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買方有現場試機~有七天鑑賞期嗎?? - 法律

Audriana avatar
By Audriana
at 2013-05-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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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幾天 自己在拍賣..賣sony 46吋 LED 2013年3月份購買
但是我先生又買一台 SONY 46吋 3D 所以才把 SONY 46吋 LED 賣掉 24000元
才看2個多月而已 都還~~~全新~沒異狀~~!!!
~~~~~~~~問題來了~~~~~以下~~~~~~
買家是~現場來試機/看機~試機試很久
而且他們猶豫很久~~ 一直跟我殺價到21000~結果我賣他21000
隔天打來就跟我說 想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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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貨原因是: SONY 色彩飽和度 ~沒有他們家的LG飽和度好~就因為這樣想退貨!!
買家說 他只是想要求 色彩飽和度好~~問我可不可以退!!
我先生做3C家電~~他也說SONY 色彩飽和度 本身就沒有比其他廠牌來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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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當時他們 現場來家裡看機~也試機~試很久~~才跟我們買!!
請問這樣我要退款給他們嗎????
因為我不是專業賣家~~~~我只是有東西~要賣才刊登!!!
因我還有小孩要養 所以不知該怎麼辦>__<
Update:
買家沒下標~就相約來看機試機~~~
Update 2:
~~~我沒同意有~試用期~~~!!!
因為我不是專業賣家~~我只是普通賣家而已!!
Update 3:
所以我不退可以嗎??
因為畢竟 他們有來~~我家裡~~
試機/看機 跟外觀 沒異狀 才跟我買的!!!
那個人說~~實體面交有七天鑑賞期!!!
可是我問一些人都說 ~~面交自取~沒有七天鑑賞期!!!
Update 4:
我是二手電視 ~~但是跟全新差不多~~我也沒說是全新!!!
只是看過2個多月 還在保固範圍!!!
Update 5:
回答者: 德州撲克王
他沒有下標~~~只是網拍發問~叫我給他地址跟電話!!
那個人有來我家~~~試機/看機 很久 才買的!!
隔天打給我說~~~他不喜歡 sony電視的((色彩飽和度)) 想退貨
就跟我說 ((實體面交))應該有 七天鑑賞期 叫我退
可是我不是"企業經營者"
我是純屬把~家中二手電視~拿上去刊登而已!!
Update 6:
電視是沒有問題
就純屬那個人說 他不喜歡 sony ((色彩飽和度))
他說 跟他家LG電視色彩不同!!叫我退貨
他沒有說要提告......但是他堅持說.....面交有七天鑑賞期....
可是我跟那個人說~~~我有問消基會...說面交自取不在七天鑑賞期範圍.....
......那個人就不說話了....
只是說可不可以退 他說不能退他自己想辦法賣掉!
Update 7:
回答者:德州撲克王
謝謝你~我了解了!!! ...我那時刊登我有拍實體照片..也說明 電視狀況 跟 外觀!!!!
我也很確定~~電視當時沒有異狀~~
因為~他們來試機/看機....跟他女朋友2人 ...試了很久
我也看了很久......還切換..有線電視的數位~給他看....畫質....
他們也是說 不錯 ...還跟我殺價才買的!!!
只是那個人..退貨原因是跟他們家LG電視((色彩飽和度))不同..!!
....所以不喜歡...叫我退!!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Elvira avatar
By Elvira
at 2013-06-01T01:09
如果你只是賣二手,純粹出清家裡不用的商品(非企業經營者)
那本來就沒有猶豫期(法律上有規定專業賣家要給猶豫期的保障。注意是猶豫期,不是試用期,如果商品看得出買家有用過,那就沒保障了)
而且,面交且對方有檢查過的狀況下,也不在猶豫期的保障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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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並沒有規定你一定要給他退
所以你不退也沒關係
一切都看你,如果你想跟對方好聚好散那就退吧!
2013-05-29 20:35:07 補充:
你可以要他拿出法規再說
這裡貼幾條給你看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第2條明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電視、型錄、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以上講得很清出,只有『企業經營者』,且以電視、型錄、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者,才適用7天猶豫期
既然你非企業經營者,且對方已經有檢視商品才決定購買,那當然不適用啊
只是可能會跟對方鬧的不愉快而已!
