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專利、商標 - 法律
By Delia
at 2006-04-28T01:16
at 2006-04-28T01:16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bigant (淡淡)》之銘言:
: 因為我是非法律本科的 想請版上的強者大大可否能回答我一些問題呢?
: 在著作權法中有講到說,當著作人完成著作的時候 就已經有了著作權
: 是不需要去登記的
: 那我想問的是 那位啥專利和商標是要去登記申請的呢?
: 既然完成了之後就已經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就不能亂copy 亂買
: 那多了專利法的差別又在哪裡呢?
: 是因為罰則比較高嗎?
: 感謝各位強者的回答!!!
這是法律政策選擇的問題, 沒有絕對的。
民國81年著作權法修正前是採取註冊保護主義, 81年之後才採取創作保護主義。
目前的著作權法第10條明文採取創作保護主義, 一經創作就取得著作權, 不待申請。
而專利和商標則採取註冊保護主義。
而因為各智財權採取的保護方式及審查密度不同, 其權利的效力也有所不同。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簡言之, 專利權不容許有近似; 商標只要沒有混淆誤認之虞, 容許近似商標;
著作則只保護expression, 不保護idea, 所以用類似的expression表現相同的
idea並不違反著作權, 可能僅違反學術倫理。這是因為, 專利權著重在技術的
早期公開, 避免他人重複發明, 並且進而促進整體技術的發展, 所以, 若專利
需要得到保護, 相對的, 發明人必須將其技術內容完整揭露才有被保護的正當
性。而為達到此一目的, 勢必以公權力介入為宜, 讓國家以一定之登記制度,
規定一定之揭露要件, 使發明人在符合完整揭露之要件並登記後, 取得權利。
所以, 我們可以想見的, 技術之揭露一定是必須很完整, 他人能夠據以實施,
否則不能取得專利權。因此, 對於完整揭露的技術, 別人稍有近似的技術, 很
容易就構成對專利權的侵害。
至於商標權的保護有採先申請主義及先使用主義, 我國為前者, 美國為後者。
因此, 我國保護先註冊的商標權人, 美國保護先使用之商標權人。採註冊主義
, 在認定是否給予商標權時, 比較方便, 只要之前無與之構成混淆誤認之商標
註冊即可。反之, 採先使用主義, 必須認定何人先使用, 先註冊者不一定取得
商標權, 其舉證之困難, 不言可喻。但是, 使用主義也有其優點, 其可杜絕商
標權人不用商標而隨意註冊之弊。而在採註冊主義的我國, 則是以三年未使用
為廢止事由, 以杜此弊。
最後, 著作權為什麼選擇採取創作保護主義而非註冊保護主義, 理由我不是很
清楚。但是, 至少可以推論出幾個理由, 一乃國際潮流, 二乃行政管理上的不
便。著作是否受保護, 只要合於保護之要件即可, 但是否合於保護要件, 仍須
法院對個案為最終之認定。保護要件有以下:
1.原創性
2.須為人類精神上創作
3.能表現作者之個別性
4.具有一定之形式
5.非不受著作權保護之客體(第9條)
對於一般人所稱的版權, 乃指製版權, 此乃為鼓勵出版者印製著作(特別是古籍)
, 促進文化的流通。製版權之取得須經註冊程序。
--
若有疏誤, 煩請各位先進指教。
--
: 因為我是非法律本科的 想請版上的強者大大可否能回答我一些問題呢?
: 在著作權法中有講到說,當著作人完成著作的時候 就已經有了著作權
: 是不需要去登記的
: 那我想問的是 那位啥專利和商標是要去登記申請的呢?
: 既然完成了之後就已經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就不能亂copy 亂買
: 那多了專利法的差別又在哪裡呢?
: 是因為罰則比較高嗎?
: 感謝各位強者的回答!!!
這是法律政策選擇的問題, 沒有絕對的。
民國81年著作權法修正前是採取註冊保護主義, 81年之後才採取創作保護主義。
目前的著作權法第10條明文採取創作保護主義, 一經創作就取得著作權, 不待申請。
而專利和商標則採取註冊保護主義。
而因為各智財權採取的保護方式及審查密度不同, 其權利的效力也有所不同。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簡言之, 專利權不容許有近似; 商標只要沒有混淆誤認之虞, 容許近似商標;
著作則只保護expression, 不保護idea, 所以用類似的expression表現相同的
idea並不違反著作權, 可能僅違反學術倫理。這是因為, 專利權著重在技術的
早期公開, 避免他人重複發明, 並且進而促進整體技術的發展, 所以, 若專利
需要得到保護, 相對的, 發明人必須將其技術內容完整揭露才有被保護的正當
性。而為達到此一目的, 勢必以公權力介入為宜, 讓國家以一定之登記制度,
規定一定之揭露要件, 使發明人在符合完整揭露之要件並登記後, 取得權利。
所以, 我們可以想見的, 技術之揭露一定是必須很完整, 他人能夠據以實施,
否則不能取得專利權。因此, 對於完整揭露的技術, 別人稍有近似的技術, 很
容易就構成對專利權的侵害。
至於商標權的保護有採先申請主義及先使用主義, 我國為前者, 美國為後者。
因此, 我國保護先註冊的商標權人, 美國保護先使用之商標權人。採註冊主義
, 在認定是否給予商標權時, 比較方便, 只要之前無與之構成混淆誤認之商標
註冊即可。反之, 採先使用主義, 必須認定何人先使用, 先註冊者不一定取得
商標權, 其舉證之困難, 不言可喻。但是, 使用主義也有其優點, 其可杜絕商
標權人不用商標而隨意註冊之弊。而在採註冊主義的我國, 則是以三年未使用
為廢止事由, 以杜此弊。
最後, 著作權為什麼選擇採取創作保護主義而非註冊保護主義, 理由我不是很
清楚。但是, 至少可以推論出幾個理由, 一乃國際潮流, 二乃行政管理上的不
便。著作是否受保護, 只要合於保護之要件即可, 但是否合於保護要件, 仍須
法院對個案為最終之認定。保護要件有以下:
1.原創性
2.須為人類精神上創作
3.能表現作者之個別性
4.具有一定之形式
5.非不受著作權保護之客體(第9條)
對於一般人所稱的版權, 乃指製版權, 此乃為鼓勵出版者印製著作(特別是古籍)
, 促進文化的流通。製版權之取得須經註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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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疏誤, 煩請各位先進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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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uput
at 2006-04-28T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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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yle
at 2006-05-02T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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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elia
at 2006-05-07T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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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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