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公家機關的調查捏造事實,告195條適用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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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nnie
at 2013-10-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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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部落格文章寫出校內醜聞,之後有學生投訴教育部。
教育部發公文到校進行調查,被我寫出的人捏造事實報給教育部,
他不肯認錯道歉,過妨害名譽半年追溯期,我只好告他民法195條和184條。
前兩次他開庭不來,這個月要開最後一次,忽然收到他的答辯狀。
他沒有否認自己是捏造事實,但辯解說是因我自己寫出文章才引起事端,
他只是回覆"內部調查",只有系學會、系上、學校和教育部知道,
不算「公開」和「公然散佈」,所以不算侵害人格名譽(民法第195條)。
這樣說得通嗎?
我還同時提告「民法第184條」損害賠償。因為校方也以此自白報告說"各說各話",故意不調查還以司法途徑威脅我。
屬於公領域的事,又是公家機關和國立大學進行調查的公共關係事項,也會被相關關係人知道,難道他可以用'沒公�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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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m
at 2013-10-15T10:59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是為加重誹謗罪之規定。誹謗罪是作為犯,是單一犯,是狀態犯,是結果犯,是具體危險犯,只要有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形成他人名譽受害的實際狀態與具體危險,即足以當之。誹謗他人名譽,不須聞者相信而對他人名譽形成負面評價,但有「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而經行為人加以指摘或傳述,即可成立,故為具體危險犯。
刑事罪行超過法定提告追訴期限,並不影響民事受害之求償。對方所主張不算「公開」和「公然散佈」,只能作為刑事罪行成立與否之要件,無法作為民事求償之抗辯。不管是否構成公然散布之要件,只要受害者之名譽有遭受損害之事實者,就能依民法親權行為之規定,請求精神賠償的。
對方捏造事實報給教育部,意圖你受懲戒處分,恐已觸犯刑法第169條之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為非告訴乃論罪(俗稱公訴罪),依刑法第80條之規定,其法律追訴期為二十年,因此只要從犯行之日

IE無法運作求解【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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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
at 2013-10-12T00:00
如題IE完全無法運作不另拍圖詳情如下步驟:開啟IE(首頁無問題)andgt;開啟其他網頁andgt;產生錯誤要求關閉程式andgt;�� ...

交通違規罰單不服取締之申訴(可行性評估)

Irma avatar
By Irma
at 2013-10-12T00:00
以下為小弟針對近期收到的交通違規罰單所提出的不服取締之申訴.不知其申訴之論述是否合情合理合法?煩請各位� ...

不小心弄傷同事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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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anna
at 2013-10-12T00:00
幾天前在上班中~與同事聊天時不小心戳到同事眼睛~當時情況是~我手持產品(薄片狀)與A同事聊天~而B同事離開話題� ...

車禍未給事故處理單?

Ivy avatar
By Ivy
at 2013-10-12T00:00
100年6月小孩剛買18歲考了駕照,12月騎車行經三線道見左轉燈亮直接左轉(應二段式左轉,有收到違規罰單),內線左轉�� ...

請問考汽車駕照的題庫

Mary avatar
By Mary
at 2013-10-12T00:00
如題考汽車駕照的題庫我上禮拜去報名考駕照也已經開始上課了駕訓班有發給我一本講義裡面內容不外乎就是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