所生之債權,
與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即可視為有牽連關係,且不論有無因果
關係(民法第928條、929條)
然此對商人之權益關系重大,亦即倘果係存有債務,但同時亦為債權人
(存在於合作廠商間的關系,承攬定做契約,雙方素有合作)的話,
當真需受該判例拘束不可? 請諸位先進惠予高見,有無相反之見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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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即可視為有牽連關係而成立留置權。
縱其債權與占有,係基於不同關係而發生,且無任何因果關係,
亦無不可。-----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3669號判例
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3669號判例指出商人間因營業關系,所生之債權,
與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即可視為有牽連關係,且不論有無因果
關係(民法第928條、929條)
然此對商人之權益關系重大,亦即倘果係存有債務,但同時亦為債權人
(存在於合作廠商間的關系,承攬定做契約,雙方素有合作)的話,
當真需受該判例拘束不可? 請諸位先進惠予高見,有無相反之見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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