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歷程錯誤 結果延後發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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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甲為公司董事A之祕書,並經A授權得以A之名義簽核公司文件。某日兩 人因言語糾紛產生
衝突,甲隨手拿起桌上之煙灰缸敲擊A之頭部,A應聲 倒地。甲誤以為A遭其不慎殺害,急
忙將A推出窗外,製造A跳樓自殺的假 象。為製造不在場證明,甲又以A之名義簽核數項公
文,假裝A於甲離開 前仍然生存。事後警方發現,A於落地前仍然未死,真正死因是因為
死於 落下之衝擊。試問甲成立何罪。(109普考 法廉)

我知道這題的前半部要檢討因果歷程錯誤
但是題目中的「甲誤以為A遭其不慎殺害」
"不慎"是不是代表甲在第一行為沒有殺人故意
但這樣要怎麼解呢?還是不要糾結在那兩個字?
感謝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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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21-06-09
我認為這個「不慎」應該不是指他前行為當下無殺人故
意,而是表示其後行為已非原始之殺人計畫內,已經超
出行為人預期之範圍!拙見認為前行為應該仍評價為殺
人未遂,而後行為應評價為過失致死!有錯誤再麻煩糾
正謝謝!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21-06-11
先追究偽造文書吧!
Sarah avatarSarah2021-06-14
這個不慎如果是法官寫的 那就是重傷致死 ,可是應該更多法官
會認為拿東西砸頭可預見死人,整體行為與其預期相同 ,算是
殺人吧
Gary avatarGary2021-06-16
就基本的錯誤論考題啊
Harry avatarHarry2021-06-19
至於甲有沒有殺人故意這點其實你寫一個道理出來就可以
Andrew avatarAndrew2021-06-23
可以抓緊這個不慎說他沒有殺人故意 成立重傷致死
也可以闡述說拿菸灰缸砸頭這點可預見人死的結果
Callum avatarCallum2021-06-26
偽造文書基本上是屬於滅證的一環,不太可能追究這個
Connor avatarConnor2021-07-01
因為對犯人來說是無期待可能性
但前面原則上就是概括在原計畫內,只是結果延遲發生
Yedda avatarYedda2021-07-04
所以同屬殺人罪,但偽造文書基本上不會追究
因為嫌犯偽造文書不是為了去欺騙文書相關的那些單位
而是去滅自己的犯罪證據而已,因此偽造文書不會成立
Bethany avatarBethany2021-07-06
了解,感謝大家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