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對於這次判無罪有什麼見解?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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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條規定》---
1.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
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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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陳筱珮、陪席法官羅郁婷、受命法官陳玉雲,依照刑法19條第1項,

判定梁崇銘吸毒後失去辨識行為的能力,因此無罪,

但是梁崇銘殺人當時是否真的失去辨識行為能力?還有很多疑問,

就算退一萬步,假設他殺人當時真的失去辨識能力好了,

但梁崇銘吸毒這個行為,明顯符合第3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

所以根本不適用19條第1項跟第2項。

為什麼呢?

首先,犯人梁崇銘吸毒後殺害母親,

有可能是故意也有可能是過失,但無論是故意或過失,

都符合19條第3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並且,他吸毒後殺人也是自行招致,並不是別人餵毒給他,

也不是別人強迫他吸毒,是他自己要吸毒,

並且在吸毒後因故意或過失而殺人,

所以也符合自行招致這個條件,

所以不管怎麼看他都符合19條第3項,

「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所以根據19條第3項規定,梁崇銘並不適用19條第1項跟19條第2項,

因此應該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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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harlie avatarCharlie2020-08-28
一個老練的吸毒仔,對自己吸毒後無辯識能力及控制能力
Hedwig avatarHedwig2020-09-01
而對可能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一事應該是有預見
性。
檢察官應該要打這一點。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20-09-04
吸毒仔在吸毒前就有刑法第13條第2項之未必故意了。
Selena avatarSelena2020-09-06
回樓上,這必須提出過去有吸毒後攻擊人的紀錄當佐證。
Bethany avatarBethany2020-09-07
請參照99年台上6035判決之意旨,「原因自由行為之行
為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即須對
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始符
合犯罪行為人須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方加以處罰之原
則。」若不符合僅可認為「自醉行為」而非「原因自由
行為」,在我國刑法中自醉行為並不如德國刑法第323條
之1有明確規定,又因為最高法院將刑法第19條第3項構
成要件限縮於前述判決意旨,又本件裁判書中有提到被
告不具有殺人動機,因此以19條1項判決無罪
Selena avatarSelena2020-09-11
行為人知道自己即將適用毒品;和自己欲藉由施用毒品來犯
特定之罪,這是兩個完全不同層次的問題。
Q大和b大的推文內容有點出來。然後,既然提到德國法制,
若有興趣研究,德國刑法很特別有趣(像不作為救助罪,公
民就被課予一定社會角色的連帶義務…等等)。
Noah avatarNoah2020-09-12
*施用毒品
Charlie avatarCharlie2020-09-14
原因自由行為前階段要有殺人故意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20-09-14
原因自由行為適用範圍應該有嚴格的限縮吧,不然酒駕的每個人
都沒有殺人故意,是不是都不構成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