2013-05-29 23:55:58 補充:
To:德州撲克王
希望你下次發言前可以先查清楚,並正確理解法條再說。
否則只會誤導別人
樓主因為是採用面交,所以一定沒有7天猶豫期,這點沒有問題
但如果不是面交,也不會有7天猶豫期,從文章中就可以看出,樓主並非是專賣電視的,只是出售家中用不到的電視機,而我想,樓主也不會三天兩頭都有電視可以賣(如果職業是專賣二手電視,那就符合企業經營者,但我想樓主不是這種情況)
2013-05-29 23:58:08 補充:
企業經營者的定義是:
所謂企業經營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企業經營者為營業之人: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廠商業者,不論該業者為公司、團體或個人,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從事農林漁牧之企業經營者屬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企業經營者,但一般從事農林漁牧之人,只是偶而將其生產品出售,並不是以之作為營業,故非企業經營者。公權力行使機關不是營業之人,也不是企業經營者。另外,企業經營者並不包括其所屬員工在內。
樓主並沒有將之作為營業啊!只是賣用不到的電視,並沒有常常賣,不符合企業經營者的定義!
2013-05-30 00:00:48 補充:
另外,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對於二手商品的拍賣有更詳細的說明
在此貼網址
樓主可以參考看看,一些生活的法律知識,多懂一些總沒壞處!
http://www.ey.gov.tw/pda/News_Content.aspx?n=5E98B...
裡面第二點,最後一段說得很清楚!
『惟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若與拍定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2013-05-30 00:02:39 補充:
簡單來說,企業經營常,就是要有『常』和『以此為業之經營』的概念在內
2013-05-30 08:39:33 補充:
TO:德州撲克王
我看你還是不懂。
就拿你貼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九○八號
來說好了
內文很明顯就說了,要符合企業經營者定義,最重要的是『營業者』。不管你是公司、團體、個人、有沒有登記、許可,『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
但重點是,非常態性的網拍二手商品不屬於此類!你把他當成營業之人,不覺得文意有出入嗎?(如果你是常態性網拍衣服啊、電視啊,那才算是企業經營者)
不過如果你要繼續扭曲意思,我也沒辦法
2013-05-30 08:39:43 補充:
照妳的說法,你是否認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的效力????
沒錯,它前面是有用「似」這個字,但後面是用『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採用『應』這個字,可不是『得』能讓你選要不要
再說,受文者是「台北市政府」所以你就可以把它的效力當作無?你可以看看其他字號的受文者,再來說吧!(還有受文給法院、工會、xx股份有限公司的勒,釋字)
還是說,你認為解釋性行政規則可以依照受文者來判斷有沒有法律效力?如果是我覺得你很天兵!(那以後都規定得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才有效力好了!)
或者,你找篇有明確寫出「非常態性販售二手商品,亦適用消保法」的法規再說吧!
2013-05-30 08:44:30 補充:
而且我發現你有斷章取義的習慣耶!
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
重點是企業經營者啊,你怎麼可以把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消保法??差太多了喔!
2013-05-30 08:55:16 補充:
而且,從文意上來看,似非屬,偏向「非」的成份比較多!(否則就得寫似屬)
2013-05-30 10:37:14 補充:
我都已經分段,前面還加上別的字,你還說是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九○八號自己加上去的,那我也無話可說,理解方式不同,沒辦法!
2013-05-30 10:38:23 補充:
再說,目前實務上就是認為非常態性不屬於營業人!你有意見去跟消保會辯論啊!
2013-05-30 10:40:06 補充:
至於你說那篇釋字
是不是「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也不是交給你判斷吧?除非你是法官?!法官的確可以選擇不採用此釋字。
難道你不曉得法律的性質就是這樣?規範的範圍太廣了,不可能具體的寫出來,所以有些時候就是會有模糊的界線,最後就交由法官來判斷合不合啊!
不過二手網拍的法律規定本來就不足,而且我想如果樓主都不符合偶一為之,那沒人符合了吧?除非你是法官或有更新的釋字出來,否則這釋字還是有他的效力存在!法官想引用還是可以引用!
2013-05-30 10:51:39 補充:
而且這篇釋字,如果你有看懂意思,那就應該依照下面順序理解
1.如果網拍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
2.「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
3.從而若與拍定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依我的理解
有1的話,則賣方「類似」、「相似」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後面又接3。
也就是說,有1,就相似於於非企業經營者,因而如果與買方生爭議,就不適用消保法
2013-05-30 11:05:35 補充:
如果我是常業網拍個人業者 <-你都說是常業了你覺得呢?(我前面一直寫『非』常態,別說你沒看到!)
我也可以合法不用理七天鑑賞期了 <- 都不算非常態了你說呢?
