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共同持有房屋和公證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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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個狀況 :
家族多人分別共有一棟房屋,
目前剛好有2/3持份的人同意出租(屬管理行為)。
我有做過功課,
按照民法820條:是可以在沒獲得另外1/3持份的同意下就出租。

不過現在租客希望進行公證,
公證法又規定:所有的所有權人都要出席進行公證。

問題1: 另外不同意的1/3持份,可以選擇不去公證嗎?
還是說依照民法的規定, 1/3持份"被迫"一定得去公證呢?
我認為1/3持份的人沒有義務一定得去公證。
請問我的理解正確嗎?

問題2: 民法820條又有提到"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
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
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我理解是若在2/3持份同意下簽約(沒公證/僅雙方簽約),
將來如果有重大過失,2/3持份的同意者,要賠償1/3持份不同意者的損失。_
請問這個理解正確嗎?

先謝謝大家幫忙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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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rianna avatarBrianna2020-05-22
管理人呢???
Ingrid avatarIngrid2020-05-26
請問你指的是什麼呢? 我google查到一個"善良管理人"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20-05-29
找看看有沒有民間公證人願意公證
Adele avatarAdele2020-06-02
全體出租人 不是全體所有權人
Heather avatarHeather2020-06-07
你要拿出讓公證人能了解出租人持份已經符合民法820的文

不過說真的 你直接問公證人不是更快?
Ursula avatarUrsula2020-06-07
不管是法院或民間公證人 公證費訂死了就那一點 基本上
Iris avatarIris2020-06-11
為了明哲保身不被後續問題纏身 基本上都咬著法規辦事
Doris avatarDoris2020-06-14
反過來說 只要他有做方面業務 對需要什麼也會很清楚
Ethan avatarEthan2020-06-16
了解,謝謝樓上的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