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補償~所有權人行蹤不明~抵押權人要如何領補償費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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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甲與乙合建房屋,後因金錢糾紛,於88年乙簽下借據欠甲50萬元,
並以A地設定最高限額50萬元的抵押權給甲

此後,乙行蹤不明
甲因A地價值不高賣不出去也沒有去實行抵押權

98年6月底桃園縣政府寄通知說要徵收A地~現公告30日
徵收後A地上面的抵押權就消滅
補償金總共約132萬元
但要債權人與債務人自行協議補償金之分配
否則就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處理
即設置補償金專戶並存入,逾期不領回就歸國庫


問題:

甲想要要回借款50萬元應該如何處理最快?
行蹤不明的人要怎麼寄存證信函催告還錢?(也不知道戶籍有沒有換)
可不可以直接從補償金專戶領回50萬元?

由於問題比較偏實務
在此先感謝各位先進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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