如果被人告我就去跟法官說.....!!!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
<-你以為法官沒眼睛嗎?你買的價格,跟賣的價格你以為法官查不到?如果你真的是買來結果用不到出售,那當然算,但售價呢?如果二手價錢還跟新的一樣,你以為會有人買嗎?(還是你想在裡面註明是全新品,自打臉?)就算二手買來沒用過,只要轉手就會掉價了,二手價格對半砍都很常見!如果你想做砍頭的賠本生意沒人會阻止你!!
2013-05-30 12:59:13 補充:
我懶得理你,有些人事實放在眼前還是視而不見,你要證據,我也找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出來,然後你再來那說這沒效力,我還是第一次看到有人能「自己」認為釋字沒效,它就沒效的。強!
而且我從頭到尾就只看到你自己再那說這篇有問題,不能用,那如果真的有問題,總會有另一篇釋字或判決實例來證明吧,請你拿出來(我不要求你一定要找非常態性販售二手商品,亦適用消保法的法規,因為根本沒有!)
而且,就因為對非常態販賣二手商品行為是否為企業經營者的定義有爭議,才會有這篇釋字,而釋字結果就是不算!要不然你還想怎樣?你可以去查查看,除了你,有誰說『非常態性的出售二手商品,也適用消保法的7天猶豫期』
2013-05-30 13:14:42 補充:
不是辯不過你,是懶得辯,我幹嗎花時間一直跟視而不見的人爭?
再說,我證據都拿出來了,你還可以「自己」認為無效,我也沒辦法啊。
解字都寫得很清楚,非常態二手網拍者,不能當作是企業經營者!而且釋字好像沒有規定不能用「似」這個字喔?也沒說會因此無效啊
實務上應該是認定個人買賣也算是廣義的企業經營者->我講了半天你沒聽懂,光看這句你是正確的,但如果加上非常態性二手出售呢?
2013-05-30 14:16:00 補充:
To:德州撲克王
如果你是因為我說「希望你下次發言前可以先查清楚,並正確理解法條再說。否則只會誤導別人」這句話,有傷到你。我可以為這點向你道歉
2013-05-30 14:16:07 補充:
但我只是希望你能弄清楚,非常態性的二手商品出售者,不屬於「商業經營者」。因此不適用消保法。
而且『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若與拍定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這句話,前面有個「則」,可以知道是接續上一句(也就是因為有上面的狀況,所以出賣人似(似乎)不屬於企業經營者(這已經是「果」了))。而後面以「從而若」開頭,已經是新一句的開始,也就是說,當有上面的情況發生,若出賣人與拍定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仔細看後,「似」跟「應」的關係沒你想的那麼強吧!?
2013-05-30 16:15:24 補充:
鑽牛角尖
自己不需要而轉賣的商品不叫「二手商品」?那請問什麼叫「二手商品」?你買來用不到而「轉手」出售的商品,就是二手貨,就算你是全新未拆封未使用也是(只是你自己要註明清楚是你買了,用不到要轉手出售!(以消費者身份買,再賣給消費者)而不是從製造商那邊拿的貨)。
還是你的意思是有二手商品,不包括在這篇釋字內?
我是想不出有什麼東西是二手商品,卻又不符合「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這定義啦。或許你可以舉個例子?
2013-05-30 16:20:49 補充:
至於你說的「非常態性的二手商品」法律上是沒有這文字,是我把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如果網拍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簡化出來而得的!
目的是不用每次都貼一大串,浪費字數!
而且你繞來繞去還是「自己」堅持這釋字沒效,那你就直接提判決實例或新的釋字來證明啊
我一直都是以這篇釋字來說明,而你都是以你自己認為不適就不適用!除非你是法官,否則請你直接提實例來證明!
2013-05-30 16:21:35 補充:
而且就像我說的,釋字沒有規定不能用到「似」這個字,也沒說用了這篇就沒效!除非你找出規定,否則請不要自己覺得沒效就沒效!
2013-05-30 16:28:12 補充:
我直接說好了,我有問過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如果是賣家中出清的二手商品,且商品只有一件賣完就沒有,是否適用消保法,也有附上這篇釋文
對方是說『網拍個人賣家雖尚未納入消保法保護與適用範圍,但一旦有消費糾紛,仍可循民法解決,或請消費者向警政署防詐騙小組投訴處理;亦即並不是網拍個人賣家可以做違法的事』
2013-05-30 17:24:24 補充:
所以我前面就說了,如果鬧到法院,就由法官來判斷你符不符合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的條件。
不是你說什麼就是什麼,法官不會去參考你賣場的銷售狀況嗎?
