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事實行為OR強制處分) - 法律
By Ula
at 2010-06-10T00:00
at 2010-06-1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7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問題]
請問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為事實行為OR強制處分?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D04509506/o/1510061002...
已更新項目:
問題更正:事實行為OR行政處分
2 個已更新項目:
To:三重奏
那警察以手勢表示禁止進入,或用哨聲ㄅ一 ㄅ一表示禁止進入....應該也是行政處分呀?
3 個已更新項目:
TO:行政法之king
我以為是個小問題,原來後面是個大學問呀!
那我還有一個小問題:如果說拖吊是事實行為,那後來被拖車的人看到了地上寫的拖車記號or...去拖車場領車時所收到的單據(這樣應算送達了)可以算行政處分了嗎?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7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問題]
請問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為事實行為OR強制處分?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D04509506/o/1510061002...
已更新項目:
問題更正:事實行為OR行政處分
2 個已更新項目:
To:三重奏
那警察以手勢表示禁止進入,或用哨聲ㄅ一 ㄅ一表示禁止進入....應該也是行政處分呀?
3 個已更新項目:
TO:行政法之king
我以為是個小問題,原來後面是個大學問呀!
那我還有一個小問題:如果說拖吊是事實行為,那後來被拖車的人看到了地上寫的拖車記號or...去拖車場領車時所收到的單據(這樣應算送達了)可以算行政處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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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Olivia
at 2010-06-12T14:14
at 2010-06-12T14:14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7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問題]
請問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為事實行為OR強制處分?
在討論該條文為「事實行為」或「強制處分」之前,先瞭解一下該條文的「實質內涵」為何?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之法律性質為何?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至第28條,只要明眼人或手中有警察法規的人都知道這10個條文就是頂頂有名的「警察強制」,而在行政法的世界裡稱為「即時強制」。因此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的法律性質就是「即時強制」。
二、「即時強制」的法律性質為何?
對於「即時強制」的法律性質分述說明如下:
(一)甲說(事實行為):採用此說的學者以吳庚教授為代表,他們共同的理由是行政處分必須對其相對人通知始發生效力,然於即時強制之情形,不僅可以對特定人為之,更可對於不特定人實施即時強制,故其相對人或不在現場,或有尚未明確者,無從通知相對人,故若解釋為行政處分,無異將承認無須相對人之行政處分,與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不符。
(二)乙說(行政處分):採用此說的學者相當的多,以下列三位為代表
1、許宗力教授認為「諸如對人的管制、對物的扣留與對家宅或其他處所之入侵等即時強制行為,其外觀固與事務處理行為有些許神似,但因其行為實施本身即蘊含課與相對人忍受義務的意思,故仍有視為行政處分之可能。」
2、陳春生於1999年在中央警察大學「行政執行法學術研討會」中之發言表示,既然即時強制是一般行政執行的三合一,在性質上應屬行政處分。
3、李震山教授認為:「事實行為中仍有以產生事實上結果為取向,卻發生法律效果之行為(例如撲殺病犬、強制執行措施、公物處分等),此應屬權力行為,可納屬公權力措施性質之行政處分或一般處分。」此說法較偏向於行政處分說。
(三)雖然乙說(行政處分)之觀點確有其論證上之依據,惟基於即時強制未具備規制或意思表示之要素及本質內涵,應非屬行政處分,而係事實行為。管見以為,甲說(事實行為)可採。
三、除此之外,李建良教授以汽車被拖吊為案例,對於違規汽車之駕駛人不在車內的情形,由於交通執法人員無從對之作成「責令移至適當場所」之行政處分,即逕予拖離。因汽車駕駛人於實施拖吊行為時,不在現場,故亦無課其容忍義務之可能及必要。由於行政處分須送達於相對人或使其知悉,始生效力,於本處即時強制之情形,因相對人尚不明確,無從送達,故將其定性為事實行為,似較妥適。李教授的見解強化了「事實行為說」的採用度,以資補充。
@@問題來了,本題若考申論題反而好寫,因為可以寫很多說。但考選擇題就好笑了,應如何認定才會對當事人有利呢?我是認為「該條」應視為「事實行為」會比較妥當。理由概述如下:
一、若視為行政處分,其救濟途徑應該是「訴願」,而訴願法規定訴願應找其上級機關,但警察做的「即時強制」多屬於現時之情況,例如李教授說的「拖吊」即屬之。因此訴願反而會影響時效,而且沒辦法即時反應。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是特別行政法,在警察執行時,若警察特別法沒規定,可以回歸行政法主體-行政執行法。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不服行政執行之程序,應「聲明異議」,這一點,相當符合即時反應的效率。
三、況且最高行政法院的決議也肯定「聲明異議」是行政爭訟的救濟程序之一,未來可以提行政訴訟,對於人民是百利而無一害。
四、綜上所述,若要以「有利於人民」的思考,我的想法是「事實行為」比較妥適。
2010-06-14 05:47:31 補充:
我還有一個小問題:如果說拖吊是事實行為,那後來被拖車的人看到了地上寫的拖車記號or...去拖車場領車時所收到的單據(這樣應算送達了)可以算行政處分了嗎?
