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勞保 - 法律
By Genevieve
at 2013-04-05T00:00
at 2013-04-0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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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大:
我是在94年6月~101年8月有勞保.(有工作)
101年9月到102年3月都沒勞保.(沒工作所以沒保)
102年4月份又加入勞保~ (找到工作^^)
卻收到政府寄來的單據要我補繳101年9月~102年3月補繳國民年金!
我想問~若是我沒補繳這半年的國民年金!
那以後會有什麼問題嘛!? 比方說! 不能領勞保?
不能補助等等之類的!? 麻煩知道的朋友回答我唷^^
我是在94年6月~101年8月有勞保.(有工作)
101年9月到102年3月都沒勞保.(沒工作所以沒保)
102年4月份又加入勞保~ (找到工作^^)
卻收到政府寄來的單據要我補繳101年9月~102年3月補繳國民年金!
我想問~若是我沒補繳這半年的國民年金!
那以後會有什麼問題嘛!? 比方說! 不能領勞保?
不能補助等等之類的!? 麻煩知道的朋友回答我唷^^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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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eena
at 2013-04-07T08:01
at 2013-04-07T08:01
因為您已經滿25歲,您在沒有勞保的期間,會被強制加入國民年金保險(國民年金法第七條)。
只是國民年金法從第一條到最後第59條,都沒有規定要強制繳保費,所以你可以不繳。
只是不準時繳會加計利息(國民年金法14條),利息一樣不強制繳納。
國民年金保費不繳的話,以後就不能領國民年金,超過十年以上的未繳保費,不能補繳也不計算年資(國民年金法16條、17條)
不繳國民年金,目前的法規,並不會去影響你領勞保的權利,也不會影響你領政府其他補助的權利。
假如你現在已經結婚了,你不繳國民年金的話,可以通知你的配偶代繳,你的配偶沒有正當理由又不代繳的話,可以對他罰款,這個罰款是可以行政執行的(國民年金法15條、50條、51條)。
底下是可以不代繳的正當理由: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大陸地區配偶或香港、澳門地區配偶。
2.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3.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4.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5.失蹤。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7.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8.家庭暴力被害人,且加害人為被保險人。
9.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
10.經法院裁定開始債務清理程序。
11.家庭遭逢變故致經濟生活陷於困境。
12.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義務。
13.被保險人對配偶犯刑事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
14.經法院判決免除扶養義務確定、免除扶養義務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
2013-04-09 03:08:00 補充:
已經選解答了,沒辦法再補充回答了
評價中的補充發問用意見的方式回答
因為你已經結婚了
假如你的另一半,年收入大於50萬的話
你還是去繳吧
不然勞保局會要他代替你繳錢
他不代繳,他就會被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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