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 恐嚇取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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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than
at 2010-05-16T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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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vk (怎麼...)》之銘言:
: ※ 引述《jasonvlee (jason)》之銘言:
: : 標題: Re: [問題] 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 : 時間: Fri May 14 21:14:31 2010
: 雖然我不太懂這串討論串在討論甚麼,可是這邊你錯了。
: 我女友就是該記者的同事,該記者從沒被法院認定所述不實。
: 二審公然侮辱部分也判決無罪。
: 看來沒看判決的人是你,兩審從來沒有人認定過恐嚇郭的部分涉及不實。
: 我本來不想介入紛爭,但你腦內的小宇宙....嗯.......
: 年輕人講話不要氣燄太囂張,免得傷到自己。



以現在記者的水平,你女友對判決亂看一通,我可以理解,不過你不是記者,

我也推定你看過判決,所以也就沒什麼好客氣了。




不用打啞謎,二審是高院97上易306,一審是北院96易618。




你說「二審公然侮辱部分也判決無罪」,光是這句就能證明你在亂講一通。




這個案子被起訴主要分成兩大塊事實,一塊是被告寄e-mail給郭台銘,裡面

提到要出書爆料的內容,也就是前面在吵「手段有無不法」的部分。另一塊

則是被告在案發後接受媒體訪問時的發言,發言內容也跟e-mail完全不同,

所以後面這塊「媒體發言」,跟討論串所涉及的恐嚇罪一點關係都沒有。




而檢察官起訴公然侮辱的部分,只有後者,沒有前者,所以不管法院對公然

侮辱怎麼判(一審是判有罪),都跟這個討論串主題一點關係都沒有,法院

審理公然侮辱的事實也不包含被告寄的e-mail內容,這些判決都寫得很清楚。




結果老兄你提「二審公然侮辱罪也判決無罪」來混淆視聽,企圖誤導大家認

為法院這裡指的是被告寄給郭台銘的e-mail。這樣對嗎?





再來,你說「該記者從沒被法院認定所述不實」,這就更證明你不是沒把判

決看仔細,就是你根本不曉得這個討論串的重點在哪。沒錯,二審確實有認

定被告等人「不構成誹謗罪」,但抱歉,判決指的是臧家宜案發後公開影射

郭台銘派人偷竊的言論,跟先前寄發的e-mail內容一點關係也沒有,所以你

又再一次把判決內容移花接木。






這個討論串的重點在於「是不是手段合法,就不構成恐嚇取財?」所以當某

人拿臧家宜寄信給郭台銘恐嚇的案例出來的時候,我才會叫他去看判決,因

為判決裡會記載到底臧家宜寄給郭台銘的信裡寫些什麼,他也就會知道臧家

宜使用的手段已經涉及加重誹謗,不符合這個討論串的重心(手段合法)。





所以如果你要說,你講的「該記者從沒被法院認定所述不實」指的不是臧家宜

案發後在媒體上影射郭台銘派人竊盜,而是指臧家宜的email內容,那你就是

再一次的混淆視聽。因為檢察官針對臧家宜寄e-mail的行為,不是起訴誹謗

或公然侮辱(e-mail只寄給郭台銘跟秘書,不算散布),所以e-mail內容到

底實或不實,本來就不在這個案子法院的審理範圍,結果你卻說成「該記者

從沒被法院認定所述不實」,這不是混淆視聽是什麼?請問你女友是記者,

還是你是記者?





所以很明顯的,你根本弄錯了在討論臧家宜「手段有無不法」時,判斷標的

該是臧家宜的哪個行為?我說某人舉錯例子,是因為該被拿來判斷有無不法

的「手段」,是指「如果郭台銘不給錢,將來要出書的內容」,所以我才會

叫某人去看判決,弄清楚「如果郭台銘不給錢,臧家宜要散佈的內容是什麼?」

因為判決的事實欄會記載。而某人看過之後,就會知道臧家宜所使用的「手

段」,不能被像他說的「簡化」成「只是爆料逃漏稅」。






說到這裡,我實在不懂,你既然要幫某人,為什麼不乾脆把判決裡所載「如果

郭台銘不付錢,就要出版的內容」貼出來呢?這樣問題不就解決了嗎?