如果一個商品有10幾個,而且你賣場都是賣這類商品,都是全新未開未使用,你主張這是二手,你以為有人會相信嗎?(比如說行動硬碟吧,我到現在也才買1個而已,如果你賣場賣各種品牌、且都是全新未拆,你覺得你主張你是販售家中用不到的商品,法官會相信嗎?)
2013-05-30 17:29:21 補充:
前面我就說了,二手商品不管你是不是未開封,價格都賣不到全新品!如果真想傾家蕩產,賣東西還賠錢,沒人會阻止你(商人都是很精的!)
如果有個標榜是全新品,有個是標二手全新未開封,價格一樣,那你要買哪個?買全新的還有保固期哩!而且二手的你曉得對方買多久了嗎?會不會放到故障?再說一般人都會認為跟店家買比私人更有保障!(別告訴我消費者分不清哪個是二手,如果是未拆封二手品你騙是全新品,會不會有法律問題你應該很清楚)
至於問題,我是在網站上問的,你有問題直接去網站質問吧(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google一下不難吧)
2013-05-30 18:34:07 補充:
我有看過購物狂亂買東西,但之後鬧上新聞,都說要退貨的
但沒看過亂買一堆後,不但不先使用,還願意包好好賠本當二手物出售,而不去退貨
法律本來就會有模糊的地帶啊,就拿消保法第7條來說「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這句不就也有很大模糊空間?
而且消保法本來就比較偏向消費者保護,如果要認定你不符合消保法,要求也會比較嚴格,你以為「購物狂」就能當盾牌喔,真要主張,可能得拿到心理醫生的證明才有用吧!(不過不快退錢把費用拿回來,反而願意降價出售,這不覺得很怪嗎?法官會採信才怪!)
2013-05-30 18:55:58 補充:
你以為有這麼簡單嗎?不是你說你是購物狂就可以,要不然所有商家都拿這招不就可以逃稅了?(殺人犯都主張自己有精神病就好了啊!)
而且我說過判定的標準很嚴,釋字內也有寫要「偶一」,而你舉的例子根本不是偶一
再說賣場的銷售狀況、商品類型,一查就知道是不是了。且買了一堆商品有退貨機會不退,卻拿去銷售,是人都會覺得有問題吧(如果我家的二手物能退錢,那我還賣幹嗎,我退回去錢還拿得比較多!)
--------------
你找不到是你的問題,不是我的
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不是政府機關,但我想它協助處理消費紛爭絕對比我或你多吧,連他看了釋字都這樣回了,還是你是它的頂頭上司行政院?
2013-05-30 19:00:44 補充:
而且你講這些早就偏離這篇文章的主題,樓主的內文早就說了,是因為買了一台電視,才把舊的賣掉
這當然符合那篇釋字
(如果1個月內連買10台,都沒用就轉賣,那就不適用,因為已經沒有「偶一」了啊)
2013-05-30 19:37:47 補充:
什麼我的主張,明明就是事實,除非你能證明 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 法律效力有問題,否則就是事實(別再用你想的來反駁了)
如果真的有問題,以現在二手商品網拍那麼盛行,你應該能找到案例吧(別再說什麼我去找,我就主張不適用了,要找也是主張適用的你去找吧!)
偶一就是要有偶爾的意思在啊,你舉的那個是「常」吧
2013-05-30 19:38:17 補充:
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九○八號
本會意見認為: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言。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管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
依你所說,要先符合「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管業』之人」,你確定有符合嗎?
2013-05-30 19:39:33 補充:
我第一句是說「如果你只是賣二手,純粹出清家裡不用的商品」
請別斷章取義喔
所以我才會舉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 ,很符合啊,我看不出哪不合
2013-05-30 20:08:01 補充:
之前是你一直提一堆歪理,光解釋釋字你不懂,我只好舉例跟你說明。而且,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九○八號,你從補充的後半就沒提過了!而我一直還有在提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到底是誰離題啊?
而且我一開始就說了,只有法官能決定採不採用釋字,所以你要提出這篇釋字無效,當能只能找新的釋字或法官判決當佐證啊。
你提不出就算了,不會勉強你^_^(不過提不出就代表這篇有效!)
我可以告訴你網頁的發問處在哪,不過你的文字讓我覺得「你認為我在亂掰,根本沒有」,如果真的有你是不是該道歉?
