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起訴種類會不會太簡化了?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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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的刑法

只分成 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兩種

這樣的分類會不會太粗略

某些情況下甚至可以說無視被害者的意志


甚至還有怕被害者不敢提告,所以把罪名從告訴乃論修改成非告訴乃論這種愚蠢修法

那是不是應該再增加中間的分類會比較洽當


例如:原則非告訴乃論,但被害人得申請撤銷

就是某些罪名牽涉到被害者本身,怕被害者不敢提告,因此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但是給被害者一個機會可以撤銷提告

和告訴乃論不同,告訴乃論有些人會懶得告,有些人會不敢告

檢察官也不會主動起訴


但是原則非告訴乃論,檢察官主動提起公訴,但是被害者可以撤銷

這樣可以兩邊都兼顧到


是否增加新的分類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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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ary avatarGary2021-09-02
微起訴? 三倍起訴? 五倍起訴? 超前起訴?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21-09-06
可能火星種類比較多~入境隨俗,不習慣切可換一個星球。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21-09-08
滾動式起訴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21-09-09
看我檢察官心情好不好就起訴如何呢
Ingrid avatarIngrid2021-09-11
@taipoo 錢奴偽證被告 9/8要去出庭
等著被求償300兆
Kelly avatarKelly2021-09-14
那以後有錢人跟有火力就都無罪啦。以前性侵就是告訴乃
論,被害人很快去撤告,拿錢不然洩照片
Mason avatarMason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