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規規定可以扣薪至最低生活費1.2倍
假設薪水4萬,被扣到剩1.5萬
然後過幾天又有扣存款的命令到達,債務人戶頭的1.5萬之前生活開支花了3千剩1.2萬
這時候郵局依法院命令把1.2萬扣起來給債權人
請問債務人那邊可以透過法院把這筆1.2萬的錢討回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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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薪水4萬,被扣到剩1.5萬
然後過幾天又有扣存款的命令到達,債務人戶頭的1.5萬之前生活開支花了3千剩1.2萬
這時候郵局依法院命令把1.2萬扣起來給債權人
請問債務人那邊可以透過法院把這筆1.2萬的錢討回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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