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之前上撲馬老師的刑法總則時他教因果關係為條件關係加上相當因果關係,如此以判斷
行為與結果是否具備因果關係。但我現在在看林鈺雄老師的書時,又特別加了一個客觀歸責
理論,我想請問這是不是代表除了判斷因果關係(條件加相當因果)外還需要用客觀歸責判斷
行為與結果的關聯,可是我又覺得直接用相當因果的三個反常與貢獻即可,導致現在有點無所
適從QQ所以來問問看到底客觀歸責是不是如此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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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與結果是否具備因果關係。但我現在在看林鈺雄老師的書時,又特別加了一個客觀歸責
理論,我想請問這是不是代表除了判斷因果關係(條件加相當因果)外還需要用客觀歸責判斷
行為與結果的關聯,可是我又覺得直接用相當因果的三個反常與貢獻即可,導致現在有點無所
適從QQ所以來問問看到底客觀歸責是不是如此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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