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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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intina
at 2010-05-16T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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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ormg (...)》之銘言:
: A.沒有違反意思自主的話,則協調希望對方不告發、不告訴的當事人,金錢愛給誰、
: 愛配合跟誰進行免費的性交(除非有一方未滿16歲等等),法律根本沒禁止。
: 法律哪有對性交比較鄙夷所以禁止?
: B.反之,若違反一方的意思自主的話,
: a.若侵害財產法益,如恐嚇取財,就算未達「不能抗拒」,也成罪。但法定刑較輕。
: 本系列不是問強盜罪的「不能抗拒」,而是探討恐嚇取財罪。
: b.若侵害身體法益,如強姦,法定刑較重。因為身體法益的保障較重於財產法益。
: 邏輯應該是這樣才對。A跟B涇渭分明。當情況是A的時候,關不管是B-a或B-b什麼事?
: 怎麼可以拿B-b來否定A?劍斬錯官了吧?
A跟B是你的分法,這種分法在邏輯上也不具你口中說的「普遍性」
如果現在要討論的是性自主,正確的分法應該是
財產=>自主、不自主
性=>自主、不自主
所以不會有你說什麼劍斬錯官的問題
再說,你的分法有一個循環論證上的謬誤,就是「被動接受交換」到底算不算
違反自主,正是這個爭點的待證命題,但你卻自己先把A(沒有違反自主)的
範圍限縮在主動協調對方不要告發的情形,所以你這種分法,不能拿來討論
你想討論的問題,不管財產自主或性自主都一樣。
: 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東西都可以交換。而在A(沒有違反意思自主)情況下的性交,
: 就是被法律允許的。這個觀念要維持好、不能閃神,不然就切入不了黃榮堅的學說瑕疵。
: 所以你上一段講來講去,但詮釋錯誤了。在雙方合意之下,哪能論述到
: 「金錢交換」的法律容許vs「性交換」的法律容許方面竟有不同呢?...
: 再說一次: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東西都可以交換。
法律沒有禁止拿性交換,或說法律把「拿錢交換」跟「拿性交換」同等看待?
你確定嗎?
你下面自己說「法律禁止雙方用金錢來買賣性」,這不就是拿性交換錢嗎?
原則上沒有人會拿錢交換錢吧?這就是我說的金錢跟性在流通性上的不同。
至於黃榮堅有沒有掛一漏萬,你該去問他。在我看來,財產自主跟性自主的
的保障範圍是不一樣的,所以要在邏輯上吹毛求疵的話,黃榮堅在財產自主
案例下的見解,不必然能適用到性自主,也沒有任何學理或實體法的依據,
要求財產自主的標準要跟性自主一模一樣。所以反過來說,黃榮堅沒有必要
為別人把他對財產自主的見解拿去用在性自主的適用結果負責,當然也就沒
什麼好囧的。
很基本的問題,為什麼立法者要將性自主與財產自主分別規定?使用相同手段
侵犯性自主與財產自主的刑度為何不同?這些都說明一件事,在現行法之下,
並不存在你說的「適用在財產自主的標準,也應該一體適用到性自主」這件事,
換句話說,你當然可以主張在二種自主都採相同的標準(許玉秀就這樣採),
但應該是由主張要採相同標準的人來說明應適用相同標準的原因,而不是單以
一句「合理的學說要能放諸相關標的而皆準才行」略過,除非黃榮堅曾經明確
表明過他對於「財產自主」這個「標的」的標準也適用於其他包括性自主在內
的「標的」。
至於黃榮堅要不要把他在財產自主的見解適用到性自主,我不知道。
: 你自己講的法律比較「允許交換金錢、不允許交換性」,是你自行額外代入的新增條件。
: 解析:但靜下心想想,金錢本身在跟性相比之下是有多麼(如你說的)「更特殊性」?
: 實言之,性一旦在滿16歲的當事人之間(依照黃榮堅的意思自主學說)彼此同意要交換的
: 狀況下,除了法律所禁止的雙方用金錢來買賣性(這才是刑法學上常講的「要具有刑法上
: 的意義」的法律「特別」禁止的類型)以外,否則根本一點都不特別、一點都不特殊。
: 因此,你詮釋的因為金錢比較特殊所以比較容許、性比較OX所以不容許,
: 好像不是體系一致的法律邏輯下的正確解釋。
: 重點不是性有沒有被當成貨幣。性沒有被當成貨幣,法律上還是可以被換不會去制裁。
: 癡情女子用免費的性換她喜歡的男子對她微笑,不行嗎?法律禁止嗎?
: 事後女子反悔的話,告男子強姦能勝訴嗎?男子不能用微笑換得女子的性嗎?
: 重點不在性是否被當成貨幣!重點是黃榮堅高唱的意思自主掛一漏萬。
: 「乍聽之下」沒有問題,但合理的學說要能放諸相關標的而皆準才行。
: 那麼OK換個標的輸入到黃榮堅的「認為算是意思自由的『前提』」學說中運轉一下,
: 但黃榮堅的學說體系就左支右絀只好新增「性通常不能被當成貨幣,所以八啦八啦..」
: 這個漂不了白的條件.....。
: 除非黃榮堅明講「好!那麼要讓學說的推論一致的話,同意認為店長跟女竊賊的性交
: 不算妨礙性自主」那也就罷了。只是這樣的「邏輯一致」,黃榮堅自己也會覺得囧大了。
: : 所以在現行的立法下,我認為釋義上不能把黃榮堅的邏輯推到性交。不過如果哪
: : 一天社會環境跟性立法改變了,結論就有可能不同。
: : 至於性到底能不能拿來當成自由交換的貨幣,以及同樣是願意拿性交換,但怎麼
: : 區別「主動提出」與「被動答應」間的不法評價,那就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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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沒有違反意思自主的話,則協調希望對方不告發、不告訴的當事人,金錢愛給誰、
: 愛配合跟誰進行免費的性交(除非有一方未滿16歲等等),法律根本沒禁止。
: 法律哪有對性交比較鄙夷所以禁止?
