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薪制加班薪水問題 - 法律
By Robert
at 2012-12-30T00:00
at 2012-12-3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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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開始工作 批發業的工作
1/1之前時薪103 之後109 這部分沒有問題
但是重點是從12/28~2/8都沒有休假(天天上班過年前比較忙)
這是不是超過法定工時 那超過的部分可以算加班嗎?
目前每天都上11小時 這樣稍微算一下 一個月就超過300小時了 (09~21)
可是中午我休半小時 晚餐也修半小時 但是公司為什麼要算10.5呢?
我是不怕工作辛苦 但是怕拿不到應有的薪水
如果2/8哪不到應有薪水 我該如何自保
1/1之前時薪103 之後109 這部分沒有問題
但是重點是從12/28~2/8都沒有休假(天天上班過年前比較忙)
這是不是超過法定工時 那超過的部分可以算加班嗎?
目前每天都上11小時 這樣稍微算一下 一個月就超過300小時了 (09~21)
可是中午我休半小時 晚餐也修半小時 但是公司為什麼要算10.5呢?
我是不怕工作辛苦 但是怕拿不到應有的薪水
如果2/8哪不到應有薪水 我該如何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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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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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ph Bay
at 2012-12-31T13:40
at 2012-12-31T13:40
在此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根據勞委會之解釋此八小時不含休息時間.....故09:00~~21:00合計有12小時,扣除午休及晚餐各半小時(合計為一小時),所以你的每日工時是為11小時而非是10.5小時...明顯表示公司每日少算半小時工資給你.
再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或37條之國定例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1、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1.33倍)。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2~4小時之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1.66倍)。
根據以上法規,每日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是以~~~~(1).八小時
8小時*103元=824元(2).第九~十小時2小時*103元*1.33倍=274元(273.98元)(3).第十一小時1小時*103元*1.66倍=171元(170.98元)合計:824元+274元+171元=1269元,所以依照你的工時每日十一小時,其每日應領工資為1269元.備註:自102年1月一日起,基本工資自103元調升至109元.
二.從12/28~2/8都沒有休假(天天上班過年前比較忙)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所稱例假不限於星期日。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加班)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備註:在此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意指工作時間+加班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簡單說一日加班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
故至於你的工時問題,以上法規非常清楚你應該也能很清楚得知,公司已確確實實已違反勞基法規定. 三.如果2/8哪不到應有薪水 我該如何自保雖然~~~勞基法第23條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違反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是,雇主若昰硬是不發放工資給勞工,勞工唯有向工作地勞工局提出申訴,若經勞工局調節失敗,就需經民法相關程序追討工資...備註:勞工局僅有命令權,可連續開罰雇主至付清你的工資為止,但是無強制權,所以必須透過法院才有強制權.
然而~~你應自己收集一些資料,以備日後發生糾粉對駁之用,公司積欠薪資或少發薪資,但無薪資轉帳、薪資明細,員工該如何證明,你應向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檢舉,並請求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所以~~你應收集薪資轉帳、薪資明細,出勤紀錄(打卡紀錄或簽到紀錄)等等備用.以上是僅有的辦法,因為事實就是如此,因為雇主之心思連你都無法把握,他人又能如何知曉....在此僅能祝福你順利取得用辛苦換來的工資.
最後以上違法部分,是否向工作地勞工局提出申訴,則由你自行決定之..
祝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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