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9條規定》---
1.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
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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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陳筱珮、陪席法官羅郁婷、受命法官陳玉雲,依照刑法19條第1項,
判定梁崇銘吸毒後失去辨識行為的能力,因此無罪,
但是梁崇銘殺人當時是否真的失去辨識行為能力?還有很多疑問,
就算退一萬步,假設他殺人當時真的失去辨識能力好了,
但梁崇銘吸毒這個行為,明顯符合第3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
所以根本不適用19條第1項跟第2項。
為什麼呢?
首先,犯人梁崇銘吸毒後殺害母親,
有可能是故意也有可能是過失,但無論是故意或過失,
都符合19條第3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並且,他吸毒後殺人也是自行招致,並不是別人餵毒給他,
也不是別人強迫他吸毒,是他自己要吸毒,
並且在吸毒後因故意或過失而殺人,
所以也符合自行招致這個條件,
所以不管怎麼看他都符合19條第3項,
「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所以根據19條第3項規定,梁崇銘並不適用19條第1項跟19條第2項,
因此應該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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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
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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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陳筱珮、陪席法官羅郁婷、受命法官陳玉雲,依照刑法19條第1項,
判定梁崇銘吸毒後失去辨識行為的能力,因此無罪,
但是梁崇銘殺人當時是否真的失去辨識行為能力?還有很多疑問,
就算退一萬步,假設他殺人當時真的失去辨識能力好了,
但梁崇銘吸毒這個行為,明顯符合第3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
所以根本不適用19條第1項跟第2項。
為什麼呢?
首先,犯人梁崇銘吸毒後殺害母親,
有可能是故意也有可能是過失,但無論是故意或過失,
都符合19條第3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並且,他吸毒後殺人也是自行招致,並不是別人餵毒給他,
也不是別人強迫他吸毒,是他自己要吸毒,
並且在吸毒後因故意或過失而殺人,
所以也符合自行招致這個條件,
所以不管怎麼看他都符合19條第3項,
「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所以根據19條第3項規定,梁崇銘並不適用19條第1項跟19條第2項,
因此應該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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