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那個這樣所以我也該這樣 - 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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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係的案例在法官判案佔很重要的位置 這裡面的過程簡單說是

從既有的大量案例裡面找出跟自己狀況相似的 對案例的事實和當初

判決的理由做出摘要 然後試圖說服法官 自己當前的情況跟當初

的事實與判決理由相同或至少相似 於是當前法官應該要應用當初

判決的理由跟法條 這種說服邏輯在於: 以前的人是這樣 我跟以前

的人一樣或者很像 所以得到的判決也應該是一樣或者很像

但是歐陸的成文法係的判決內在邏輯呢? 所謂成文法係 法官判案

所受的拘束最重要是在既有法條 之前的案例除非已經被法系統承認成

判例 是沒有拘束力的(個別法官有各自的心証) 這麼一來 不就可能產生

"前人是這樣 我也是這樣 可是前人跟我的判決結果卻不一樣"的情況?

或者說 在歐陸成文法係裡面 判案的內在邏輯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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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auren avatarLauren2011-01-17
雖非判例,還是有受參考與事實上的、邏輯上的效力,以平等
Eartha avatarEartha2011-01-21
原則構成法官作成判決理由過程論理上的限制與障礙。跟英美
Olivia avatarOlivia2011-01-22
法實質上無不同。只是說歐陸法官判決的正當性來自於成文法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1-01-23
,解釋是為「適用法律」,而非「發現法律」。
Jack avatarJack2011-01-24
更正一下,英美法與歐陸法的對比應該成判例法與成文法較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