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長輩有土地共有要買賣的問題
想請問
1.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在權狀上要怎麼判斷。目前土地及建物權狀上權利範圍部分只寫了
「*****幾分之幾*****」
2.查了土地法34-1條。有提到共有土地之處分可以不需所有共有人同意,只要人數及應有
部分過半或應有部分過2/3,人數可以不算,但下面又提到,「以公同共有準用之」,意
思是分別共有不適用這項規定嗎?但公同共有會有所謂的「應有部分」嗎?
3.土地法有包含地上建物嗎?
不知道發在這合不合適,再請大師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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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1.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在權狀上要怎麼判斷。目前土地及建物權狀上權利範圍部分只寫了
「*****幾分之幾*****」
2.查了土地法34-1條。有提到共有土地之處分可以不需所有共有人同意,只要人數及應有
部分過半或應有部分過2/3,人數可以不算,但下面又提到,「以公同共有準用之」,意
思是分別共有不適用這項規定嗎?但公同共有會有所謂的「應有部分」嗎?
3.土地法有包含地上建物嗎?
不知道發在這合不合適,再請大師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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