一、車拖走,當事人才看到「記號」:不是行政處分,而是觀念通知。
二、領車的單據:不是行政處分。因為停車場的管理僅能算行政助手,並非「受託行使公權力」。
通常這種情形,應以「拖吊行為」為救濟基礎,應該沒有民眾會怪「保管車輛」的拖吊場人員啦!
附個98年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給你作為參考:
案例事實:甲的A車(空車)被台中市警察局交通隊移置拖吊場保管,甲認為「扣A車(空車)」是行政處分向台中市政府訴願,中市政府以不受理決定駁回,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2010-06-14 05:57:18 補充:
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
一、交通隊將A車移置拖吊場之行為,其法律性質係事實行為,而非行政處分。
二、拖吊場收取的費用為「代履行」之費用,並非罰鍰。
我認為,若真的要視為「行政處分」,除非是警察當場開單的情況下。例如當場闖紅燈、違規。所謂的「開紅單」就是行政處分。
而警察指揮交通的手勢,依學者見解為「對人的一般處分」。
By Cara
at 2010-06-10T15:59
at 2010-06-10T15:59
發表時間: 2010-06-17 22:58:02
真的夠「虎」的。
好加在.今年不是「虎」年
洪威先生講話的口吻怎麼這樣像文義呀?
By Frederica
at 2010-06-11T12:56
at 2010-06-11T12:56
我在這裡寫的很清楚了
附帶證據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行政法之KING安然坐在那邊
派文義和比非兩支分身來作打手
你們全都被騙啦
2010-06-18 01:18:05 補充:
因我是學他滴
請你看看意見1.2
證明文義與法律神的關係
請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my/my?show=AD0593633...
http://tw.knowledge.yahoo.com/my/my?show=AC0473348...
兩個都問了相同的問題
"立法技術的問題?嚴禁一個叫"行政監督"的進來亂! "
2010-06-18 01:18:49 補充:
法律神也曾在其部落格PO了一篇
"這一人,我拒答!"
http://tw.myblog.yahoo.com/kobe-harlem/article?mid...
文義和MAY在行政法之KING需要票選支持時.會跑出來投票(票選支持的問題下面會附網址讓各位見證)
三個帳號又相同的拒絕""行政監督""
這三個帳號之間的關係..各位看官..麻煩你們幫我解釋一下好嗎
2010-06-18 01:20:23 補充: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_vo...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_vo...
以上網址.證明幫助投票
2010-06-18 01:30:19 補充:
本題又出來當打手
你認為我會去幫他當打手嗎
我會去幫他投票嗎
答案是不可能
另外你可以注意一點
為什麼兩個問題..投票的人這麼雷同
我去當幽靈人口陷害他阿??
可能嗎??
種種證據都指向
文義確實是行政法之KING的分身
喔..對了..看了第二個投票狀況我才發現..還有隱藏人口
另外 我懷疑還有一個隱藏人物潛伏在本題內
等有確信在來跟大家說吧
2010-06-18 01:45:02 補充: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看看以上的網址吧
我6/15就說他有多個帳號
他6/17打黑函
為什麼不敢說我胡說八道
如果...我所說的是胡說八道
他應該要對這一點非常生氣才對
因為這一題...才是他打黑函的原因
為什麼對於我指稱眾多帳號是其分身的說法 隻字不提?
2010-06-18 01:52:25 補充:
還有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誰會把自己名子取為威洪
還在別人的問題中謊稱自己是洪威
這種行為..跟行政法之KING是脫不了干係的
還說了一些恐嚇的話
我叫那個人可以去告他
我有可能叫別人來告我自己嗎??
