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簽了離婚協議書,是否還能申請財產分配?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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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簡述情況如下,男女結婚至離婚約15年,女今年34歲,男今年40歲,女方於2014年10/2與男方離婚,男方要求贍養費每個月兩萬,給付十年,育有一子(13歲)一女(15歲),弟弟監護權給男方,姊姊監護權給女方,男方雖聲稱有欠債,但實際名下有房產(約值1300萬),以及一部車(約值250萬),女方離婚時無任何財產,由於女方之前工作十幾年的收入都存在男方帳戶,因此離婚時完全沒有任何財產,卻由於經驗不足就草率簽了離婚協議書,目前女方工作收入約一個月3萬,前一個月因為收入不足因此跟男方討論能否少給一點到12000元,男方並未表態,而女方視同默認,因而有匯款12000至男方帳戶,兩小孩目前仍與男方同住,女方搬出後自己在外租屋。離婚時男方甚至要回了女方的很多東西,例如手機、包包、衣服等的東西,女方也都默默配合。男方經營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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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4-12-31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則產制,為其夫妻則產制。→如果當初兩個人都約定財產制契約,以法定為主。《民法第1030-1條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如果當初結婚前房子啊車子啊之前就有的,就不列入你們兩個的婚後財產,如你們兩個結婚後的十年內,您老公有一千萬,而您沒有(但您的都存入了您先生的帳戶中,都算婚後財產。)在扣掉負債後,如沒負債,一千萬平均分,您可以要求五百萬。《民法第1030-1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當然您也是辛苦工作,而並非��
Eartha avatarEartha2014-12-27
這篇應該是那個沈小姐的,叫他上來看看!!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4-12-31
先看看離婚協議書,上面有沒有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作任何的約定。a、離婚協議書如果沒有約定,那麼事後還可以請求。b、如果離婚協議書已經作了約定,那麼就不能再請求了。建議女方先去戶政事務所調出當時的離婚協議書,計算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財產為何,再去要求分配。...
Ethan avatarEthan2014-12-31
.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四項之規定,請求權人知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日起2年間,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5年內,不行使則消滅。也就是請求分配一半的權利必須在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起兩年內,或從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起的五年內行使,也就是說,離婚後超過五年,就不能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了。....
Eden avatarEden2014-12-30
先不要到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登記,以提告恐嚇和登記離婚作籌碼,婚後共同增加的財產可平均分配,但像繼承所得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