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大家好,請教各位版友著作權的疑問:
學生於網路下載人像圖片進行編輯後,合成自己的作品
(畫面的構成:學生自製80-90%、加工後的人像10-20%)
原本這些作品是用於個人作業使用(不會作為商業用途),
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所描述的情況,於是應該不會構成侵權。
人像圖片是學生隨意由網路下載的。
大約一年後得知要將這些圖片集結成冊並且出版,學生作品中
人像圖片來源已無法追溯。
由著作權法第65條來看,這些作為出版品內容的學生作品是否仍屬侵權?
另外想請問關於營利的定義,只要涉及商業行為,就算該出版品屬於教育目的,
仍被歸類在營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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