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成立投資公司募集資金5000萬要投資國外基金,A跟B是合作夥伴,資金匯入了兩人的共同帳戶,可是B並沒有掛名公司負責人,算是匿名合夥人。後來三年以後,A表示要另尋合作對象,故與B沒有在聯繫,A曾經給了B一筆經費約500萬當作是之前工作的經費跟報酬,B拿了錢以妻子的名義購買了房地產。又過了兩年,B突然收到了A寄來的存證信函說陸續匯款給了B5000萬投資,但是這兩年都沒有報告投資狀況,要追討這5000萬,並且說B犯了業務侵占罪,B表示只拿�
如何回應朋友的誣告?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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