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殉職(懂法規的大哥姊)~ - 法律
By Oliver
at 2010-03-16T00:00
at 2010-03-1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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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年前在公司上班時發放外勤津貼,不慎從樓梯跌倒摔到頭部。
在加護病房的4天是我們家人此生最煎熬痛心的日子,可能我爸爸選
擇不想連累家人而離我們而去(過世)。現在問題來了我爸爸任職於中
油公司(國營事業)。然而他過去所謂的好同事、好兄弟和好長官們深
怕自己被連帶處分(年終考績變差、記過...等。)一直混淆我們。說甚
麼意外災害他們不會被記過、申辦職業災害他們就倒大楣。但兩者對
我們權利沒變(懷疑?)之類的話。唉...人不為己天誅地滅。但我爸過去
不管公或私幫了他們多少...這就是所謂的人在情在呀。我想請問,我
朋友的爸爸也任職於國營事業(自來水公司同屬經濟部),他的同事的
子女也因經歷和我們家裡一樣的痛而進入國營事業上班(自來水公司)。
我想請問國營事業有這項撫恤遺孀的規定嗎?因為我家還有一千多萬
的房貸,家裡經濟支柱全靠我爸爸(我打零工、媽媽家管、妹妹讀書)
現在家庭經濟負擔很大...前陣子已請立委發函(陳情書)給經濟部。但
我爸爸之前的處長說可讓我們家人未來到中油任職(沒正式也有臨時執
缺)。但...前面所說我朋友爸爸的同事有過兩位遺孀進入自來水公司都是
正式員工。我已越來越不相信我爸爸公司的人了(我爸生前總給他們占便
宜,過世後我們家人又一直要聽訴他們各說各話)。畢竟我爸在中油服務
了二十九年,請各位大大可以告訴我詳細的撫恤辦法嗎?還有遺孀是否可
進入國營事業(中油公司)呀?感激不進!
在加護病房的4天是我們家人此生最煎熬痛心的日子,可能我爸爸選
擇不想連累家人而離我們而去(過世)。現在問題來了我爸爸任職於中
油公司(國營事業)。然而他過去所謂的好同事、好兄弟和好長官們深
怕自己被連帶處分(年終考績變差、記過...等。)一直混淆我們。說甚
麼意外災害他們不會被記過、申辦職業災害他們就倒大楣。但兩者對
我們權利沒變(懷疑?)之類的話。唉...人不為己天誅地滅。但我爸過去
不管公或私幫了他們多少...這就是所謂的人在情在呀。我想請問,我
朋友的爸爸也任職於國營事業(自來水公司同屬經濟部),他的同事的
子女也因經歷和我們家裡一樣的痛而進入國營事業上班(自來水公司)。
我想請問國營事業有這項撫恤遺孀的規定嗎?因為我家還有一千多萬
的房貸,家裡經濟支柱全靠我爸爸(我打零工、媽媽家管、妹妹讀書)
現在家庭經濟負擔很大...前陣子已請立委發函(陳情書)給經濟部。但
我爸爸之前的處長說可讓我們家人未來到中油任職(沒正式也有臨時執
缺)。但...前面所說我朋友爸爸的同事有過兩位遺孀進入自來水公司都是
正式員工。我已越來越不相信我爸爸公司的人了(我爸生前總給他們占便
宜,過世後我們家人又一直要聽訴他們各說各話)。畢竟我爸在中油服務
了二十九年,請各位大大可以告訴我詳細的撫恤辦法嗎?還有遺孀是否可
進入國營事業(中油公司)呀?感激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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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ilbert
at 2010-03-17T15:12
at 2010-03-17T15:12
第 三 章 撫卹
第 16 條 各機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遺族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
前項第二款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人員,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三、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在工作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五、因戰事波及以致死亡。
六、因罹患職業病以致死亡。
七、其他依法令規定屬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死亡。
第 17 條 各機構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發給撫
卹金,其標準比照第六條退休金給與標準發給之 (內含五個基數之喪葬費
) ,其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論。
第 18 條 各機構人員因公或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
十九條規定一律發給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並加發五個基數之喪葬費。
前項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如低於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撫卹金者,依該條
規定發給之。
依第一項規定發給之死亡補償與喪葬費,公勞保死亡給付,不予抵充。但
如另有由各機構負擔保險費之其他保險給付,得予抵充之。
第 19 條 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以在各機構登記有案或經確實證明者為限
;其領受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遺族同一順位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
或拋棄或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 20 條 各機構人員死亡時,如無遺族或遺族因故不及親來殮葬者,得由服務機構
就應給喪葬費,指定人員代為殮葬。
第 21 條 各機構人員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須治療者,應至保險機構之醫院或其特約
醫院接受免費治療。但急救五日內或因不可抗力之原因,須就診私人醫院
時,其醫藥費得由各機構在用人費總額內全數支付。
前項人員在保險機構之醫院治療時,其保險不予負擔之醫藥費部分,亦由
各機構在用人費總額內核實負擔。
第一項人員治療期間不能工作者,按原領工資數額給予薪資補償。但參加
勞工保險人員應先請領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其有不足者,補其差額。
治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公保、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者,得一次給付四十個基數之薪資補償
後免除薪資補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身體遺存殘廢者,應
依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其補償標準依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
有關規定並按第三條規定計給。但請領之公勞保殘廢給付應予抵充;如另
有由各機構負擔保險費之其他保險給付,得予抵充。
第 22 條 各機構人員受有勳章或經 總統明令褒揚並將生平事蹟宣付國史館者,得比照「公務人員增加勳績撫卹金標準表」之規定增加一次同額撫卹金或死亡補償金額。
還有遺孀是否可進入國營事業(中油公司)呀?
一般這是經由協商也就是由長官任命,也就是說沒有這樣的規定及辦法,畢竟這是工作不是世襲的官位,一般在資方有過失的狀況下會要求資方在照顧遺孀的前提下,提供一個工作給遺孀以協助其工作及生活自立。但這是經由協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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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他生死我家沒人知道
還是內有隱情
不是人死了或改嫁才能除名嗎?
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