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撥鼠法律電子報第36期「法律扶助制度介紹」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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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oppy
at 2004-11-04T22:28

Table of Contents


〔以下是我的個人網站發行的電子報,轉錄於此供大家參考,並歡迎大家上站訂閱〕


「前言」
  各位報友好~不知大家最近過得好不好呢? :)

  本期土撥鼠法律世界電子報將向大家介紹我國司法上的新制度「法律扶助制度」,
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本期電子報將分三個部份來介紹法律扶助制度。第一部份,是法律扶助制度的誕生
過程。第二部份是申請法律扶助的條件。第三部份則是申請法律扶助的方式、服務種類
及地點。請大家多多指教。

「內容」

一、法律扶助制度的誕生

司法制度是現代法治國家用於解決糾紛的機制,因此,人民一旦與他人發生糾紛,最適
當處理方法就是利用法院。然而,由於法律的適用與解釋具有高度的專業性與技術性,
當人民在使用司法制度時,往往必須藉助專家,亦即律師的協助。

但請一名律師的費用相當的昂貴,隨著案情的複雜程度,一個審級最低數萬,最高可達
數十萬元。又因目前訴訟委任律師的方式必須在各個審級分別委任,因此,律師的收費
通常也是各審級分別計算。三級三審打下來,少則十幾萬,多則上百萬都有可能。對有
錢人來說,這也許不算什麼,但對經濟較為拮据的人而言,高昂的訴訟費用往往會使其
「不得已」放棄主張權利的機會。

然而,司法制度並不是為了富人存在的。雖然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年所得XX萬元以上者
方可使用法院,但若不能夠對經濟弱勢者提供財務上的協助,司法制度對其將如同空中
樓閣般可望而不可及。因此,為了維護人民受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為有權利待伸
張而有財務困難的人民提供經濟援助,是絕對必要的。

我國的訴訟扶助制度,就是在這樣的體認下誕生的。

目前我國的法律扶助制度,其法律上依據為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公布的「法律扶助法
」。該法並由司法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四以司法院院台廳司四字第 0930015417 號令公
布,定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正式施行。而依據該法第五條所成立的「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也很快地在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正式掛牌營運。


二、申請法律扶助的條件

法律扶助制度存在的目的,固然是為了幫助經濟上弱勢者利用司法制度主張其權利,但
司法資源畢竟是有限的,如何使法律扶助的經費發揮最大的效用,勢必必須設下一些使
用規則。

(資格限制)
1.申請人必須「合法」居住於台灣地區。因為不限本國人,所以就算是外國人也可以申
請喔!

2.根據法律扶助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但以此條件申請者,
必須接受資力調查。

3.另根據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a)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
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b)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
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c)符合社會
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得申請法律扶助,且不需接受資力調查。

(案件限制)
根據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如申請案件(a)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或
(b)申請人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但所涉及之紛爭具有法
律上或社會上之重大意義者還是可以申請),或(c)該事件已依據該法或其他法律接受
法律扶助,而無再予扶助之必要,或(d)屬於對於基金會之訴訟,或(e)是在台灣地區外
所進行之訴訟,或(f)申請之事項不符法律扶助之目的,其申請將無法獲得批准。

(停止扶助的原因)
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能沒有接受扶助的必要。根據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如果當
事人(a)因繼承、贈與或其他原因,已不符無資力之要件,或(b)於准許扶助後死亡,或
(c)因法令變更、情事變遷或請求之標的毀損、滅失導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或(d)無正
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之要求,或不依限繳納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致該扶助事件
無法進行,或對擔任扶助者為重大侮辱行為,或(e)有其他原因導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
,扶助服務將被中止。


三、申請法律扶助的方式及地點

(申請方式)
那麼,要如何申請法律扶助呢?

1.申請法律扶助原則上必須由申請人自行前往,例外才可請代理人代為申請。

2.在申請程序上,根據法律扶助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申請法律扶助,應以言詞或書狀在
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為之。意見內容應包括(a)申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
理人或申請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與申請人之關係。(b)法律事件之陳述
及相關證據。(c)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經濟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d)法律扶助之
種類。

3.申請時,必須攜帶以下文件:(a)申請人身分證,(b)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戶口名簿
(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 ),(c)申請人或全戶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d)申請人
或全戶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e)如為低收入戶,可證明為低收入
戶之資料,(f)相關官司案件之資料。(其中c及d項可至國稅局申請)

(可申請之服務種類)
根據法律扶助法第二條之規定,可申請的法律扶助種類包括:(a)法律諮詢(但不包括
單純口頭法律諮詢)。(b)調解、和解。(c)法律文件撰擬。(d)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
護。(e)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之扶助。(f)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需要
哪一種法律服務必須在申請時註明。

(服務地點)
目前法律扶助基金會已成立五個分會,其地點及聯絡方式分別為:
台北:台北市金山南路二段二○○號六樓
  電話:(02)2322-5151 傳真:(02)2322-2051
台中:台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一五九號四樓
  電話:(04)2372-0091 傳真:(04)2372-0582
台南:台南市中山路一四七號三樓(國泰大樓)
  電話:(06)228-5550 傳真:(06)228-25402
花蓮:花蓮市自由街一五○號三樓之三
  電話:(03)836-2884 傳真:(03)836-2843
高雄:高雄市苓雅區海邊路二十九號九樓之二(台灣領航企業大樓)
  電話:(07)269-3301 傳真:(07)269-3310

以上,就是本期電子報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那麼,我們下期電子報再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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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04-11-07T03:14
借轉輔大法律。謝謝。
Yedda avatar
By Yedda
at 2004-11-11T20:54
TheRock加油。

著作權法41-60條

Adele avatar
By Adele
at 2004-08-12T00:08
第四十一條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 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 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第四十二條 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 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 ...

著作權法21-40條

Leila avatar
By Leila
at 2004-08-12T00:00
第二十條 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及其著作財產權,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 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二十一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第四節 著作財產權 第一款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第二十二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人 ...

著作權法1-20條

Edward Lewis avatar
By Edward Lewis
at 2004-08-11T23:55
精華區沒有,所以我找來貼,板主可以收錄供大家需要時參考。 根據著作權法第九條條文我的行為是合法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三條 本法用詞 ...

Re: 請問律師應考資格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04-05-17T16:23
※ 引述《starpenny (無法定義)》之銘言: : ※ 引述《dppman (*^_^*)》之銘言: : : 可不可以說一下民總、債總、債各、刑總、刑分這幾個科目的完整名子是啥? : : 還有,法官跟檢察官的應考資格也是如上嗎? : 民法總則 債編通則 債編各論 刑法總則 刑法分則 : ...

Re: 請問律師應考資格

Kyle avatar
By Kyle
at 2004-05-10T13:32
※ 引述《wqk (richard)》之銘言: : 請問要非法律系學生要取得律師應考資格, : 除了修二十個法律學分資外,有沒有其他方法? 現在只剩這一種方法或拿法研所畢業證書。 : 我曾經聽說有所謂的檢覈考試,只要你檢覈考的科目通過了, 那叫法務高等檢定考試,現在已經廢了!  曾言陳水扁或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