不可能嘛
那你說..這個威洪到底跟行政法之KING有什麼關係?
判斷一下吧
2010-06-18 02:04:39 補充:
最後
我每個說法都有相當依據
要求他舉證
他卻不開口了??
到底是哪位網友幫他抱不平被扣點
這麼簡單的問題..都回答不出來嗎
我是當事人...我檢舉過什麼..檢舉過誰..我心知肚明
他會修改文章
表示他已經看過我那篇問題了
為什麼不跳出來舉證
反而沉默不語
以你對他的了解
你認為他是那種被打悶棍..還不吭聲的人嗎?
2010-06-19 00:29:05 補充:
歡迎來我的部落格參觀指教
By Elvira
at 2010-06-12T23:33
at 2010-06-12T23:33
但禁止進入要看情形
如果是「設置警語標誌」或「拉起封鎖線」等手段 則屬於行政處分
這要依採取的措置而定
無法一蓋而論
2010-06-13 21:47:07 補充:
那警察以手勢表示禁止進入,或用哨聲ㄅ一 ㄅ一表示禁止進入....應該也是行政處分呀?
-------------------------------------------------------------------------------------------------------------
是行政處分沒錯
如同交通警察的指揮行為 被視為「對人的一般處分」 道理一樣
2010-06-14 13:09:22 補充:
所謂的行政處分是「創設」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行為
你說的「記號」跟「單據」都是義務關係(車輛移置、繳納罰金)「實現後」
才作成的
本身並未另行創設何種法律關係 所以不是行政處分
By Christine
at 2010-06-11T13:35
at 2010-06-11T13:35
關「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7條」屁事!
要虎爛,也針對題目「虎」嘛
東扯西扯,結果還是拿報章雜誌來「虎」
真的夠「虎」的。
2010-06-11 22:07:37 補充:
好加在,今年不是「虎」年
2010-06-13 12:47:32 補充:
david 又扯一堆無關於題的東西,多看一眼都會覺得「多餘」到底。
版主乾脆叫行政法王來解啦!不要讓david 在那裡「唬」!
一點根據也沒有!
難道六天後就要選這個人為「解答」嗎?
david 過去也被某位發問者「勸」,別講廢話,請依題意作答。
david 也沒聽,一直講他的
搞的好像在念經一樣
2010-06-13 12:48:27 補充:
真不知到他的「研究生」怎麼來的。
是這樣一題一題的「唬」,然後沒人解答了,他才被選為「答案」嗎?
2010-06-13 12:50:13 補充:
如果「研究生」那麼好拿,那我也想要來「亂回答」一下,反正發問者也不理會,就亂選一通!
亂選,就亂中嘛
david 就不知不覺的升級了
升的合理嗎?沒人管
反正david 念他的經,念一念就升了!
2010-06-13 12:52:05 補充:
在david 的網頁有存檔的記錄,大家可以看一看,他的回答是否「合乎題意」!
有的不合乎題意,那也就算了。
有的連「發問者」都叫他別再「答了」,他還依然故我的答,最後竟然還進入投票程序,好加在沒給他選為「解答」,不然就「好笑了」!
2010-06-13 12:53:37 補充:
明明是「警察職權」的問題,他老兄可以答到「刑訴」、「犯罪率」...
答非所問嘛!
來點會的好嗎!
就算是三歲小孩來看都知道
david 的回答,根本是問題一大堆!
By Leila
at 2010-06-13T18:18
at 2010-06-13T18:18
警察職權行使法是2003年頒訂施行的,行使法第27條中的驅離與禁止進入內容,當然是強制處分,也是行政處分;
一個但書:上述之警察權必須受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55條之無罪推定與證據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約束,同時民眾可以依照憲法第8條賦予國民自由維護權利之憲法權力,拒絕警察違反程序之司法延伸與行政之事實侵權行為。在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經驗論理法則違反上,舉例來說台北當地可認知的,在行政權上具爭議性行使警察權者,例如北縣、市政府2003年度交通罰鍰達十數億新台幣之警察行政裁判(一樣是強制處分,沒有法院告贏的案例),所收罰金在市府提交環保署政府支出者、在縣府則交付行政費用例如人事款項花用,在法律上無條文違反,但是在法理上具高度爭議,甚至嚴重違反法律邏輯者,是2003年見報消息,提供參考。
2010-06-11 19:26:04 補充:
台北縣員警在2003年之前編制約一萬八千人,年度總人事預算40億元新台幣;台北市員警則為二萬五千名,年度總人事預算費用約80億元新台幣;立法權可以據此進行制衡警察公權力;另外民眾在國家圖書館自2004年起逾五年時間處理警事衝突案,在館內警員兩次所提到,相關1994年在下少尉憲兵官告知當時未具名的陳菊女士所謂一定要去法院告之用語,當年陳菊為前立法委員助理身份,1994年時亦有美國律師提醒她具立法處理權責,在今日2010年館內民權案與昔日1994年依娃死亡案相比,政府與民眾對警政署與司法處理上所忽略的一個相當重要的關鍵點。
2010-06-13 12:17:11 補充:
TO文義:
警事驅離或是勸離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是強制處分...
