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跟就職公司有勞資爭議
公司有違反勞基法的部分
所以提出違法的事項並且依勞基法第十四條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寄出存證信函通知公司
但是今天再次看自己存查的存證信函時
發現把公司的名稱打錯
目前有郵局對方收到存證信函的雙掛號證明
還有跟公司有寄email確認收到存證信函的證明
請問這樣還具有法律效力嗎?
如果沒有的話我是不是需要再補寄一次正確名稱的存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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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違反勞基法的部分
所以提出違法的事項並且依勞基法第十四條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寄出存證信函通知公司
但是今天再次看自己存查的存證信函時
發現把公司的名稱打錯
目前有郵局對方收到存證信函的雙掛號證明
還有跟公司有寄email確認收到存證信函的證明
請問這樣還具有法律效力嗎?
如果沒有的話我是不是需要再補寄一次正確名稱的存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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