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敝人在學四年期間被偷了5台腳踏車 故此
欲以一陳舊但顯為堪用之腳踏車 配合一破損嚴重且顯失功能之鎖具為餌
在旁以攝影存證 待犯人出現後 則開出
"以一萬元為條件和解 否則以竊盜案移報案之條件"予以和解
此舉是否成立刑法第 346 條之恐嚇取財罪 或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之普通詐欺罪?
刑法第 346 條 (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更明確的說 佈局引導犯案後 要求和解金 否則移送法辦之行為
是否符合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說明?
私以為 上開和解及移送法辦之行為均為 每個人的合法權利
故應不符合上開之要件
以上 希望各位版友能予以指教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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