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憂鬱症導致我上班請假
我因為憂鬱症,再2013年4月1號(星期一)的時候,在公司大哭然後被家人帶回家休息,之後公司副理跟我說先休息兩天星期三上班,結果星期三又跟我說繼續休息,到了今天公司的領班跟我說,我的身體狀況不適合繼續工作,所以請我星期一去辦離職,我想請問一下,我這樣子可以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ㄇ?我怕我去辦離職的時候,公司不願意幫我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有哪位可以幫我解答,謝謝
網友回覆 2
- Andrew
您好提供您相關法規規定[我因為憂鬱症,再2013年4月1號(星期一)]請先證明版主您的憂鬱症是來公司上班才罹患,還是本身就有?如是因上班業務致罹患憂鬱症該病症是職業病的一種。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3 字第 0970140298 號 令 相關法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34 條 ( 97.05.14 ) 要旨: 發布將勞工因工作所致之憂鬱症增列為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職業病 全文內容: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八類第二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職業病」,包含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為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工作)所致之疾病,其中憂鬱症限於重度以上。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3 字第 0970140127 號 令 相關法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20-1 條 ( 92.01.29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始診斷確定罹有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殘廢給付辦法 第 3 條 ( 92.02.06 ) 要旨: 令釋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於離職退保後同一疾病殘廢程度加重者,得請領職業災害殘廢給付之差額,惟以一次為限(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11.16 (88)台勞保三字第 0046409 號函不 予適用)全文內容: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其於在職加保期間已領取殘廢給付,於離職退保後因同一疾病殘廢程度加重,得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始診斷確定罹有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殘廢給付辦法」第三條規定,請領職業災害殘廢給付之差額,惟以一次為限。本會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台八十八勞保三字第○○四六四○九號函停止適用。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台勞保三 字第 040373 號 函相關法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34 條 ( 84.02.28 ) 要旨: 勞保被保險人,因勞資爭議於訴訟中,如經本局查明確因該職業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自不能工作第四日起即可依規定發給職災保險給付,不必俟判決確定再據以核發全文內容:一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職業傷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既經本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為職業病,又經台大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從事原有工作,如經貴局查證因該職業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即依規定發給職災保險給付,不因雇主提出訴訟有所影響,故不必俟判決確定再據以核發。嗣後有關類似案件,請依上開處理原則辦理。二 至未經確定或鑑定為職業災害之傷病事故,為定定勞工生活,可先以普通事故予以給付,俟確定為職業災害後,再補發職災保險給付差額。希望對您有幫助,祝安。
- Susan
公司應該不會開給你除非你賴著不走,公司以【不適任】資遣你否則公司只會開一般離職書而不是非自願離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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