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簡述情況如下,男女結婚至離婚約15年,女今年34歲,男今年40歲,女方於2014年10/2與男方離婚,男方要求贍養費每個月兩萬,給付十年,育有一子(13歲)一女(15歲),弟弟監護權給男方,姊姊監護權給女方,男方雖聲稱有欠債,但實際名下有房產(約值1300萬),以及一部車(約值250萬),女方離婚時無任何財產,由於女方之前工作十幾年的收入都存在男方帳戶,因此離婚時完全沒有任何財產,卻由於經驗不足就草率簽了離婚協議書,目前女方工作收入約一個月3萬,前一個月因為收入不足因此跟男方討論能否少給一點到12000元,男方並未表態,而女方視同默認,因而有匯款12000至男方帳戶,兩小孩目前仍與男方同住,女方搬出後自己在外租屋。離婚時男方甚至要回了女方的很多東西,例如手機、包包、衣服等的東西,女方也都默默配合。男方經營一家��
已經簽了離婚協議書,是否還能申請財產分配?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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