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裁定 關於土地法34-1條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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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lly800110: 本件是賣土地全部,並非僅賣甲乙應有部分。依土地法3 08/29 10:52
molly800110: 4條之1規定,甲乙二人超過共有人半數及應有部分超過 08/29 10:52
molly800110: 半數,就不需要丙同意,可以處分土地的全部 08/29 10:52

對耶,抱歉。我事實的部分沒看清楚,直接跳到理由的部分斷章取義,導致誤解。

謝謝molly大指正。

而出賣全部,亦包含出賣自己應有部分,他共有人同樣有優先承購權,

侵權行為的主張道理是一樣的,所以保留我錯誤事實的原文,讓大家比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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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的問題在原文底下已經得到答案,區分實益就是請求權時效差異。

在此因為有位S大的推文提到一些更根本的問題,我試著回答看看,

若有誤再請大家補正指教。

saltlake: 倘如樓上所述,則土地共有人之一,未得他共有人同意08/28 23:27
saltlake: 擅自與他人訂立契約,則這契約即便成立,在未得他共有人08/28 23:28
saltlake: 同意前,並不能生效而轉讓土地了?08/28 23:28

共有人之一就其應有部分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該契約效力並不因未通知,

或未得他共有人同意而受影響。本案為甲乙的應有部分共全部的2/3,而非土地的全部。

有一說見解是把他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解釋為具有債權效力,

如此就相當於類似一屋二賣的情況,後契約的效力並不因前契約存在而受影響。

但此債權效力說若成立的話,則因債權就會產生給付義務,就有給付不能的問題,

就會與本案判決的見解相左。故有人說優先購買權僅是期待權。是形成權的一種。

姑且不論該權利的定性為何,均不影響買賣契約的效力,也不影響所有權移轉效力。

saltlake: 不過在單一共有人擅自對他人出賣共有地的狀況下08/28 23:32
saltlake: 倘如樓上所述,則土地共有人之一,未得他共有人同意賣地08/28 23:41
saltlake: 確實是侵權行為。至於契約方面,那是買家與擅賣的共有人08/28 23:45
saltlake: 之間的,其他共有人與買家或與擅賣地者間本無契約08/28 23:46
saltlake: 自然不能據契約法向擅自者或賣家求償08/28 23:47
saltlake: 但侵權行為求償必有損害方許,而在擅自賣共有地情況下08/28 23:49
saltlake: 如果不能得他共有人同意則不能轉移,則損害何在?08/28 23:49

應該是說侵權行為是以有權利受到侵害為前提,是損害賠償發生原因的一種,

契約的債務不履行,也有可能發生損害賠償。

在此丙的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因為甲乙與A之間的所有權移轉是有效的。

原本的持有狀態是:

甲 1/3 乙 1/3 丙 1/3

甲乙把各自應有部分賣給A

於是持有狀態變成:

A 2/3 丙 1/3

丙持有的比例不變,共有人換人了。

至於賠償的範圍該如何主張,可能依個案而定,這個我就不知道了。

而塗銷移轉登記回復原狀,應該是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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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thony avatarAnthony2021-09-01
本件是賣土地全部,並非僅賣甲乙應有部分。依土地法3
4條之1規定,甲乙二人超過共有人半數及應有部分超過
半數,就不需要丙同意,可以處分土地的全部
本件是賣土地全部,並非僅賣甲乙應有部分。依土地法3
4條之1規定,甲乙二人超過共有人半數及應有部分超過
半數,就不需要丙同意,可以處分土地的全部
Andy avatarAndy2021-09-01
倘如樓上所述,則土地共有人之一,未得他共有人同意
Oliver avatarOliver2021-09-04
擅自與他人訂立契約,則這契約即便成立,在未得他共有人
同意前,並不能生效而轉讓土地了?
Selena avatarSelena2021-09-01
不過在單一共有人擅自對他人出賣共有地的狀況下
Kumar avatarKumar2021-09-04
倘如樓上所述,則土地共有人之一,未得他共有人同意賣地
Queena avatarQueena2021-09-01
確實是侵權行為。至於契約方面,那是買家與擅賣的共有人
Tracy avatarTracy2021-09-04
之間的,其他共有人與買家或與擅賣地者間本無契約
Freda avatarFreda2021-09-01
自然不能據契約法向擅自者或賣家求償
George avatarGeorge2021-09-04
但侵權行為求償必有損害方許,而在擅自賣共有地情況下
如果不能得他共有人同意則不能轉移,則損害何在?
Iris avatarIris2021-09-01
謝謝解說
Sarah avatarSarah2021-09-04
感謝釐清。在丙所受損害上,如果其先前已和他人約好賣地
(完整的地),也許可以主張恢復所失利益? 或者丙之前有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21-09-01
對自己所有以外之地立有某種計畫,或許也可爭執一下
Queena avatarQueena2021-09-04
@taipoo 錢奴不懂的話題就回謝謝分享
總之就是每篇都要回 我要學習
Ursula avatarUrsula2021-09-01
謝謝解說是第一次看到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21-09-04
區分共有只能賣自己的持份,公同共有才能比人數
Poppy avatarPoppy2021-09-01
能以土地全部為處分標的,很明顯的是公同共有型態的土地
Sarah avatarSarah2021-09-04
本件是分別共有,不是公同共有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21-09-01
I know~~~~
Agnes avatarAgnes2021-09-04
裁定理由段已經有寫了.....
Zenobia avatarZenobia2021-09-01
本文已收錄於精華區z>3>1>5>1
Hazel avatarHazel2021-09-04
區分共有只能賣自己的持份?請問什麼是”區分共有”?有
人真的很喜歡不懂裝懂耶
Dora avatarDora2021-09-01
另,本人不認為該裁定最重要的是時效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21-09-04
我覺得這裁定在理論上有些缺口。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21-09-01
什麼缺口?
Zora avatarZora2021-09-04
可參考不同意見書
Bethany avatarBethany2021-09-01
感謝樓上 找時間去看一下不同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