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的表示,具有法律效用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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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圖書館附設一個讀書館,館內大概有五六十個座位,段考前時常人滿為患,但對於早就習慣在那讀書的我們,東西可說是五臟俱全,牙膏牙刷...,有時就直接過夜。於是,在那有一個規定,『凡離館者必須留下離館時間,沒有留下或者超過三十分鐘,物品將遭到沒收,同學若無法取回,本管不負一切責任。』時常有醫學系的學生必須到圖書館中心去領回自己的原文書,但基本上得能領取回來。我朋友是在圖書館的工作者,我問他,曾否收取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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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dwig avatarHedwig2013-05-30
這已觸犯侵占罪若對方提告是成立的千萬別因為一時之貪而鑄下大錯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AE04203286/o/2013053017......Showmore
Joe avatarJoe2013-06-03
你這情形就像台鐵會在火車上捨獲旅客遺落物品通常台鐵會公告遺落物如果1年都沒人領就會拍賣民法也有規定遺落物依公告6個月內無人認領便依捨獲人所有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3-06-01
就算是圖書館的工作人員..也無權將沒收的物品占為已用......這有犯法的嫌疑~~
Dora avatarDora2013-06-03
你所謂的「我們的圖書館」是你們學校內設的或!?現階段以法來看似有侵害他人權利之嫌.....應要重新審視管理規則及重建良善的管理制度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