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朋友被狗咬傷,對方出言恐嚇且不承認! - 法律
By Edward Lewis
at 2009-06-05T12:05
at 2009-06-05T12:0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rossifan (キョデス)》之銘言:
: 1、我已把你們家的狀況了解清楚、連你家住哪裡、你女兒叫什麼名字都一清二楚
: 2、都已經被狗咬了,想要怎樣要不然狗被你抓去關阿
: 3、你沒驗傷,你告不贏的,我要寄存證信函給你,你在家裡等著收吧。
: (可知第一條確定成分居多)
: 4、我沒誠意解決,看你們要怎樣。
: 5、對方說:「警察說你很惡劣,老師也是說你惡劣,可見你多惡劣。」
: (我詢問過警察,警察說他沒說過這種話、老師也說沒說過。)
: 調解委員的主席們一位是他舅舅,所以她先生於和解過程中一直態度不佳,
: 調解的委員們都沒有吭聲。也沒有錄音。
: 目前我想我只能找當場另一位在等候下一件調解案的人幫忙證明他的恐嚇。
: (二)刑事庭:2009年5月4日
: 對方在偵查庭上完全否認他在和解過程中,有恐嚇的言詞。
: 他說:他不知道狗咬傷小孩,且他的狗有綁住,加上當時有很多小朋友在逗玩。
: 所以對方一口咬定是我女兒逗玩狗,才會導致被咬傷。
動保法
第七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有綁住不等於有防止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
因為沒帶戴上口罩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印象中 臘腸狗吉娃娃貴賓好像是具攻擊性之寵物(原po在確認一下吧)
如符合就恭喜你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
跟對方說不合解沒關係你們會跟主管機關投訴
聽說紅貴賓蠻貴的XD
記得公開全程錄音呀
: 但,我女兒告知我,她僅是經過狗的身邊,便被咬傷了,而非逗玩。
: 這點跟我女兒在一起的同學,已做過筆錄,可證明我女兒是「經過」卻被狗咬傷。
: 加上,學校的某位老師也說過:他曾望見狗主人先前帶狗進校園時,
: 並沒有綁住的情況,以及親身體會過狗的凶猛性與攻擊性。
: 三、我們需要的幫忙
: 目前家姐也盡力蒐集證據,雖然已事發兩個月,目前證據乃有同學筆錄,醫生證明單.
: 下一步,因老師不願意出庭,故家姐,將以錄影方式請老師幫忙說明!
: 此外,請問各位,我們還能做什麼嗎? 我們可以對對方提告些什麼?
: 先前爬過文,知曉可提告民事190條 193條等
: 請問,我們還可以怎麼做? 還可以準備些什麼? 請各位幫忙了!感恩不盡!
主張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耶 (十字架)▕ 實┌───────┐(講台上) 耶穌問正在seminar的我
蘇 ● ▕ 驗│ ︿囧︿ │ 耶穌:小鬼,你混哪的?怎麼
的 ▔耶▔ ▕ 室│ 我 │ 比我被釘的還慘....?
信 ∥ ╭──╮▕ 的└── ╱╲ ──┘╭──╮ 我 :主啊,我是研究所新生
徒 ╭│偉大│▕ 人 ╔═══╗╭─│去死│
們=> ○●○●╰──╯▕ 們=> ○●○●○● ╰──╯ by ronall
※ 編輯: HAHAOGC 來自: 61.216.172.90 (06/05 12:58)
: 1、我已把你們家的狀況了解清楚、連你家住哪裡、你女兒叫什麼名字都一清二楚
: 2、都已經被狗咬了,想要怎樣要不然狗被你抓去關阿
: 3、你沒驗傷,你告不贏的,我要寄存證信函給你,你在家裡等著收吧。
: (可知第一條確定成分居多)
: 4、我沒誠意解決,看你們要怎樣。
: 5、對方說:「警察說你很惡劣,老師也是說你惡劣,可見你多惡劣。」
: (我詢問過警察,警察說他沒說過這種話、老師也說沒說過。)
: 調解委員的主席們一位是他舅舅,所以她先生於和解過程中一直態度不佳,
: 調解的委員們都沒有吭聲。也沒有錄音。
: 目前我想我只能找當場另一位在等候下一件調解案的人幫忙證明他的恐嚇。
: (二)刑事庭:2009年5月4日
: 對方在偵查庭上完全否認他在和解過程中,有恐嚇的言詞。
: 他說:他不知道狗咬傷小孩,且他的狗有綁住,加上當時有很多小朋友在逗玩。
: 所以對方一口咬定是我女兒逗玩狗,才會導致被咬傷。
動保法
第七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有綁住不等於有防止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
因為沒帶戴上口罩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印象中 臘腸狗吉娃娃貴賓好像是具攻擊性之寵物(原po在確認一下吧)
如符合就恭喜你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
跟對方說不合解沒關係你們會跟主管機關投訴
聽說紅貴賓蠻貴的XD
記得公開全程錄音呀
: 但,我女兒告知我,她僅是經過狗的身邊,便被咬傷了,而非逗玩。
: 這點跟我女兒在一起的同學,已做過筆錄,可證明我女兒是「經過」卻被狗咬傷。
: 加上,學校的某位老師也說過:他曾望見狗主人先前帶狗進校園時,
: 並沒有綁住的情況,以及親身體會過狗的凶猛性與攻擊性。
: 三、我們需要的幫忙
: 目前家姐也盡力蒐集證據,雖然已事發兩個月,目前證據乃有同學筆錄,醫生證明單.
: 下一步,因老師不願意出庭,故家姐,將以錄影方式請老師幫忙說明!
: 此外,請問各位,我們還能做什麼嗎? 我們可以對對方提告些什麼?
: 先前爬過文,知曉可提告民事190條 193條等
: 請問,我們還可以怎麼做? 還可以準備些什麼? 請各位幫忙了!感恩不盡!
主張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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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 (十字架)▕ 實┌───────┐(講台上) 耶穌問正在seminar的我
蘇 ● ▕ 驗│ ︿囧︿ │ 耶穌:小鬼,你混哪的?怎麼
的 ▔耶▔ ▕ 室│ 我 │ 比我被釘的還慘....?
信 ∥ ╭──╮▕ 的└── ╱╲ ──┘╭──╮ 我 :主啊,我是研究所新生
徒 ╭│偉大│▕ 人 ╔═══╗╭─│去死│
們=> ○●○●╰──╯▕ 們=> ○●○●○● ╰──╯ by ronall
※ 編輯: HAHAOGC 來自: 61.216.172.90 (06/05 12:58)
推 rossifan:謝謝H大,非常有幫助,11號就要開民事庭了,希望對方能認錯! 06/05 14:58
→ rossifan:畢竟這對小孩子或者是我們家屬已造成陰影(害怕他恐嚇) 06/05 14:59
推 lovedls:應該是主張190條動物占有人責任吧 06/05 15:08
→ lovedls:另外我有點疑惑 為啥會上刑事偵查庭?是以哪條罪名? 06/05 15:10
→ HAHAOGC:動保法第是回應對方即使狗有綁住仍然過失之嫌 06/05 16:12
推 lovedls:我說的不是動保 是184的部分 06/05 23:19
→ teatea:貴賓狗不是.除非那隻本身就有攻擊記錄 06/07 17:47
推 rossifan:謝謝各位大大的說明! 06/08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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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06-09T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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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06-09T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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