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與禁治產之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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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nda101 (guten tag=.=)》之銘言:
: ※ 引述《Asiung (*我們要快樂*)》之銘言:
: : 這問題我也想知道XD
: : 記得在王澤鑑老師的民總上,有提到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處分他人之物此一行為
: : 書上似乎是寫說,德國學說有認為是中性行為,所以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做這一個行為
: : 書上寫的是"無權處分有效"(印象中)
: : 我的解讀是,該學說只是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有"無權處分"的"行為能力"
: : 而並非是指他的無權處分行為是有效的,否則原所有權人不是太倒楣了XD
: : 所以,接下來就依照無權處分善意取得之規定處理而定其效果
: : 可是,印象中有位學者認為,善意取得之要件只限於含有"處分人無處分權"此一瑕疵
: : 若處分人不但沒有處分權,而且行為能力有欠缺時,就是所謂"雙重瑕疵"
: : 此時第三人並無善意取得規定之適用(抱歉...我忘記該學者所持理由了)
: : 因此,不管是我說的限制行為能力人(該位學者不認為該行為是中性行為)
: : 或是原po所說的無行為能力人,在該學者脈絡下應該都是無善意取得規定之適用
: : 請強者解惑了...一般書上,民總以及物權的書查過了都沒有詳細的說明...

還是要先謝謝您的回答~

^^

: 這個問題 應該不是某某學者說
: 已經是種定論了@@
: 所謂善意取得 就是要有"讓與合意"
: 民法948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 亦可看出來要有讓與合意
: 所謂的讓與合意就是物權行為
: 如果係無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無效 即物權行為無效 讓與合意根本不存在 何從善意取得
: 限制行為能力人一樣道理 看物權行為有效與否 若為中性行為 讓與合意就可存在

只是我還是有一個疑惑~

就是~

如果是一般的普通人~

其所為之處分行為~

為得有處分權人承認之前~

為效力未定~

若有處分權人不予承認~

則確定不生效力~

而確定不生效力的結果和"無效"~

應該是一樣的~

但在確定不生效力的情況底下~

受讓人可主張善意取得~

而無效的情況底下~

則不可主張~

這是因為~

要把"無效""解釋"成"不存在"嗎???

我個人是覺得~無效應該不等於不存在~

這是小弟的一點點淺見~

若有不周之處~

還望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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