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已去世我要收養弟弟的小孩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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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弟弟已經去世,,弟媳為外籍<已取得身分證>有一個5歲的女兒自小由祖父母養大,母親未盡教養之責<現也不知去向>如果改定監護權為祖父後<正在聲請中>我要領養小女孩還要經過生母同意嗎?還是只要監護人就有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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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 avatarGary2010-05-12
回答者:小林(專家3級)擅長領域:生活法律|智慧財產權回答時間:2010-05-1123:26:12我國民法第1073條之1另規定收養雙方間,在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者,不能成立收養關係。==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是"輩分不相當"者不能收養啦。最近那個殺父母殺妻兒再自殺的八德廚師不是也是因為弟弟要收養他一個兒子在吵嗎,收養兄弟姐姐的小孩是很平常的事情。2010-05-1222:28:35補充:收養兄弟姐妹的小孩是很平常的事情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0-05-15
原則上,收養子女應經其父母雙方之同意始可。惟如有我國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後段但書第2款之情形者,如被收養人之生父或生母事實上不能同意的話,則屬例外,毋庸受到同意。(本件因被收養人之父已過世、其母為外籍人士且目前行蹤不明,並同時具有同條項第1款之事由,即未盡教養撫育之責,所以當然可以不經其生母同意)但您的問題恐怕不在這裡,而是我國民法第1073條之1另規定收養雙方間,在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者,不能成立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