答案很簡單,因為你也知道,貼出來就幫不了某人了。



判決裡寫得很清楚,如果郭台銘不付錢,被告等人要出版的內容就是:


「..他的家人,他周遭的幹部,多多少少都獲得了溫暖,但是被
灼傷的卻所在多有... 手機裡傳來郭台銘連珠炮似的罵聲:『你
們壹週刊開妓院的啊?亂寫一通!你小心我找人打你!... 』」
、「嘉言錄-我是個妓男,只要有錢賺,他絕對陪人上床、黨委
事件-找台商協會喬逃稅事件,找林瑞祥頂罪、危機-逃稅事件
(美國IRS ,賓州地檢署,微軟盜版,芬蘭廠糾紛始末)」等負
面內容,並預計將隨書附上郭台銘與臧家宜互動之光碟錄音檔。



請問上面臧家宜所採取的「手段」,有沒有涉及加重誹謗?這樣的「手段」

適合拿來當成這個討論串「手段合法,是否構成恐嚇取財」的案例嗎?





說直接一點,就算我是在這個討論串裡持「肯定說」的人,也不會蠢到舉上面

這樣的例子。臧家宜的這種手段,完全無法拿來跟「告發犯罪」的合法性相比

,我幹嘛還要先花時間去幫臧家宜解釋「不構成誹謗罪」,然後才能拿來當作

討論「手段合法」的案例?這個討論串的重點又不是言論自由,我幹嘛要讓自

己的焦點模糊?







最後,雖然上面這段出書內容的真實性,不在本案直接審理範圍,但你要不要

也順便看看一審跟二審是怎麼評價臧家宜信裡提到的出書內容?


一審:...確實含有對告訴人負面評價的文字及報導。


二審:...然因上開大綱內容確實含有對告訴人負面評價的文字及報導,
且可能損及告訴人個人名譽及所經營之企業形象。




請問,到現在你跟某人一樣,認為臧家宜這個案子適合拿來當作「手段合法」

的案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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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在推文裡幾位等著看好戲的鄉民

雖然你們顯然是被移花接木騙了一場

但還是歡迎你們指出我哪一段在硬凹

我也很期待能出現讓我躲起來的論點



--

All Comments

Carolina Franco avatar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0-05-19T16:14
合法手段威脅合意性交的例子我倒是很想聽聽你怎麼講~~

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10-05-15T03:10
※ 引述《dormg (...)》之銘言: : ※ 引述《jasonvlee (jason)》之銘言: : : 我想把問題拆解來看好了,這樣會有助於抓出最核心的爭點。 : : 甲乙一組,丙丁一組。 : : 正妹電話案例 ...

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Ingrid avatar
By Ingrid
at 2010-05-15T02:51
※ 引述《jasonvlee (jason)》之銘言: : 我想把問題拆解來看好了,這樣會有助於抓出最核心的爭點。 : 甲乙一組,丙丁一組。 : 正妹電話案例 目擊者案例 : _________ ...

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Lydia avatar
By Lydia
at 2010-05-15T02:32
※ 引述《jasonvlee (jason)》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店家所定and#34;偷竊罰原價10倍and#34;構成恐嚇取財嗎 : 時間: Fri May 14 21:14:31 2010 : 雖然我不太懂這串討論串在討論甚麼,可是這邊你錯了。 我女友就是該記者的同事,該記者從沒被法 ...

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Connor avatar
By Connor
at 2010-05-14T21:30
: → Eventis:但是當事人自己也可以對意思自由的侵犯與否加以主張. 05/13 18:07 : → Eventis:被害人如果自願受到這一種惡害告知,他自己也同樣可以處分 05/13 18:10 : → Eventis:掉自己的法益.至於強制罪即便我國並未有德國法中的可非難 05/ ...

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Rebecca avatar
By Rebecca
at 2010-05-14T21:14
推 hoboks:我說簡化案例討論 05/14 20:31 → hoboks:而且最後還有請你可以舉其他例子 未必要用此例 05/14 20:32 你一開始拿臧家宜這種錯誤案例亂入,我就說你舉錯例子,叫你去看判決, 你不聽就算了,前面幾篇的推文還繼續拿臧案來扯什麼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