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意外賠償 - 法律
By Hamiltion
at 2013-10-19T00:00
at 2013-10-1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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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有位朋友從事加工業,
於工作中手指四指遭機器截斷,無法復原。
請問公司需要負擔甚麼賠償責任呢?
已更新項目:
右手除了大拇指之外四指全斷 , 手掌部分皮被扯下來
以後大概很難找到工作 請問跟公司要如何談賠償金額
於工作中手指四指遭機器截斷,無法復原。
請問公司需要負擔甚麼賠償責任呢?
已更新項目:
右手除了大拇指之外四指全斷 , 手掌部分皮被扯下來
以後大概很難找到工作 請問跟公司要如何談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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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Charlie
at 2013-10-22T22:06
at 2013-10-22T22:06
1. 年齡
2. 薪資
3.勞保保額
4. 4 指是何四指.各各截肢部位
2013-10-21 14:43:40 補充:
右手除了大拇指之外四指全斷 , 手掌部分皮被扯下來
以後大概很難找到工作 請問跟公司要如何談賠償金額
約可求償 1. 勞動基準法. 2. 民法侵權行為
一. 勞動基準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
勞動基準法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應補償受傷勞工治療期間所需要的醫療費用.輔助恢復性醫療器材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
補償。
1. 應補償受傷勞工醫療期間原有薪資
2. 應補償到勞動契約終止.所謂終止.系指勞雇雙方認為已無
法再於公司從事原有工作或其他可勝任工作
3. 或可能公司意願持續聘僱勞工則補償到可上班止
4. 並非以二年為期限
5. 勞保職業災害補償金額可抵充公司應補償薪資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
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
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http://www.bli.gov.tw/sub.aspx?a=jD65AlL6Ueg%3d
失能給付標準(102年8月13日起適用) 第 二十四 頁
11-15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殘缺者。
屬 八等失能給付 360 日 因職災加給 50%為 540 日
1. 如勞保保額 42000 元/30日*540日即是
2. 如實際薪資與勞保保額相同則不需再予補償
3. 如實際薪資高於勞保保額公司應補足差額
4. 如無投保勞保則應全由公司支付
第 六 章 退休
第 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第 55 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
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
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
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
之二十。
應依服務年資給予退休金.如於 94 07 01 以後方到職者則
無此條規定
1. 勞基法為民法中特別法.屬無過失責任.不論受傷勞工有無
過失.公司均應負擔此法規補償責任
........................................................
二. 民法侵權行為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
民法 第 二 編 債第 一 章 通則第 一 節 債之發生
第 五 款 侵權行為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3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精神損失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E03545486/o/2013102114...
2013-10-21 14:44:21 補充:
1. 對於日後影響工作收入勞動能力應可請求賠償
2. 如現年 30 歲薪資 42000 元.為例
3. 可計算 30 ~ 60 歲 或 65 歲.每一法官判決年齡不同
勞基法工作年齡為 65 歲
4. 工作餘命 30 年.35 年 * 原有薪資.為總收入
5. 總收入 * 工作能力損失 = 可求償金額
2013-10-21 14:44:53 補充:
8. 此表為參考值.並非一定依據.或有法官請醫院判讀.但差異
不大
9. 霍夫曼系數 即為年金利率.以年金 5% 利率反推一次請求
金額.目前 5%利率過高.可協商一定利率請求
10. 精神損失亦可列入請求
11. 侵權行為請求賠償金額
一. 需視勞雇雙方過失責任比例而定
二. 金額包含勞基法責任.且大於勞基法賠償或等於勞基法
賠償金額
2013-10-21 14:45:28 補充:
勞保失能表並無拇指以外四指
By Liam
at 2013-10-20T00:20
at 2013-10-20T00:20
厰仳举勻傛
By Bethany
at 2013-10-20T22:26
at 2013-10-20T22:26
2.薪資補償
3.民事求償
By Eartha
at 2013-10-22T12:01
at 2013-10-22T12:01
工資結算
有問題可以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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