2013-05-30 23:45:04 補充:
請你不要在曲解別人的意思,而且你這也是在斷章取義
請你回去看前面意見,我會這麼回,不就是因為你寫↓
!!!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
全新未使用未拆封不行???這邊有規定一定要二手商品???
->這句話是在針對「自己不需之用品」不是嗎?
然後我回應『買來用不到而「轉手」出售的商品,就是二手貨。就算你是全新未拆封未使用也是(只是你自己要註明清楚是你買了,用不到要轉手出售!(以消費者身份買,再賣給消費者)而不是從製造商那邊拿的貨)』就只是表示上列也算「自己不需之用品」
2013-05-30 23:45:10 補充:
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寫得很清楚『惟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
釋字不能隨便取一段出來,一開始就說了要「一般民眾」、「偶一為之」、「非以此為業」
而我想你說得「所有網路賣場」,有很大部份都會被以上3點擋下。不用再說用什麼方式進貨什麼藉口的,那些賣場資料一查都輕輕楚楚!而且是不是以此為業,本人難道會不知道?
2013-05-31 00:00:00 補充:
你終於承認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釋字案沒問題了?
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若與拍定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1.既然非屬企業經營者,就沒有7天猶豫期的問題
2.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這句話不就是「不適用消保法」!
如果鬧到法院,法官本來就有權可以決定要不要採用釋字號!
2013-05-31 00:03:52 補充:
購物狂<-一開始就是你提的
醫生證明<-你說這些貨是因為你是購物狂買來,就要有證據啊(法律講求證據!尤其是這種一般人無法判斷的,更需要醫師證明,否則誰知道這是不是「藉口」)
至於其他的,我只是要告訴你,如果你說那是二手貨,價格就不可能跟新的一樣,所以大部分賣家不可能這麼做,賣越多賠越多,誰會做!
↑以上全是因為你提出的那個例子,為了反駁你,我才會扯到那!
一個月偶爾賣一次,一次賣一百件行不行
<-鬧到消保會就由消保官決定!鬧到法院就由法官決定,這沒有問題吧!?(而且我說了n次了,以樓主的例子,除非他其實三天兩頭就換電視&出售,否則根本不可能被當企業經營者!)
2013-05-31 00:29:05 補充:
意見031你自己說「不是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釋字案有問題」,以文字來看,不就是說這釋字號沒問題?沒問題又沒效力?我怎麼覺得邏輯怪怪
不用又生出則來解釋
<-「則」是我生的?好笑喔,釋字上寫的清清楚楚,我是不能理解我用第1句->第2句->第3句這樣解釋,你怎麼會認為第1句->第3句這樣解釋才對呢?如果是這樣第3句就應該排在1的後面!
而且你還在我解釋?釋字明明白白寫著「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了!如果有人明知道自己屬於企業經營者(有進貨or庫存,售價又比進價貴),還硬要假裝不是,那我也沒辦法
2013-05-31 09:15:43 補充:
則就是應
<-原來如此,兩個字意義差很大,你也可以說一樣!?那你看釋字會理解錯誤我也不是不能明白啦^_^
玩文字遊戲的是你吧,釋字內容本來就是每個字都很重要,有的少了一個字意思就會變了。不過現在是你自己在忽略字,我也沒辦法。
釋字內容根本沒模稜兩可,簡單來說是你拒絕看懂!
http://cpc.yunlin.gov.tw/
以上是雲林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你進去後點左邊「常見問題
」看看第一條
1.一方必須是企業經營者-不包括偶發的交易,例如自用住宅空房出租,『二手貨品網拍』等。
2013-05-31 09:32:16 補充:
還有,我對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的主張很正確
我已經說了要有「一般民眾」、「偶一為之」、「非以此為業」、「二手商品」這幾個都要有才會成立。
而是你自己一直在那妄想會怎樣怎樣(然後完全忽略我上面說得4點)。前面我就說得很清楚,如果商人硬要符合這釋字,最後只會賠錢!沒人會做!(當然如果你現在願意把一台「號稱是二手」但其實是全新且功能正常的筆電(還要是最新型號),以二手價2000賣我,我就相信你說的!做不到就不用在哪說什麼會天下大亂!)
2013-05-31 09:32:22 補充:
你的主張也不是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的主張<-那請你說說主張是什麼,別再說他主張沒效這種好笑理由,法律本來就有模糊的空間,意見021我也有舉例了,如果以你所說,那消保法第7條內,「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怎麼判斷?怎樣才叫「符合」?「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呢?你是不是又要說這條也『模稜兩可』無效!!(可別說我又扯到別處,法律是一樣的,這個有效,另一個就該有效!)
