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與特休??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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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am
at 2013-12-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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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些聰明的大大 幫我解答疑惑
1.本人於10月底結婚 卻因為高層人員說(依照勞基法需一個月內休婚假8天完畢
.可延後修正常該月的休假)心裡想勞基法有寫ㄇ?
但他說可以延後休那就在11月OFF完.心裡就像算ㄌ~
2.填寫休假時被迫是高成人員填寫成特休?可以ㄇ?
她說怕集中在一起休會引響排班.但都已是排班制的會有引響ㄇ?
問過其他同事都說不會.
3本人加班時薪是130元.每個月會有該月的上班時數若超過以170元
舉例10月份該上班時數170小時.但上班上了176小時(不含加班時間)
多的六小時以170元計算.那以特休及婚假的時數是要哪種計算ㄋ??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13-12-20T07:56
用法令規定或解釋令回答你比較有根據,如不嫌棄可用信箱。一、勞工請假規則(一)第二條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二)第10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三)勞工其特別休假、婚假的給予的目的,應該是一種雇主給予勞工的慰勞,但婚假與特別休假法令上並未規定一定要如何實施,所以沒有在平日、例假日才能休假規定,故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之,才能休假者愉快,雇主工作不受延誤,達到勞資和諧目的。 二、婚假:1、就是公司給予員工一定時間的假期,安排自己結婚相關的事宜。2、法律上的結婚是領結婚證日。3、勞工結婚有請假權,請假期間有工資權,其他具體執行方法並沒規定,連次數都沒有。4、婚假算是一種雇主給予勞工的慰勞,因此雇主不得主張勞工不可把婚假移作其他用途,或限制請假一定要和結婚有關,因為法規中並無明定,婚假使用方式為婚假給予的要件。5、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換言之,勞工有結婚的事實後,在事實發生後均可向雇主請求給予婚假,而雇主只有在結婚事實發生後15年後,以消滅時效為理由,拒絕履行給勞工婚假的義務。6、內政部七十四年六月廿八日(74)台內勞字第三二一二八二號函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 三、特別休假:當然滿一年可以有資格請特休假,但勞工其特別休假仍應由勞資雙方協商,預先排定日期休假。(一)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特別休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1、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2、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3、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4、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二)細則第 24 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1、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2、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3、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四月廿六日台82勞動二字第二二三一九號函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五天工作制時,雇主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婚假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應給假日數計給之。勞工請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除延長假期在1個月以上者外,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四)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五)每年工作之畸零月數,得不另給特別休假75.10.6台內勞字第四四三七○七號函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發給勞工工資。如勞工已休畢假期,因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當年度繼續工作之畸零月數,得不另給特別休假。(六)1、(79)台勞動二 字第 21776 號 函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2、(79)台勞動二 字第 21827 號 函本會 79.08.07 勞動二字第一七八七三號書函中之「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之範圍,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故來函所詢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如係因事業單位生產之需要,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至於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 四、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一)按月計酬者所約定月薪給付總額,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外,仍得視為已給付相當於240小時之工資,並據為計算延時工資(加班費)時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二)勞動基準法第 39條(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五、結論:(一)【需一個月內休婚假8天完畢】:沒這回事!慢慢休,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之。(二)特別休假、婚假分別計算並給薪,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勞雇雙方可以協議以工資抵償。(三)特別休假及婚假以每日八小時乘以應給假日數計給之。(四)特別休假、婚假折抵工資就是月薪÷30天÷8時,為一日薪。 祝你順利!☺
2013-12-20 20:03:41 補充:
勞雇默契很重要,相互容忍溝通協調,才能解決紛爭,執著法令規定的條文,只是更疏離。
真的有委屈時,申訴所在地勞工局勞動基準科、勞動檢查機構。
補充建議:這裡不是專業法令諮詢或勞工、勞檢主管機關,參考就好。
2013-12-21 16:07:13 補充:
【勞工】請婚假與【公務人員】不同。
在意見欄!!
2013-12-21 16:07:40 補充:
不知道一個月的規定哪來?發問者是在問勞基法的適用規定,不是公務人員??
一、勞工法令沒有規定要多久休完婚假,民法有請求時效,而公司如有規定在工作規則中,那還是要勞雇協議同意。
二、勞委會(前內政部函示)只提到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
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一項第三款
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公務人員給假項目的日數都比勞工多,工作特性也不同,依規定請14天就好,問題是勞工還要與雇主協調休假方式。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13-12-22T18:56
上至總統府下至基層公務機關裡面的正式公務人員、臨時人員婚假都是要在【結婚後30天內要休畢,婚假可分開休】的阿。
2013-12-21 00:29:52 補充:
本人於102年11月2日結婚,至102年12月2日前這段時間內,都是可以隨時休婚假8天的阿。(11月1日、11月4日各休一天婚假,11月25日~11月29日共休5天婚假、12/2日在休一天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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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
at 2013-12-20T02:45
無人幫助您
請來找
台灣勞工團結聯盟 Taiwan Solidarity Union Labor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2014tsul/
James avatar
By James
at 2013-12-20T14:35

特休假+婚假都是【有薪假】
也就是當作你有出勤的意思,即便你人不在公司
特休及婚假就是換算成日薪*天數
例如:月薪3萬,日薪1千
日薪1千*婚假8天=8千特休代金
注意的是:有些公司會採底薪計算而已,所以你要確認清楚
不是問主管,是問公司人資或算薪的單位
例假不可以用特休,除非你同意,主管(資方)不能單方面決定,必須勞資雙方都講好,若你當時有同意,就沒什麼好說,不是..就看你現在決定怎麼做?
1)算了!把例假變為補休,要確認清楚至何時必須休完?
2)把特休留待明年休或年度終了換算特休代金?這部分你也要確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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