站在民眾立場看此警察法規,警事驅離強制處分後,法律上叫做違警裁決,與交通違規裁決是一樣的,在上法院告訴之前就被判一個廣義的違法事項了;在這種條件下,那怎麼樣去要求無罪推定與司法論理法則呢?這是與憲法賦予的民權牴觸的!
另外提出2003年警事強制處分的報章資料,是提供法律上事實予閣下,政府在近年內有法律觀念上是具可爭議性的錯誤存在!
2010-06-13 12:48:13 補充:
TO三重奏:「但禁止進入要看情形...屬於行政處分」...基本上回答是正確的!但是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平等與自由保障內容,另外與憲法第142條節制資本內容相違反,因為政府以警事公權暴力縱容或協助私人企業做能量違法犯罪、並且長期輔以醫療體系對司法偽證,甚至已臻司法詐欺情節,只是為了一個大帽子國防安全與機密,對刑事犯罪奴隸罪違法也可非議...研究在下提供的警察強制案例,因為台北是一個小地方,設若禁止當事人進入圖書館,不但已死的婦聯會蔣宋美齡與蔣徐乃錦會反對,當年同時對在下建中學生諷刺台北市適用特權法律表示不滿的,還健在的葉菊蘭與吳淑珍或陳菊,也不可能會表示贊同的!
2010-06-13 12:54:25 補充:
文義先生:
政府的統治權是必須要尊重的,但是關於憲法的條文違反內容是屬於法律優先順位的,在下我是執法官身分公開發言的,和入館的流氓或制服警員及制服憲兵或調察局人員不同...廣義上他們屬於參與政府行使政府警察權的人員,而且是匿名進行協同能量侵犯民權的...
2010-06-13 13:04:30 補充:
基本上你不談刑事訴訟法或憲法,民眾對於警察行使公權力,就只能有服從的義務...那你把所謂警察職權行使法,拿出來讓民眾看做什麼?
2010-06-15 13:57:08 補充:
因為租民車去拖吊車,所以才規避強制處分改採事實行為吧?
2010-06-15 19:41:37 補充: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至第28條「警察強制」行政法的即時強制
(一)甲說(事實行為):吳庚教授:行政處分必須通知生效然即時強制要件不符
...意指行政上警察權發生之事實行為,以送達與否判斷行政處分,為行政用術語,在司法邏輯上是一種贅述...
(二)乙說(行政處分):
1、許宗力教授認為
...意思就是民眾對警察之完全服從義務
2、陳春生1999中央警察大學,即時強制在性質上
...告知為強制行政處分
3、李震山教授此應屬權力行為
...民眾無能力違反之公權力
(三)即時強制因規制或意思表示因無行政處分要素及本質內涵,而係事實行為
...同第一項吳庚教授說明
2010-06-15 19:45:30 補充:
一、若視為行政處分,其救濟途徑應該是「訴願」...申訴抱怨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不服,應「聲明異議」...法律上保留追訴行政違法
三、最高行政法院的決議「聲明異議」未來可以提行政訴訟...
四、我的想法是「事實行為」...與法律無關可牴觸憲法與刑訴?不可以!
拖車記號or拖車場領車單據(...送達)可以算行政處分了嗎?
送達...「行政處分」除非是警察當場開單的情況下就是行政處分。
98年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
案例事實:甲的A車(空車)被台中市警察局交通隊...
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
1. 未送達...一、交通隊...非行政處分但為事實行為。
2. 訴訟有效標的不可返還...二、拖吊場...費用並非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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