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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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egan
at 2010-05-16T14:40
at 2010-05-16T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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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nda101:講講合法手段威脅合意性交的例子比較有意義點 05/16 14:21
這個問題你好像問了兩次,我應該回答一下。
先說,我不知道黃榮堅的邏輯能不能繼續推到性交,但我知道許玉秀應該可以,
因為我前面提過許玉秀在課堂上同意「惡害告知要以手段不法為前題」,而那堂
課討論的案例設計,就是以性交為交換條件。
至於我,我不認為黃榮堅的邏輯可以推到性交。原因是法律對於性自主的保障
高度,比金錢自主來得高,這可以從強盜罪必須要「致使不能抗拒」,但妨害
性自主的不法要件就鬆的多看出來。
換句話說,立法者對人民「陷入性自主困境」與「陷入金錢自主困境」的保障
程度是不同的,所以行為人用一樣的手段,但使對方陷入不同自主的困境,就
有可能產生不同的責任界線。
另外一個可能的角度是金錢本身的特殊性。金錢一般就是用來流通交換東西的,
所以立法者對於人民使用金錢交換對他而言「划算」的東西,保障空間比較大是
可以理解的。但在台灣目前還歧視性工作的環境下,「性」顯然還不能被當成像
金錢一樣流通交換的貨幣。
所以在現行的立法下,我認為釋義上不能把黃榮堅的邏輯推到性交。不過如果哪
一天社會環境跟性立法改變了,結論就有可能不同。
至於性到底能不能拿來當成自由交換的貨幣,以及同樣是願意拿性交換,但怎麼
區別「主動提出」與「被動答應」間的不法評價,那就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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