: B.反之,若違反一方的意思自主的話,
: a.若侵害財產法益,如恐嚇取財,就算未達「不能抗拒」,也成罪。但法定刑較輕。
: 本系列不是問強盜罪的「不能抗拒」,而是探討恐嚇取財罪。
: b.若侵害身體法益,如強姦,法定刑較重。因為身體法益的保障較重於財產法益。
: 邏輯應該是這樣才對。A跟B涇渭分明。當情況是A的時候,關不管是B-a或B-b什麼事?
: 怎麼可以拿B-b來否定A?劍斬錯官了吧?
A跟B是你的分法,這種分法在邏輯上也不具你口中說的「普遍性」
如果現在要討論的是性自主,正確的分法應該是
財產=>自主、不自主
性=>自主、不自主
所以不會有你說什麼劍斬錯官的問題
再說,你的分法有一個循環論證上的謬誤,就是「被動接受交換」到底算不算
違反自主,正是這個爭點的待證命題,但你卻自己先把A(沒有違反自主)的
範圍限縮在主動協調對方不要告發的情形,所以你這種分法,不能拿來討論
你想討論的問題,不管財產自主或性自主都一樣。
: 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東西都可以交換。而在A(沒有違反意思自主)情況下的性交,
: 就是被法律允許的。這個觀念要維持好、不能閃神,不然就切入不了黃榮堅的學說瑕疵。
: 所以你上一段講來講去,但詮釋錯誤了。在雙方合意之下,哪能論述到
: 「金錢交換」的法律容許vs「性交換」的法律容許方面竟有不同呢?...
: 再說一次: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東西都可以交換。
法律沒有禁止拿性交換,或說法律把「拿錢交換」跟「拿性交換」同等看待?
你確定嗎?
你下面自己說「法律禁止雙方用金錢來買賣性」,這不就是拿性交換錢嗎?
原則上沒有人會拿錢交換錢吧?這就是我說的金錢跟性在流通性上的不同。
至於黃榮堅有沒有掛一漏萬,你該去問他。在我看來,財產自主跟性自主的
的保障範圍是不一樣的,所以要在邏輯上吹毛求疵的話,黃榮堅在財產自主
案例下的見解,不必然能適用到性自主,也沒有任何學理或實體法的依據,
要求財產自主的標準要跟性自主一模一樣。所以反過來說,黃榮堅沒有必要
為別人把他對財產自主的見解拿去用在性自主的適用結果負責,當然也就沒
什麼好囧的。
很基本的問題,為什麼立法者要將性自主與財產自主分別規定?使用相同手段
侵犯性自主與財產自主的刑度為何不同?這些都說明一件事,在現行法之下,
並不存在你說的「適用在財產自主的標準,也應該一體適用到性自主」這件事,
換句話說,你當然可以主張在二種自主都採相同的標準(許玉秀就這樣採),
但應該是由主張要採相同標準的人來說明應適用相同標準的原因,而不是單以
一句「合理的學說要能放諸相關標的而皆準才行」略過,除非黃榮堅曾經明確
表明過他對於「財產自主」這個「標的」的標準也適用於其他包括性自主在內
的「標的」。
至於黃榮堅要不要把他在財產自主的見解適用到性自主,我不知道。
: 你自己講的法律比較「允許交換金錢、不允許交換性」,是你自行額外代入的新增條件。
: 解析:但靜下心想想,金錢本身在跟性相比之下是有多麼(如你說的)「更特殊性」?
: 實言之,性一旦在滿16歲的當事人之間(依照黃榮堅的意思自主學說)彼此同意要交換的
: 狀況下,除了法律所禁止的雙方用金錢來買賣性(這才是刑法學上常講的「要具有刑法上
: 的意義」的法律「特別」禁止的類型)以外,否則根本一點都不特別、一點都不特殊。
: 因此,你詮釋的因為金錢比較特殊所以比較容許、性比較OX所以不容許,
: 好像不是體系一致的法律邏輯下的正確解釋。
: 重點不是性有沒有被當成貨幣。性沒有被當成貨幣,法律上還是可以被換不會去制裁。
: 癡情女子用免費的性換她喜歡的男子對她微笑,不行嗎?法律禁止嗎?
: 事後女子反悔的話,告男子強姦能勝訴嗎?男子不能用微笑換得女子的性嗎?
: 重點不在性是否被當成貨幣!重點是黃榮堅高唱的意思自主掛一漏萬。
: 「乍聽之下」沒有問題,但合理的學說要能放諸相關標的而皆準才行。
: 那麼OK換個標的輸入到黃榮堅的「認為算是意思自由的『前提』」學說中運轉一下,
: 但黃榮堅的學說體系就左支右絀只好新增「性通常不能被當成貨幣,所以八啦八啦..」
: 這個漂不了白的條件.....。
: 除非黃榮堅明講「好!那麼要讓學說的推論一致的話,同意認為店長跟女竊賊的性交
: 不算妨礙性自主」那也就罷了。只是這樣的「邏輯一致」,黃榮堅自己也會覺得囧大了。
: : 所以在現行的立法下,我認為釋義上不能把黃榮堅的邏輯推到性交。不過如果哪
: : 一天社會環境跟性立法改變了,結論就有可能不同。
: : 至於性到底能不能拿來當成自由交換的貨幣,以及同樣是願意拿性交換,但怎麼
: : 區別「主動提出」與「被動答應」間的不法評價,那就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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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egan
at 2010-05-17T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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