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寫報告 著作權有保障 - 法律
By Hedda
at 2006-05-22T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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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寫報告 著作權有保障
■ 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
學生在學期間完成的報告,著作權應歸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指出,除教師有參與撰寫,
與學生共同著作外,學生完成的報告,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應歸學生所有。
智慧局並建議,學生與教師可事先就報告著作權的歸屬及事後權利行使方式,先討論並達
成協議,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近來有大專校院學生向智慧局反映,教師要求他們簽立「學生願意放棄該報告的著作財產
權,日後不得投稿」或「學生願意由教師繼續修改該報告,日後在與教師共同掛名條件下
投稿」或其他類似文字的約定,在這種情形下,學生在學期間完成的報告,著作權究竟應
歸誰所有。
智慧局表示,學生在校期間所完成報告,如果教師僅給予觀念的指導,而是由學生自己撰
寫報告內容,則學生為該報告的著作人,可依著作權法享有、行使著作權,包括各項著作
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如果教師不只給予觀念上的指導,更進一步參與報告的撰寫,則教師與學生就自己撰寫的
部分,各自享有著作權,如各自撰寫的部分,不能分離利用時,則成立共同著作,共同享
有該著作的著作權,包括各項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智慧局官員表示,學生與教師間如預先簽署「學生願意放棄該報告的著作財產權,日後不
得投稿」的約定,則應視教師是否僅是擔任指導的角色,完全由學生自己完成報告,此時
,學生仍為報告的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
如果學生「拋棄」著作財產權,則於「拋棄」之時,該份報告的著作財產權消滅,成為「
公共所有」,任何人皆可利用,指導教師並不會因學生拋棄著作財產權,而取得著作權權
利。
此外,著作縱使經學生拋棄著作財產權成為公共所有,其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不受影響,教
師欲利用該著作時,仍應表示真正著作人(即學生)的姓名,不能改以自己的姓名,充為
著作人。至於教師不僅給予學生觀念的指導,更進一步參與報告的撰寫,成立共同著作時
,如果學生願意「拋棄」著作財產權,則其所拋棄的權利,依法歸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
(即教師)所有。
但在姓名表示部分,除非學生表示不行使姓名表示權,否則仍應將共同著作人(即包括教
師與學生)並列,不能列自己為唯一著作人。
如果是職務上或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得由當事人約定著作人、決定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
權的歸屬。學生與教師間簽署「學生願意由教師繼續修改該報告,日後在與教師共同掛名
條件下投稿」約定,必須教師與學生事實上有共同創作行為,始能成立共同著作人,共同
投稿。
【2006/05/2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3320078.shtml
--
痛苦全隨著你的想法,以及你對待痛苦的方式,而改變它的本質。
-- 第十四世達賴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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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
學生在學期間完成的報告,著作權應歸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指出,除教師有參與撰寫,
與學生共同著作外,學生完成的報告,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應歸學生所有。
智慧局並建議,學生與教師可事先就報告著作權的歸屬及事後權利行使方式,先討論並達
成協議,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近來有大專校院學生向智慧局反映,教師要求他們簽立「學生願意放棄該報告的著作財產
權,日後不得投稿」或「學生願意由教師繼續修改該報告,日後在與教師共同掛名條件下
投稿」或其他類似文字的約定,在這種情形下,學生在學期間完成的報告,著作權究竟應
歸誰所有。
智慧局表示,學生在校期間所完成報告,如果教師僅給予觀念的指導,而是由學生自己撰
寫報告內容,則學生為該報告的著作人,可依著作權法享有、行使著作權,包括各項著作
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如果教師不只給予觀念上的指導,更進一步參與報告的撰寫,則教師與學生就自己撰寫的
部分,各自享有著作權,如各自撰寫的部分,不能分離利用時,則成立共同著作,共同享
有該著作的著作權,包括各項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智慧局官員表示,學生與教師間如預先簽署「學生願意放棄該報告的著作財產權,日後不
得投稿」的約定,則應視教師是否僅是擔任指導的角色,完全由學生自己完成報告,此時
,學生仍為報告的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
如果學生「拋棄」著作財產權,則於「拋棄」之時,該份報告的著作財產權消滅,成為「
公共所有」,任何人皆可利用,指導教師並不會因學生拋棄著作財產權,而取得著作權權
利。
此外,著作縱使經學生拋棄著作財產權成為公共所有,其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不受影響,教
師欲利用該著作時,仍應表示真正著作人(即學生)的姓名,不能改以自己的姓名,充為
著作人。至於教師不僅給予學生觀念的指導,更進一步參與報告的撰寫,成立共同著作時
,如果學生願意「拋棄」著作財產權,則其所拋棄的權利,依法歸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
(即教師)所有。
但在姓名表示部分,除非學生表示不行使姓名表示權,否則仍應將共同著作人(即包括教
師與學生)並列,不能列自己為唯一著作人。
如果是職務上或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得由當事人約定著作人、決定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
權的歸屬。學生與教師間簽署「學生願意由教師繼續修改該報告,日後在與教師共同掛名
條件下投稿」約定,必須教師與學生事實上有共同創作行為,始能成立共同著作人,共同
投稿。
【2006/05/2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33200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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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全隨著你的想法,以及你對待痛苦的方式,而改變它的本質。
-- 第十四世達賴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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