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探討的是 保證人制度是否有不當之處
相似於版友所言 存在重利罪而使地下錢莊的契約無效
是否保人制度也有修改法條的空間?
在美國
某些條件下(某些產業) 資方得到膚色(例如要求相片)
或者有可能是因為膚色條件而不雇用 是違法的
這可以立法成功 那麼
某些條件下 資方要求保證人 或者有可能是因為
過度的保證人條件(例如教職卻需要議員以上擔保)而不雇用 是違法的
難道就沒有討論的空間?
美國並沒有因為這部份法條而不被視為資本主義國家
這議題不該是「除非你要實現馬克思的理念」就可以否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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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於版友所言 存在重利罪而使地下錢莊的契約無效
是否保人制度也有修改法條的空間?
在美國
某些條件下(某些產業) 資方得到膚色(例如要求相片)
或者有可能是因為膚色條件而不雇用 是違法的
這可以立法成功 那麼
某些條件下 資方要求保證人 或者有可能是因為
過度的保證人條件(例如教職卻需要議員以上擔保)而不雇用 是違法的
難道就沒有討論的空間?
美國並沒有因為這部份法條而不被視為資本主義國家
這議題不該是「除非你要實現馬克思的理念」就可以否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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