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申請簽證遭拒為何不可提撤銷訴訟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大家好~

我在研究裁判字號:103年判字第467號時遇到一些問題,想請教各位!


大致內容是:
本國人A與外國人B於國外辦理結婚登記,
B向我國辦事處申請來臺居留簽證遭駁回其簽證申請。
A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復經原判決駁回,上訴人遂提起本件上訴。

其中,被上訴人(外交部)以:
觀諸世界人權宣言第13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12條、
世界人權事務委員會根據公政公約第40條第4款通過之一般性意見第15號外國人權一節規定及我國司法院釋字第558號解釋意旨可知,
國民入出其本國國境,乃國際公約及各國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
反之,外國人入出他國國境,則不在保障之列。
又簽證之准駁僅發生外國人得否入境本國之法律規範效力,
並未限制或剝奪其與本國國民締結婚姻及家庭團聚之權利,
尚不得僅因其簽證申請遭駁回,即謂其婚姻自由或家庭團聚權受有侵害。
是上訴人自不得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原處分而受有損害,
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屬當事人不適格等語,資為抗辯,並求為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

我的問題是:
依據撤銷訴訟之原告適格,
如果客觀上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該處分而有受侵害之虞,
則可認定該第三人亦具有訴訟權能。
既然B不能以依親為由入境台灣,
這樣A之家庭團聚權利就被侵害,如此,不能算是權力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嗎?


--

All Comments

Robert avatarRobert2019-06-20
A可以出國去找B團聚
Emma avatarEmma2019-06-24
你這個問題我前陣子才剛好看到實務見解:最高行103年
Dora avatarDora2019-06-27
8月份第1次聯席會議。大意是所謂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要以法令上賦予第三人有為申請之公法上請求權為限。
Ida avatarIda2019-06-29
而所謂法令有賦予,需對請求權之內容與要件有明確規定。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9-07-01
公政公約雖有國內法效力,但因在請求權的內容與要件上
Sarah avatarSarah2019-07-05
並無明確規定,不得據此(指公政公約)認為本國配偶
Adele avatarAdele2019-07-06
(即您本文之本案上訴人)有為外籍配偶申請簽證之公法上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9-07-10
請求權。簡單說,他這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
Adele avatarAdele2019-07-13
的標準限縮得很窄。一定要法律有明確規定他符合一定要件
Delia avatarDelia2019-07-16
可申請,卻遭行政機關拒絕,才能說是符合課予義務訴訟
的利益受侵害要件。
Connor avatarConnor2019-07-18
入境不是一種可以主張的權利
Megan avatarMegan2019-07-21
A不是受處分人、法律上也沒有賦予A可以為外國配偶
申請居留證之公法上權利。
Iris avatarIris2019-07-24
至多就是反射利益而已
Susan avatarSusan2019-07-25
請問所以是不能主張同居團聚為民法第1001條所規定之夫妻
義務與權力,而只能頂多認為是反射利益嗎?
Yedda avatarYedda2019-07-28
「權利」~~打錯
Wallis avatarWallis2019-07-29
本件審查的是居留申請的准駁
Mia avatarMia2019-07-30
這部分要分成兩個層面探討,一是可不可以單獨針對
駁回居留簽證的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Kelly avatarKelly2019-07-30
否定說:認為從權利保護必要出發,應該選擇最簡易
而且有效達成訴訟請求的訴訟種類,在這邊課予義務
訴訟是最有效達成訴訟目的
例如撤銷駁回居留簽證處分,主管機關又基於其他理
Steve avatarSteve2019-08-02
由重新駁回入境處分,因此課予義務訴訟反而是可以
在一次訴訟實現權利。
肯定說:假如撤銷訴訟可以獲得滿足就可以。

第二個層面就是配偶對於外籍配偶被駁回居留簽證處
Oscar avatarOscar2019-08-06
分,是不是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可以提起課予
義務訴訟?
學說認為要從保護規範理論去判斷,但很可惜G大說
Zora avatarZora2019-08-10
的決議沒有採納這樣見解。
但是有高等法院判決認為基於決議內容認為,雖然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9-08-10
不可以提課予義務訴訟,但基於「同居義務」的理
Olga avatarOlga2019-08-11
由可以提起撤銷訴訟。北高行103年訴字第1747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