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lyphemus (紫天)》之銘言:
: ※ 引述《panda101 (guten tag=.=)》之銘言:
: 還是要先謝謝您的回答~
: ^^
: : 這個問題 應該不是某某學者說
: : 已經是種定論了@@
: : 所謂善意取得 就是要有"讓與合意"
: : 民法948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 亦可看出來要有讓與合意
: : 所謂的讓與合意就是物權行為
: : 如果係無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無效 即物權行為無效 讓與合意根本不存在 何從善意取得
: : 限制行為能力人一樣道理 看物權行為有效與否 若為中性行為 讓與合意就可存在
: 只是我還是有一個疑惑~
: 就是~
: 如果是一般的普通人~
: 其所為之處分行為~
: 為得有處分權人承認之前~
: 為效力未定~
: 若有處分權人不予承認~
: 則確定不生效力~
: 而確定不生效力的結果和"無效"~
: 應該是一樣的~
: 但在確定不生效力的情況底下~
: 受讓人可主張善意取得~
: 而無效的情況底下~
: 則不可主張~
: 這是因為~
: 要把"無效""解釋"成"不存在"嗎???
: 我個人是覺得~無效應該不等於不存在~
: 這是小弟的一點點淺見~
: 若有不周之處~
: 還望海涵~
不是很理解你的問題
基本上一個有效物權行為 要讓與合意+有處分權
若係無行為能力人 則會使讓與合意根本不存在 物權行為自然無效
那在無處分權的情形 若不被承認 確定不生效力 物權行為本應亦無效
但民法801,948就是補正無處分權的瑕疵
所以 總結來說 無行為能力人 和 無處分權人不被承認
這兩種類型雖在物權行為是否有效上 均可能致物權行為無效 但屬不同的要件
而後者可被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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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panda101 (guten tag=.=)》之銘言:
: 還是要先謝謝您的回答~
: ^^
: : 這個問題 應該不是某某學者說
: : 已經是種定論了@@
: : 所謂善意取得 就是要有"讓與合意"
: : 民法948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 亦可看出來要有讓與合意
: : 所謂的讓與合意就是物權行為
: : 如果係無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無效 即物權行為無效 讓與合意根本不存在 何從善意取得
: : 限制行為能力人一樣道理 看物權行為有效與否 若為中性行為 讓與合意就可存在
: 只是我還是有一個疑惑~
: 就是~
: 如果是一般的普通人~
: 其所為之處分行為~
: 為得有處分權人承認之前~
: 為效力未定~
: 若有處分權人不予承認~
: 則確定不生效力~
: 而確定不生效力的結果和"無效"~
: 應該是一樣的~
: 但在確定不生效力的情況底下~
: 受讓人可主張善意取得~
: 而無效的情況底下~
: 則不可主張~
: 這是因為~
: 要把"無效""解釋"成"不存在"嗎???
: 我個人是覺得~無效應該不等於不存在~
: 這是小弟的一點點淺見~
: 若有不周之處~
: 還望海涵~
不是很理解你的問題
基本上一個有效物權行為 要讓與合意+有處分權
若係無行為能力人 則會使讓與合意根本不存在 物權行為自然無效
那在無處分權的情形 若不被承認 確定不生效力 物權行為本應亦無效
但民法801,948就是補正無處分權的瑕疵
所以 總結來說 無行為能力人 和 無處分權人不被承認
這兩種類型雖在物權行為是否有效上 均可能致物權行為無效 但屬不同的要件
而後者可被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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