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生(部分計時員工)相關問題 - 法律
By Hamiltion
at 2010-01-17T00:00
at 2010-01-1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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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18大一..
目前在某連鎖餐飲業服務
想知道我們工讀生(部分計時員工)是否享有勞保的保固?
再來問題
勞基法不是規定最低時薪是95嗎?我公司裡一開始應徵他要我寫
合約上頭是什麼試用三個月的??裡面有記載時薪90看工作情形上升
(勞基法不館在任何場合工作都95對吧?..因為之前聽說不是什麼連鎖企業還是什麼國營的並不在那範圍內所以90也不會怎樣)
另外我自己在查勞基法看到這條
((((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在這家餐飲店裡須用呼叫器(摳機)來談話以徒工作上方便
因此公司內有提供這通訊器材
卻跟我們說要先預扣一千塊怕我們弄壞??
等離職會還與這一千元
請問這有否違反上面這條法規呢?
再問一下請問作打烊班
或是在晚間幾點過後
工讀生是否享有新資更高的待遇?
因為看外頭打烊班或是晚上10點過後時心都是1XX起跳
最後麻煩一下如果回答者可以的話
可以幫我打一下例外嗎?
因為我知道公司很會找理由或是
有自己的一套說法
沒辦法~"~工讀生都會被老闆打壓
誰叫這行業流動性很高...
目前在某連鎖餐飲業服務
想知道我們工讀生(部分計時員工)是否享有勞保的保固?
再來問題
勞基法不是規定最低時薪是95嗎?我公司裡一開始應徵他要我寫
合約上頭是什麼試用三個月的??裡面有記載時薪90看工作情形上升
(勞基法不館在任何場合工作都95對吧?..因為之前聽說不是什麼連鎖企業還是什麼國營的並不在那範圍內所以90也不會怎樣)
另外我自己在查勞基法看到這條
((((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在這家餐飲店裡須用呼叫器(摳機)來談話以徒工作上方便
因此公司內有提供這通訊器材
卻跟我們說要先預扣一千塊怕我們弄壞??
等離職會還與這一千元
請問這有否違反上面這條法規呢?
再問一下請問作打烊班
或是在晚間幾點過後
工讀生是否享有新資更高的待遇?
因為看外頭打烊班或是晚上10點過後時心都是1XX起跳
最後麻煩一下如果回答者可以的話
可以幫我打一下例外嗎?
因為我知道公司很會找理由或是
有自己的一套說法
沒辦法~"~工讀生都會被老闆打壓
誰叫這行業流動性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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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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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itlin
at 2010-01-17T01:03
at 2010-01-17T01:03
一、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一)同學們進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公民營事業單位打工,其各項勞動條件,如工資、工作時間、休 息、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其他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建請雇主參照該法辦理。
(二)工資:係工讀生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包括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其金額由勞雇雙方議定,但雇主給付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自96年7月1日起修正為每月17,280元,每小時95元)。 工資的給付,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惟經雙方約定1次亦可。對依規定延長工時(加班)在2小時以內者,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超過2個小時部分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其他如規定雇主對勞工工資不按期給付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並確定同工同酬原則,及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或賠償金之用。工讀生的工資,均應依上述各項規定辦理。
(三)工作時間︰工讀生的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而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並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常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四)休息、休假︰工讀生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又國定假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五)請假︰工讀生於工作期間有請公假、婚假、喪假、病假、事假的權利,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工讀生服務應注意事項
工讀前宜向學校實習輔導處或各地就業輔導機構作工讀諮詢,先行瞭解就業市場狀況、擔任的工作內容、工作型態、有無安裝合格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等,避免擔任有危險性及自己體能無法負擔得了的工作,不能只顧工資的高低,否則一旦發生職業災害,就後悔莫及了。
工讀盡可能選擇與自己所學類科相關的工作,俾學以致用或與自己性向、興趣接近,且自認最適合的事業單位,並避免有安全之虞的工作。
三、 如訂有書面契約,契約內容要公平、合理;如契約內有以下條款,將損害工讀生權益 ,為避免被騙或詐財,須請教學校師長、教官、輔導老師或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後再行簽約:
(一)預扣薪資–即先剋扣若干工資,作為賠償之預備違約金 。
(二)未工作滿多少天不得領薪。
(三)未服務滿預定期限之處罰。
(四)預繳工作保證金。
(五)放棄一切民事賠償條款。
(六)強迫加班條款或不加班扣錢條款。
(七)扣押身分證。
四、 有些求才廣告,或廠商雇主自發招募求才訊息,或有掩飾不實情形,應謹慎辨識,小心掉進就業陷阱,招致受騙與剝削。
五、 儘量結伴參加工讀,俾相互照顧協助,亦較易適應。
六、 遵守服務單位工作規則,注意言行,建立和諧人際關係,俾塑造良好形象。
七、 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應參加服務單位之安全衛生及預防災變訓練或講習,謹慎工作,以策安全。
八、 隨時與學校家長保持聯繫,並告知工作場所地址及電話號碼。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台勞動一字第○九二○○一一○三四號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意信箱:http://kmvc.cla.gov.tw/qDocPCase/index.html
服務中心電話:02-85902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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