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題刑法總則上的問題,請求協助...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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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續犯與狀態犯之定義為何?如何區別?程序法與實體法上區別實益為何?二、有關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行為後法律變更」對於繼續犯應如何適用?又「行為後法律變更」所指為何?是否包括空白刑法?三、刑法上「時之效力」學說有幾種?刑法第二條規定為何?對刑罰應如何適用?對保安處分應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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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2-12-30
Q1:一、繼續犯與狀態犯之定義為何?如何區別?程序法與實體法上區別實益為何?A1:繼續犯:又稱作徐行犯ˋ接續犯,指的就是例如妨害自由罪或者持有槍炮ˋ毒品罪此類犯罪,雖然同樣完成一定行為構成犯罪但是侵害狀態是一直持續的,論罪上仍然只構成一罪A2:連續犯:連續犯只是所謂的裁判上一罪,實際上是一個以上的犯罪行為,例如連續搶劫超商3家,其實是構成3個強盜罪,只是基於同一個犯罪意圖而刑法規定以一罪論,只加重1/2Q2.二、有關刑法
Irma avatarIrma2012-12-31
功課自己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