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維法的"散布謠言"是繼續犯?狀態犯?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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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
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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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該條的第五款

"散佈謠言"的行為是屬於狀態犯?還是繼續犯?

換言之,行為結束的時點要如何起算?

假設我在批踢踢或臉書上發一則假新聞,

那麼我是貼文之後,行為就算結束了?

還是說只要該貼文沒刪除之前,行為仍算是在持續中?


請問各家的見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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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ae avatarRae2020-11-10
我比較好奇這個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是屬於具體危險犯
還是適格犯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20-11-12
就算刪除,只要刪除前已有不特定人看過並有影響到,就滿足
若你貼上0.1秒後就立刻刪掉,那沒人看到,沒有影響到
Rae avatarRae2020-11-14
應該是要問行為犯或結果犯吧?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20-11-14
刑法第151條恐嚇公安罪是狀態犯?還是繼續犯?我覺得
可以參考之。
Faithe avatarFaithe2020-11-15
109重秩167 認為係繼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