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圖書館附設一個讀書館,館內大概有五六十個座位,段考前時常人滿為患,但對於早就習慣在那讀書的我們,東西可說是五臟俱全,牙膏牙刷...,有時就直接過夜。於是,在那有一個規定,『凡離館者必須留下離館時間,沒有留下或者超過三十分鐘,物品將遭到沒收,同學若無法取回,本管不負一切責任。』時常有醫學系的學生必須到圖書館中心去領回自己的原文書,但基本上得能領取回來。我朋友是在圖書館的工作者,我問他,曾否收取沒收
圖書館的表示,具有法律效用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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