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結婚登記課稅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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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rsula
at 2012-11-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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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與我男友均是學生,目前均在讀研究所還沒畢業,但想今年結婚。
我們各別有領每個月的兼任研究助理錢,合併錢一年約50-60萬
問題請教
1、辦理結婚登記,合併課稅比各別課稅課得還重很多?
會有人建議不如畢業後 找到工作再辦理結婚登記?
2、若沒辦理結婚登記,雙方父母均可報輔養我們,如此還可減免稅?
3、學雜費減免,結婚後好像要合併配偶年資辦理,如此我們不知還能減免否?
亦或我未來的老公,也可透過姻親關係也可以學雜費減免嗎?(也就是我父母有殘障手冊)
4、結婚後,若我與我先生均報在娘家,我父母可報輔養我們嗎?因為我們均是學生。
以上問題,希望有人能解答,感謝!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Enid avatar
By Enid
at 2012-12-01T17:01
1.以標準扣除額的方式申報,並無差異。
2.無結婚登記,視為彼此都單身,因故得讓各別的父母申報為受扶養人。
3.身心障礙學雜費減免,僅針對本人及其子女,配偶不適用之。
4.若有結婚登記,得讓父母申報扶養,但教育特別扣除額,僅能扣除一人,即其申報人之子女,其配偶依現行法規,仍不得扣除教育特別扣除額。
以上是依現行法規所給予之答案,另補充身心障礙者及其子女學雜費減免相關規定給您了解。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 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二、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三、 就學費用: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第三條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前項家庭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一、 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二、 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及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特殊因素未能由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扶養者,得具明理由,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免列計該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之綜合所得。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或托兒所教職員、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最近一年度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第四條 就學費用之減免基準如下:一、 身心障礙程度屬極重度及重度者:免除全部就學費用。二、 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者:減免十分之七就學費用。三、 身心障礙程度屬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第五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包括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及延長修業年限。    前項就學費用之減免,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者,以一次為限。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大學及專科學校各類在職專班者,比照各該學校日間部應繳就學費用減免之。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第六條 依本辦法辦理減免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時間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減免。公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予以減免後,造具印領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 四月三十日 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請撥補助經費。第七條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免就學費用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減免。第八條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減免。    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減免。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 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一、 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二、 重複申領。三、 所繳證件虛偽不實。四、 冒名頂替。五、 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第十條 (刪除)第十一條 就讀私立國民中、小學者,其就學費用減免額度,以公立國民中、小學之就學費用減免額度計算。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減免額度較優者,不在此限。第十二條 依特殊教育法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其就學費用減免,準用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 施行。      本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五日 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一百年七月二十一日 修正發布之條文,自 一百年八月一日 施行。
Agnes avatar
By Agnes
at 2012-12-01T07:53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Margaret avatar
By Margaret
at 2012-11-28T04:03
謝謝擎天知識長,讓我了解好多。再次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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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phelia
at 2012-11-30T06:52
1、辦理結婚登記,合併課稅比各別課稅課得還重很多?
A~~~以不被扶養~~或不扶養親人來說~~沒有差異
但結婚後,某一方父母符合扶養資格,可申報扶養
1-1會有人建議不如畢業後 找到工作再辦理結婚登記?
A~~~以稅務來說沒有必要,但以『就學補助』~則有必要。
2、若沒辦理結婚登記,雙方父母均可報輔養我們,如此還可減免稅?
A~~你們已滿20歲有所得本應自己申報,但仍是學生
自己申報和給父母申報,可以多報25000教育特別扣除額
2012-11-29 16:49:17 補充:
但少了自己申報的標準扣除額76000~~
自己申報額度
標準扣除額76000+免稅額8200+薪資特別扣除額104000=262000元
給父母申報
免稅額82000+薪資特別扣除額104000+教育特別扣除額25000
=21萬1000元
~~怎樣報比較划算~
所得低於211000元~~給父母申報扶養比較划算
高於211000元~~自己申報比較懷算。
2012-11-29 16:54:27 補充:
3、學雜費減免,
結婚後好像要合併配偶年資辦理,如此我們不知還能減免否?
A~~~年收入70萬以下弱勢助學~要合併~學生、父母、配偶所得
2人以5、60萬+上父母~~應該會超過70萬吧。
至於其他學雜費~~要分別申請條件
2012-11-29 16:57:22 補充:
亦或我未來的老公,也可透過姻親關係也可以學雜費減免嗎?(也就是我父母有殘障手冊)
A~~~身心障礙學雜費減免,
只限身心障礙學生即身心障愛人士子女~~
所以媳婦、女婿、孫子女~~甚至身心障礙學者父母~~
不能享有學雜費健免
2012-11-29 17:01:58 補充:
4、結婚後,若我與我先生均報在娘家,
我父母可報輔養我們嗎?因為我們均是學生。
~子女、女婿~目前仍是學生~~可以~
不過~因為你們自己以有所得
~且2人達5、60萬,給父母申報不見得比較划算~
~~參閱第2題回答~~
2012-11-29 17:06:52 補充:
這裡有好多專家~~謝謝不敢當~~~
老人家自還沒打完呢~~你也謝的太快了
~~不過到此為止了
Eartha avatar
By Eartha
at 2012-12-01T17:23
算起來無論單身或結婚稅並沒有很高~且結婚當年度亦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
所以妳們今年度結緍並不會有什麼特別的影響,
而成年在學子女可讓父母報扶養並多扣教育特別扣除額,
但那也要父母的收入低才比較有好處,
照您所提~您與男友都各領快30萬了~
這個金額很高,給父母報扶養去申報也未並有利~
Lily avatar
By Lily
at 2012-11-28T14:20
單身標準扣除額76,000元與夫妻標準扣除額152,000元、無以前的情況。 必須已辦理結婚登記、才可列報扶養配偶一方之父母、未辦理結婚登記、則無法列報扶養配偶一方之父母。 列報受扶養成年子女、要看成年子女的所得有多少的、不一定被列報為受扶養人較有利。依您所說的情況、單身若領有薪資所得、在262,000元(免稅額82,000+標準扣除額76,000+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上限104,000)以下免繳。若被列報為扶養人只能扣除211,000元(免稅額82,000+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上限104,000+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 2012/2/17-結婚新人照過來,如何節稅報乎你哉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不論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均可列報扶養配偶一方之父母,但記得要附上戶口名簿影本供稽徵機關審核。結婚雙方當事人必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始生效力。2011/2/16-新婚夫妻一定要「稅」在一起嗎   依所得稅法規定,課稅年度中結婚的夫妻,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選擇夫妻分開申報或合併申報。新婚夫妻,千萬別以為年年不採合併申報就不會被發現已結婚,國稅局可透過戶籍資料之勾稽,有效掌握納稅義務人之結、離婚狀況,所以新婚夫妻應切記,只有結婚當年度可以自由選擇報稅方式,結婚第2年以後就必須合併申報,不可採分開申報,以免被查獲而遭補稅送罰哦。2011/12/13-公告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公告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財政部公告101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詳如附件)級別稅率課稅級距 (單位:元)累進差額15%0-500,000 212%500,001-1,130,00035,000320%1,130,001-2,260,000125,400430%2,260,001-4,230,000351,400540%4,230,001以上77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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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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