2013-05-31 11:00:09 補充:
另外,你主張的釋字,有一點我想要詢問你
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九○八號
本會意見認為: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言。
請問,偶爾出售家中賣不到的二手商品,算哪個?
Cara avatar
By Cara
at 2013-06-02T19:58
看看他 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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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oah
at 2013-05-31T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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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13-06-01T11:37
先生我是利用購物狂來解釋我買很多,然後利用你主張
自己不需要而轉賣的商品,來逃避消保法的,你離題了。
9成的賣方都利用你主張來逃避消保法,你就只跟剩下的一成買嗎
消費者早就被綁票了,剩下的一成過沒多久就被9成的人吞掉了
逃避消保法跟有沒有保固是二回事
不要混在一起,再說半年不保固有
民法上的問題。
9成還是我樂觀估計,當有9成賣方都利用你主張這點
逃避消保法,東西還需要降價嗎,早就沒了選擇權了。
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他不是政府機關
再說他有可以問問題的地方嗎
我找不到呢
2013-05-30 19:15:23 補充:
先生我們討論是一般網路賣家
跟商家是沒關係的,也跟判定沒有關係,
不要又拿法官出來講,我們是討論你主張
成立的話,會有什麼結果,你又離題了
你舉的例子根本不是偶一,那請問什麼叫偶一呢
早就跟你說過,如果你主張的成立,光是且屬偶一為之
就解釋不完了,不要拿我問你的,來問我。
我的主張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九○八號
有販賣行為就屬營業之人
所以我沒有偶一的問題,你才有。
我在他的網頁就找不到可以發問的地方,單憑你說嗎???
你小氣到連那邊可以發問都不說哦
2013-05-30 19:27:49 補充:
我的文章寫的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九○八號
是對企業經營者作出解釋,是我離題嗎
是你文章開頭第一句就說二手商品非企業經營者
是你誤導發問者,我們才開始爭論。
看的你的文章越來越離題
你自已越來越不尊重你主張的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
以無討論必要性,就這樣了,BYE BYE
2013-05-30 23:19:41 補充:
從你寫這篇,自己不需要而轉賣的商品不叫「二手商品」?那請問什麼叫「二手商品」?你買來用不到而「轉手」出售的商品,就是二手貨,就算你是全新未拆封未使用也是(只是你自己要註明清楚是你買了,用不到要轉手出售!(以消費者身份買,再賣給消費者)而不是從製造商那邊拿的貨)。(這邊寫的真好,給你一個讚)
你就輸了,照你自已對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 解釋
就是開了大後門給網路賣家,變成所有網路賣方都可以
稱自已是不需要而轉賣,來逃避消保法。
然後會發生什麼事,消費者不滿意,提告法院
造成台灣天下大亂。
不是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釋字案有問題
是你的主張有問題。
2013-05-30 23:36:14 補充:
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
根本沒說屬或不屬消保法管制
說n次了很煩了,他就是個模擬二可的解釋。
是你自已強行去解釋,他不屬消保法管制
然後開個大後門給網路賣家。天下大亂,法院光受理消費者提告就好了。
討論的主點在這。
不是什麼法官來判斷,買全新的還有保固期哩,
購物狂還到心理醫生的證明,賣場的銷售狀況
這種旁枝未節。
偶一就是要有偶爾的意思在啊,這點你不用去解釋
釋字文還沒有出來,我一個月偶爾賣一次,一次賣一百件行不行
早跟你說光這個屬偶一為之就解釋不完了。又要說n次了
2013-05-30 23:49:18 補充:
這不是曲解別人的意思,而是你的主張就是造成法律漏洞
大開後門,然後被人利用,引起天下亂
我的主張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九○八號
有販賣行為就屬營業之人
你知道什麼叫管業嗎,還是你跟我對管業這個詞又有不同的見解
管業的意思的所有權
商品的所有權,然而有販賣行為就屬營業之人
Kyle avatar
By Kyle
at 2013-06-02T15:46
聽那002仁兄的話,你會被告死
個人販售就是企業經營者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九○八號
本會意見認為: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言。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管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
不過那是指網購
你是面交,就沒有七天鑑賞期
講簡單就跟他去店面買東西一樣
他看過試過了,交易了就是確定合約了
如果東西有問題,你是有義務幫他處理
如果買回去只是覺的,不適用,不要管他
他講有七天鑑賞期那是他的事,你不用理他
要告讓他告
2013-05-29 22:58:04 補充:
!!!!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
你的行為就算是以!!企業經營者!!!來算
面交他都知道是以!!實體面交!!!!
