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po文產生文字後,有算著作權??? - 法律
By Kelly
at 2018-10-22T11:07
at 2018-10-22T11:0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Lailungsheng (當包不同比較好)》之銘言:
: ※ 引述《suekkk》之銘言:
: 不論是在臉書或是ptt這邊或是其他討論區
: 大家應該很常在網路上po一些文章或心得
: 請問那些在網路上自己打出來的"文字"
: 可以算是屬於自己的著作權嗎??
: 文字寫在白紙上 裝訂成冊出版後
: 就有著作權
: 那在網路上的文字呢??
: 也就是已經表明那些文字不想被轉錄或是轉貼
: 但是還是有記者或是其他人
: 會有轉錄或是轉貼或是複製到其他地方
: 如果沒有被原作者所許可
: 而做出任意的---轉錄或轉貼或是複製---
: 會有法律上的違規嗎??
: 像是之前有人在科技版po文說工作的事情
: 結果水果日報整個內容抄起來 直接上報
: 根本就是複製 貼上
: 這樣可以告記者嗎??
: 一直想了解文字被寫在白紙上 裝訂成冊出版後
: 就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 在網路上的文字就沒有其他的保護
: 只因為是在"網路上"??是公開的空間嗎??
: 不知道有無對這方面比較了解或研究的專家 高手
: 特地跟大家請教
: 再請各位高手幫忙解惑 先謝謝了
使用人如果不想侵害到著作權,必須要「合理使用」,還要「明示出處」喔!
「翻印必究」
「請勿轉載」
「版權所有」
「著作權所有」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如有看到以上用語,更要特別注意,小心別觸法囉!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 第 10 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著作權法 第 64 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著作權法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詳細影音解說:https://bit.ly/2EyQly8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J730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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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suekkk》之銘言:
: 不論是在臉書或是ptt這邊或是其他討論區
: 大家應該很常在網路上po一些文章或心得
: 請問那些在網路上自己打出來的"文字"
: 可以算是屬於自己的著作權嗎??
: 文字寫在白紙上 裝訂成冊出版後
: 就有著作權
: 那在網路上的文字呢??
: 也就是已經表明那些文字不想被轉錄或是轉貼
: 但是還是有記者或是其他人
: 會有轉錄或是轉貼或是複製到其他地方
: 如果沒有被原作者所許可
: 而做出任意的---轉錄或轉貼或是複製---
: 會有法律上的違規嗎??
: 像是之前有人在科技版po文說工作的事情
: 結果水果日報整個內容抄起來 直接上報
: 根本就是複製 貼上
: 這樣可以告記者嗎??
: 一直想了解文字被寫在白紙上 裝訂成冊出版後
: 就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 在網路上的文字就沒有其他的保護
: 只因為是在"網路上"??是公開的空間嗎??
: 不知道有無對這方面比較了解或研究的專家 高手
: 特地跟大家請教
: 再請各位高手幫忙解惑 先謝謝了
使用人如果不想侵害到著作權,必須要「合理使用」,還要「明示出處」喔!
「翻印必究」
「請勿轉載」
「版權所有」
「著作權所有」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如有看到以上用語,更要特別注意,小心別觸法囉!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 第 10 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著作權法 第 64 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著作權法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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