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版上各位先進
日前跟某店訂貨,本人已付款且該店傳Email告知這禮拜五或六送達(委託第三方宅急便)
宅急便昨天禮拜五聯絡本人下午5點30送達,因某些緣故口頭改為今天禮拜六早上送貨
本人為求時效,今早直接前往貨物所在宅急便地區營業所,卻發現該營業所公告六日休息
想來今明兩天都取不了貨,故想與某店解除契約取回已付款項
查民法第229條第一項: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又查第230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倘若貨物延遲送達,本案債務人某店雖有遲延事實,卻為不可歸責之事由。
是否代表某店不負遲延責任,本人也不能解除契約、取回已付款項?
是否有其他救濟方法,或者只能自認倒楣,等禮拜一取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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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跟某店訂貨,本人已付款且該店傳Email告知這禮拜五或六送達(委託第三方宅急便)
宅急便昨天禮拜五聯絡本人下午5點30送達,因某些緣故口頭改為今天禮拜六早上送貨
本人為求時效,今早直接前往貨物所在宅急便地區營業所,卻發現該營業所公告六日休息
想來今明兩天都取不了貨,故想與某店解除契約取回已付款項
查民法第229條第一項: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又查第230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倘若貨物延遲送達,本案債務人某店雖有遲延事實,卻為不可歸責之事由。
是否代表某店不負遲延責任,本人也不能解除契約、取回已付款項?
是否有其他救濟方法,或者只能自認倒楣,等禮拜一取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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