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工安意外我如何算合理的賠償金額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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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grid
at 2014-10-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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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在工地大樓工作,因營造商大樓污水孔未加蓋,害她掉入約3-4米的高度,造成顱內出血.左側肋骨斷10根.髋骨向骨盆腔骨折,住院一個多月,現可行走,復健中,還有頭痛後遺症造成現在晚上常失眠,媽老闆是小包,剛開始不願附工資,但有付醫藥費,後因勞工局介入才給付6個月工資(老闆沒替媽保勞保),工地污水孔加蓋是工地主任工作職則,勞檢處職災報也認定是營造疏失,媽老闆小包只是付連帶責任,但營造把責任推給小包,說不關他們的事,調解不成,只好提告,下星期一開庭,請問我求償金額100合理嗎?(媽月領約38000)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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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er avatar
By Oliver
at 2014-10-12T08:38
本案可以主張的權利:1.醫療費補償:勞基法59條第1款。2.工資補償:勞基法59條第2款。3.醫療費及工資以外之其他損害賠償:民法184條、勞基法60條。4.精神慰撫金:民法195條。可以請求權利的對象:1.直接雇主及2.營造廠:勞基法62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權利可以行使的方式:可同時或先後向1.直接雇主及2.營造廠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直到損害填補為止。問題:求償金額100合理嗎?這個問題要經過幾個重點來分析評估:1.需要醫療多久:所謂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時間之長短直接涉及工資補償的期間,當然也可能牽涉醫療費,除非醫師依經驗法則,幾能缺定醫療期間,來據以評估工資應補償的費用。2.醫療費用:至今出院後是否僅剩單純「療養」,比如說休息就好,還是說一段時間後須再作進一步的診治?其他復健、療養期間還需其他費用(比如看護、復健輔具…)嗎?3.精神慰撫金的評估….至於,老闆沒有投勞保,就本案言,只是他沒得分攤他的負擔,也就是老闆要自己擔負應負的責任而已,問題不大。反而對我們比較直接的影響,是另外損失了勞保年資,會有老年給付的問題。綜上,本案合不合理,您可以據上再進一步評估,相關法規臚列如下,請參考。 勞基法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勞基法60條:「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勞基法62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民法273條:「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9月24日台勞動字第2301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而一般俗稱「復健」係指後續之醫治行為。是故所謂復健期間應視為醫療期間。」
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14-10-13T19:31
您需要協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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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ristin
at 2014-10-10T22:55
被告:營造廠、大包、中包、小包。(連帶負責)職安法25
責任:
無過失責任(勞基法59)
有過失責任:職安法6、民法184、民法193、民法195~197、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24
金額:100還好吧!
2014-10-12 23:12:26 補充:
媽媽工安意外請問專家點數可否多些
雖然點數不能吃
Enid avatar
By Enid
at 2014-10-10T05:27
醫遼相關費用與休養期間薪水,法官認定,是由醫師診斷書,要屬附目前無法工做,需由[專人照雇],須居家休養多少天[輔具],看護費醫師診斷書要註明專人照雇才有,輔具也是,休養天數越久當然薪資賠越多,至於復健要請醫師在診斷書寫次數
在民法和勞基法都有連帶責任,營造和包商都要負起部份賠償責任,
  況且職災可向法律扶助基會申請法律扶助,只要在勞工局調解不成立,都可向法律扶助基會申請法律扶助,或是你要自請律師,勞工局和勞動部,有補助要擇1申請,只要向法律扶助基會申請過,相關訴訟費用,比如律師費,法院裁判費,強制執行費用,都由法扶出
Olga avatar
By Olga
at 2014-10-11T02:56
1. 勞方意欲求償金額100,勞工局介入才給付6個月工資,都未必合理2. 正確的處理如後: i. 先去地檢署「按鈴申告」提出「業務過失傷害刑事告訴」:被告:包含大樓業主、承攬工程的營造商負責人(這些去工地看一張綠色的告示牌就有人名、電話、地址......詳細資料)、大中小包負責人,可以先告大樓業主、承攬工程的營造商負責人,等檢察官開偵查庭時再要求業主、承攬工程的營造商負責人自己咬出大中小包負責人。 ii. 注意告訴乃論的罪刑必須在事發的6個月內提出 iii. 等檢察官偵結起訴後再追加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iv. 如刑事訴訟中達成民事和解,再憑和解書向檢察官或審判長撤銷告訴 v. 至於主張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因此不能工作之全部工資損失,復健費、看護費、行動不便輔具購置費、因此衍生的額外開支、赴醫交通費、精神痛苦撫慰金、勞工退休金提繳金...........
Charlie avatar
By Charlie
at 2014-10-10T08:21
求償最好分別列出概略估算之金額,法官會逐項審酌應賠償金額
1 工作收入損失〈按工資損失、工作能力減損、尚可工作之年數計算損失〉
2 醫療費用〈包含全程自付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醫療器材或輔具費用〉
3 精神慰籍金〈無標準,看法官認同當事人遭受傷害後精神感受程度而定〉
當事人承擔家庭經濟責任輕重,也是法官審酌賠償額度重要項目之一
合情合理列計及附註說明,才能獲得法官認同
Franklin avatar
By Franklin
at 2014-10-10T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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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ndy
at 2014-10-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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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r
at 2014-10-10T00:00
如題1.我想問一些相關的事情我目前15打算16買一台機車我要找別人幫我代買(認識的,信得過,滿20)能行的過嗎?可以�� ...

地下停車場在車位前後.停放機車.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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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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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規約訂定個人車位前後停放機車.腳踏車.是否合法?如不合法罰責為何?

FB發文恐嚇殺人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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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llum
at 2014-10-09T00:00
有個人在臉書上發文恐嚇要殺人請問她犯甚麼法要付甚麼法律責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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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egan
at 2014-10-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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