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FAQ

租屋漏水房東拖著不修?定期限催告後可以自己修、從房租扣;押金最多只能收 2 個月

faqs.tw 編輯整理#法律#租屋#民法
目錄
  1. 誰修:先看原因
  2. 房東不修:三步驟
  3. 押金:最多 2 個月
  4. 不適用的情況
  5. 實際該怎麼做

站上有位房客合租的房間連日下雨就漏水,房東修了一次,第二次漏得更嚴重,房間根本沒辦法睡;另一篇則是租屋處的鐵捲門壞了,房東說是房客用壞的,房客說是年久失修,兩邊互踢皮球。法律對這兩種情況的預設答案其實相反,差別在「是誰造成的」。

誰修:先看原因

情況 誰負責 條文
年久老化、結構問題(漏水、管線、屋頂) 房東 民法第 429 條
房屋本來就不適合居住 房東要交付並維持可居住的狀態 民法第 423 條、條例第 8 條第 1 項
房客沒有好好保管、使用不當弄壞 房客賠償 民法第 432 條
照約定方式正常使用產生的耗損 不必賠 民法第 432 條但書
同住的人或房客允許使用的人弄壞 房客賠償 民法第 433 條
房客重大過失造成失火 房客賠償 民法第 434 條

民法第 429 條的原則有一個例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所以租約如果寫了某些小修繕由房客負責,要先看契約怎麼寫。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8 條另外要求,房東在簽約前就要說明自己負責的修繕項目、範圍,並提供需要修繕時的聯絡方式。

鐵捲門那一篇,關鍵就在「用到壞掉」還是「年久損壞」:前者房客要負責,後者依第 429 條由房東修。雙方說法不同時,壞掉當下的照片、使用年限、維修師傅的判斷,都是之後能拿出來的證據。

房東不修:三步驟

民法第 430 條與條例第 8 條第 3 項給房客的路是:

  1. 定期限催告:告訴房東哪裡壞了、請在一個合理期限內修好。條文寫的是「相當期限」,沒有規定天數,要依損壞的急迫程度
  2. 期限過了還不修:房客可以自己找人修
  3. 費用:請房東償還,或直接從租金中扣除

民法第 430 條另外允許房客在這時「終止契約」。條例第 11 條也把「未合於居住使用、有修繕必要,經催告而不於期限內修繕」列為房客可以提前終止租約、房東不得要求賠償的事由,但要在終止前 30 天以書面通知並附上相關事證。

漏水那一篇的房客,房東第二次沒有修好、房間無法居住,就屬於這種情況。

押金:最多 2 個月

項目 規定 條文
押金上限 不得超過 2 個月租金總額 條例第 7 條第 1 項
押金的用途 擔保房客的損害賠償與遺留物處理 條例第 3 條第 13 款
什麼時候退 租約消滅、房客返還房屋並清償租約債務時 條例第 7 條第 2 項
可以扣多少 抵充房客應負擔的債務後,剩餘的要退 條例第 7 條第 2 項

以月租 1 萬元來說,押金最多 2 萬元。退租時房東扣押金,要能說明扣的是哪一筆房客應該負擔的債務,例如欠繳的租金、房客弄壞東西的修理費;正常使用的耗損不能拿來扣。

不適用的情況

  • 短租、旅遊住宿:條例第 4 條排除租期未滿 30 天、以休閒或旅遊為目的的租賃,押金上限與第 8 條不適用,回到民法
  • 社會住宅:由政府或其專責法人、機構經營管理的住宅,以及合作社經營管理的,也排除在條例之外
  • 店面、辦公室:條例只管「出租供居住使用」的建築物,營業用的租賃回到民法與契約約定
  • 房東要求加租換取新設備:站上有人要求房東裝防盜窗,房東提出每月加租。防盜窗不是維持房屋可居住的修繕,而是新增設備,要雙方另外談
  • 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請諮詢律師,或洽法律扶助基金會

實際該怎麼做

  1. 入住時拍照、錄影記錄屋況,點交清單請房東簽名,退租時才有比對依據
  2. 東西壞了先拍照,判斷是老化還是使用造成,並翻看租約有沒有約定修繕分工
  3. 用訊息或存證信函通知房東,寫明損壞情況與希望修好的期限
  4. 期限過了仍不修,保留估價單、收據,自行修繕後請房東償還或從房租扣除
  5. 押金超過 2 個月、退租被無理扣押金,先以書面向房東請求;金額不大時可考慮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小額訴訟,做法整理在欠錢不還怎麼追

常見問題

租屋東西壞了,一定是房東修嗎?

原則上是。民法第 429 條規定,租賃物的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但房客沒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把東西弄壞的,依第 432 條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照約定方法正常使用造成的耗損不在此限。

房東一直不修,我可以自己找人修嗎?

可以,但要先定一個合理期限催告房東修繕。民法第 430 條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8 條規定,房東在期限內不修,房客可以自行修繕,再請房東償還費用或從租金中扣除;民法另外允許終止契約。催告建議用存證信函或訊息留下紀錄。

房東可以收 3 個月押金嗎?

一般住宅租賃不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7 條規定押金不得超過 2 個月租金總額。但租期未滿 30 天、以休閒旅遊為目的、政府或合作社經營管理的住宅,依第 4 條不適用這部條例。

退租時房東可以扣押金嗎?

條例把押金定義為擔保房客損害賠償與處理遺留物責任的金錢(第 3 條)。房客返還房屋、清償租約所生的債務後,房東應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把剩下的退還(第 7 條)。正常使用的耗損不屬於房客應賠償的範圍(民法第 4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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