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傷留職停薪辦法與權益? - 法律
By Margaret
at 2014-08-15T00:00
at 2014-08-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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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下背挫傷造成脊椎方面問題已有半年以上沒有複原,這段期間我因回診、複健及其他生病(支氣管與婦科問題)讓我在半年內已請了15天病假(其間也以女性生理假請掉,也未到勞基法規定的一年30天病假),公司讓我簽約日後病假只針對脊椎問題請並向醫師申請下個月回診表外,其他臨時請假將不准假,另需兩個月提供醫師診斷證明,我後來想想是否有留職停薪的必要?還有我的條件可否申請權益?以及還有許多疑點。
一、留職停薪後我的勞健保是公司會付還是我自行支付?
二、像我這種是下背挫傷需長久復健者一般勞基法是否有規定最多可以請留職停薪的天數?
三、留職停薪至我自己或醫師覺得康復或已到天數以後,若想回原工作單位是否還得依公司現狀才能決定是否可以回到原單位(或者看該單位主管是否還想續用…)?
四、留職停薪結束後我將是以新人狀況重新計算年資嗎?
五、如上述,留職停薪結束後若有幸可回原公司職上班,原本可能之前的年資有享有的特休…等福利是否都將歸零重新計算(就如同新進員工一般)?
以上是我目前能想到的問題,若日後還有想到會再一一補充,因為我上網發現大多都是因育嬰而請留職停薪的人居多,我擔心一個是為了育嬰而我是為了病傷而留停不知道是否權益與規定會有所不同?故才特此上來發問。
一、留職停薪後我的勞健保是公司會付還是我自行支付?
二、像我這種是下背挫傷需長久復健者一般勞基法是否有規定最多可以請留職停薪的天數?
三、留職停薪至我自己或醫師覺得康復或已到天數以後,若想回原工作單位是否還得依公司現狀才能決定是否可以回到原單位(或者看該單位主管是否還想續用…)?
四、留職停薪結束後我將是以新人狀況重新計算年資嗎?
五、如上述,留職停薪結束後若有幸可回原公司職上班,原本可能之前的年資有享有的特休…等福利是否都將歸零重新計算(就如同新進員工一般)?
以上是我目前能想到的問題,若日後還有想到會再一一補充,因為我上網發現大多都是因育嬰而請留職停薪的人居多,我擔心一個是為了育嬰而我是為了病傷而留停不知道是否權益與規定會有所不同?故才特此上來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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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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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mian
at 2014-08-17T22:47
at 2014-08-17T22:47
不論以任何名義申請「留職停薪」,勞工身分已不再是「現職員工」,雇主不給付薪資,不計年資,不再享有公司任何福利,形同「類似離職人員」,僅保有「申請復職」的權利。此與一般請假,仍具備現職員工身分完全不相同
1 勞工請假則:
第五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得予留職停薪」,法規用「得」,代表勞工可以提出申請,雇主可以不同意。此與「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育嬰留職停薪〈有強制保障條文〉不同
第十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ㄖ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勞工請病假或事假,超過法定ㄖ數,雇主就有權解除勞動契約
2 勞工申請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會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勞工原有之工作
所以,未來申請復職時,未必能回復原職務,甚至雇主以「無適當工作可以安置」,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解除契約
勞動基準法:
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經常因身體不適請假,當然會影響工作績效,雇主就可以依據第五款,解除勞動契約
3 勞工保險條例:
第九條: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勞工付出勞務,雇主給付工資,當然必須依法辦理勞工保險投保
勞工申請留職停薪,未為雇主付出勞務,雇主都不給付薪資,還會願意承擔勞工保險七成保險費?更何況法規用「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得」,雇主就有權拒絕繼續投保。通常勞雇會協商繼續投保,採用不合法的勞工「自付全額」費用〈勞健保全額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
了解風險後,假設公司同意留職停薪,復職後:
1 工作年資採分段計算〈留職停薪期間扣除〉之實際工作年資
2 特別休假通常會採年度計算核定,每年1月1ㄖ啟用,往往復職當年不能休,次年起「按實際工作年資」,核給次年起之特別休假ㄖ數
年終獎金採當年實際工作月數,比例發給
其他福利事項,只要不牽涉到服務年資規定,就屬全額給付
By Mia
at 2014-08-16T03:31
at 2014-08-16T03:31
答:→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 年 06 月 02 日(81)台勞保二 字第 11604 號 函、95 年 06 月 02 日勞保 2 字第 0950057148 號 函及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3款規定,被保險人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查前開規定係為考量被保險人因傷病無法工作,而於留職停薪期間仍需醫療照護,故得繼續加保,以保障其給付權益。…
費用負擔:依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期間,其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因故留職停薪者,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連同其應負擔部分彙繳保險人。」所以,勞健保費用負擔不因留職停薪而改變。
二、像我這種是下背挫傷需長久復健者一般勞基法是否有規定最多可以請留職停薪的天數?
答:→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三、留職停薪至我自己或醫師覺得康復或已到天數以後,若想回原工作單位是否還得依公司現狀才能決定是否可以回到原單位(或者看該單位主管是否還想續用…)?
答:→在留職停薪期間,因職務可能有代理人代為執行職務,故勞方想要提早回到工作崗位,自然須得到雇主之同意,以便做適當安排,而因為是提早返回工作崗位,是否可以回到原單位,自然應視當時狀況而定,勞方不得堅持,除非係已屆期之留職停薪,才有主張回到原職務之理由。
四、留職停薪結束後我將是以新人狀況重新計算年資嗎?
答:→復職後之年資與原年資應併計。
五、如上述,留職停薪結束後若有幸可回原公司職上班,原本可能之前的年資有享有的特休…等福利是否都將歸零重新計算(就如同新進員工一般)?
答:→特休是給予任職滿一定年限勞工之慰勞假,若是留職停薪當年,有保留之特休假,則回復職務後第一年,可以繼續休完未修完之特休假,但若已將該年之特休假休完,則回復職務的第一年就沒有特休假,必須等到回任滿一年,與以前的年資併計後,雇主再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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