那他怎會受消保法第19條!!!!!郵購買賣之消費者!!!!!!的保護呢
這樣跟他說,他還不懂,叫他去告,不用怕他啦
!!!!!!你唯一要確認的,商品有無瑕疵就好了!!!!!!
這點最好電話錄音,還是文字記錄自保
2013-05-29 23:21:09 補充:
只是那個人..退貨原因是跟他們家LG電視((色彩飽和度))不同..!!
這個是他個人喜好問題
不是你商品的問題,也不受郵購買賣之消費者的保護
所以不用理他
2013-05-30 00:28:33 補充:
002
企業經營者
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九○八號
就是對第二條第二款作出解釋
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
用一個超級模糊的字眼去作解釋
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
講白話點,好像是又好像不是
受文者還是台北市政府
講白話點就是不想解釋
寫個模擬二可東西的出來
2013-05-30 00:45:32 補充:
To:幽可
希望你下次發言前可以先查清楚,並正確理解法條再說。
否則只會誤導別人
你有沒有其他的解釋文可以是
(非屬消保法)或者是(確認不屬消保法)的
(似)這個字的解釋要說嗎
似.類似.似是而非。好像,表示不確定
2013-05-30 09:15:28 補充:
販賣行為不算營業,那什麼叫營業???????
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九○八號
何時自已加上
!!!!但重點是,非常態性的網拍二手商品不屬於此類!!!!!!
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
或係將自己
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
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若與拍定
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大哥你看的懂的嗎
要先確認(似)這個字,後面的(應)才會成立
你不管前面,直接拿後面
還說我扭曲意思
2013-05-30 09:44:14 補充:
那條法律寫,販賣一次或偶而販賣,或非常態性販賣,不屬營業之人的。
早跟你說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
這篇解釋文根本是癈文,作出的解釋本來就是模擬二可,個說個話
所以你才拿來強行解釋(應)這個字,你要說法律效力嗎,他有嗎
如果有法律效力,他認為受保護法限制,那就寫(應屬)就好。
如果沒法律效力,他認為不受保護法限制,那就寫(非屬)就好。
但是寫非屬爭議就很大了,(且屬偶一為之),光這點就解釋不完了
我業餘算不算偶一為之,我一個月賣不到幾萬元算不算
我賣高價商品,一年不過賣出幾件算不算
他就是不敢認定有沒有受消保法限制所以才加(似非屬)
2013-05-30 10:19:54 補充:
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
這篇解釋文有法律效力的話
如果我是常業網拍個人業者
我也可以合法不用理七天鑑賞期了
如果被人告我就去跟法官說
我是購物狂,我超愛買東西
所有東西我都是買來自已用的
但是用不著,所以拿到網路上拍賣
那我算不算
!!!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
天下大亂哦
你總不會告訴我,大家都守法公民,沒人會想用這招的
2013-05-30 12:28:52 補充:
先生有販賣行為就屬營業之人就是等於企業經營者
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九○八號
解釋的清清楚楚。
你一直說不算企業經營者,又不拿法律條文或者是法規。
來解釋,自行加註(但重點是,非常態性的網拍二手商品不屬於此類)
這句明明是你自已加的,我有說錯嗎???你不去找出法律條文或者是法規
來證明你說的對,唯一拿出來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又是模擬二可的
解釋文,反而要我找出「非常態性販售二手商品,亦適用消保法」
合理嗎?????販售商品就是販售商品就是適用消保法
法律才不管你是非常態性還是二手商品
2013-05-30 12:46:59 補充:
你自已拿出來的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
它前面是有用「似」這個字,但後面是用『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你明明跳過「似」直接拿『應』來強行解釋
我有寫錯嗎??????
!!!目前實務上就是認為非常態性不屬於營業人!!!!
這個也是你個人自行去解釋,請拿出相關條文證明出來
目前實務上應該是認定個人買賣也算是廣義的企業經營者
這個就是消保法所規定的
不懂就不要說
To:德州撲克王
希望你下次發言前可以先查清楚,並正確理解法條再說。
否則只會誤導別人
辯不過又要我自已去消保會辯論,真不知道你想說什麼
2013-05-30 15:42:43 補充:
就照你對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的解釋
!!!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
全新未使用未拆封不行???這邊有規定一定要二手商品???
