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上個月剛到一家公司上班,上班第一天公司就叫他們簽一份聘雇合約,有三個月試用期,試用期間薪資為政府規定的最低薪資給於(1萬7千多),試用期滿可以拿到比較高的薪資.但他這個月實際拿到的只有1萬5千多,公司說還要另外扣除勞健保,所以是1萬5千多沒錯.那朋友每天工作12小時,月休4天.想說不做了,要去找其他薪水較高的工作.(因為很需要錢).但他的公司說因為他有簽合約,所以要賠公司違約金3萬塊.請問,可以不要賠嗎?真的沒有錢可以賠他了....找這�
工作合約書問題!!!急!!!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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