拜託不要又自創解釋出來了
非常態性的網拍二手商品不屬於此類
目前實務上就是認為非常態性不屬於營業人
這二句都沒拿出相關條文出來
現在又要自創解釋自己不需之用品一定是二手商品嗎
早就跟你說過法律沒有什麼叫作非常態性的二手商品出售者
法律才不管你是非常態性還是二手商品的
2013-05-30 16:06:56 補充:
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解釋文
跟你說n次,他就是個模稜兩可的解釋文
全都是你自行解釋,硬是說他不屬消保法的
先生我從來沒說過,他是屬消保法或不屬消保法
我只會跟你說實務上認為困難,我只告訴你
如果這樣強行認定他不屬消保法,會天下大亂
你自已都用「似乎」「類似」、「相似」這是肯定句嗎???
那都表示不確定, 表示不確定不等於(一定是)
不要再強行解釋他不屬消保法
2013-05-30 16:44:49 補充:
自己不需要而轉賣的商品不叫「二手商品」?那請問什麼叫「二手商品」?你買來用不到而「轉手」出售的商品,就是二手貨,就算你是全新未拆封未使用也是(只是你自己要註明清楚是你買了,用不到要轉手出售!(以消費者身份買,再賣給消費者)而不是從製造商那邊拿的貨)。(這邊寫的真好,給你一個讚)
對呀我就靠這點逃避消保法呀
就算我常態網拍賣方我就說自己不需要而轉賣
商品我只要寫全新未拆封未使用就好了
這樣不會天下大亂??????如果這樣都能成立,我告訴你9成的網拍賣方
都不用受消保法管制,台灣法院告不完
2013-05-30 16:54:52 補充:
我去那邊買的,根本不受法律所控制
我主張,我是購物狂我喜歡一次買很多
買到認識製造商,我去他那邊買不行嗎
法律又有那條規定去製造商買等於企業經營者
天下大亂哦
對方是說『網拍個人賣家雖尚未納入消保法保護與適用範圍,但一旦有消費糾紛,仍可循民法解決,或請消費者向警政署防詐騙小組投訴處理;亦即並不是網拍個人賣家可以做違法的事』
麻煩寄來看看,那個官員明白告訴你
網拍個人賣家雖尚未納入消保法保護與適用範圍
2013-05-30 17:46:24 補充:
你到底認不認同你自已主張
然後拿來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
跟你說n次了,他就是模擬二可的解釋文
但是你主張,就是不屬消保法,台灣會天下大亂的
我們就照你主張來討論,所産生出來的後果
9成網拍不受消保法管制,台灣告不完,天下大亂
現在你丟下法官會判斷你符不符合第0960009076號的條件
那你是爭論什麼東西,早跟你說過以你主張,天下會大亂的
你是沒看過購物狂亂買東西哦
我怎麼買,買多少個,法律都管不了
我就照你的主張
!!!自己不需要而轉賣的商品!!不受消保法管制
你說鑽法律漏洞也行,我就是,然後天下大亂
2013-05-31 00:13:56 補充:
神經哦,我都說n次了,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
是個模擬二可的解釋文,我什麼時間說過他有問題
我只說過他是個沒效力癈文
我一直說是你對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解釋是有問題的
不用在那邊講了則就是應的意思啦,不用又生出則來解釋
是你的主張的有問題,又要說一遍了
要說幾遍你才會懂
是你對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解釋
強行解釋他不屬消保法管制
就會造成後門大開,造成法律漏洞,引起天下大亂
不用再拿法官本來就有權可以決定要不要採用釋字號
照你的主張,開了後門,全台灣法官每天就辨消保法好了
2013-05-31 00:44:15 補充:
則就是應的意思啦,什麼時候變成你生的,玩文字遊戲嗎
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
他就是沒問題,沒效力呀,所以我說他是癈文
他有什麼問題?他只是作出解釋,但是解釋內容模稜兩可
他有什麼效力?。
從頭到尾我都說你的主張有問題
你的主張也不是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的主張
是你自行強加的主張
你到底要不要正視你的主張所帶來法律漏洞
造成大開後門,然後被人利用,引起天下大亂
果有人明知道自己屬於企業經營者(有進貨or庫存,售價又比進價貴),還硬要假裝不是,那我也沒辦法(是你的主張,才變的可能的)
2013-05-31 00:54:53 補充:
一直在那些旁枝未節上面打轉
不肯正視你個人對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的主張
所産生的後果的,真不知道討論還有什麼意義
不聊了
David avatar
By 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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